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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发行版.docx

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发行版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1 总 则1.0.1 为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使用与维护中保障基坑工程安全,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深基坑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及地下设施、设备埋设,由地面向下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空间。2.0.2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根据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

2、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的基坑工程安全标准。是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2.0.3 动态设计法 根据施工反馈的岩土条件和现场监测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验证,并在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2.0.4 信息施工法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2.0.5 安全预警在基坑工程施工中,通过状态监测,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警示和事前控制,采取时机提示的技术措施。2.0.6 应急预案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为迅速、有序、

3、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2.0.7 风险评估 对深基坑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害进行辨识、分析与评价技术活动。2.0.8 流土在渗流作用于下,土体处于浮动或流动状态的现象。对黏土表现为较大土块的浮动,对无黏性土呈砂粒跳动和砂沸。2.0.9 管涌在渗流作用于下,土体中的细颗粒在粗颗粒形成的孔隙中流失的现象。2.0.10 盆式开挖基坑侧壁内侧预留土,挖除基坑其余土体后形成类似盆状的基坑,待支撑形成后再开挖基坑侧壁内侧预留土方的基坑开挖方式。2.0.11 岛式开挖先开挖基坑周边土方,最后挖支中心土墩的开挖方式,施工中可以利用中心土墩作为临时结构的支点

4、。2.0.12 膨胀岩土 在地质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由亲水性强的黏土矿物组成的多裂隙并具有显著的膨胀性的地质体,又叫胀缩土,是一种特殊土。2.0.13 施工检查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质量、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施工参数等进行控制的工作。2.1.14 施工监测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量测、监视、巡查、预警等工作。2.1.15 特殊性土基坑工程 膨胀岩土中的基坑工程、受冻融影响的基坑工程和高灵敏软土中的基坑工程的统称。3 基本规定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深基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节等因素,注重地区经验、因地制宜、

5、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按表3.0.1 确定。表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施工安全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 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2 开挖深度大于15m 的基坑工程;3 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4 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基坑工程;5 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地基隆起等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运营性能的工程;6 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

6、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7 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较严重的工程;8 在基坑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交通荷载,或大于34KPa短期作用荷载的基坑工程;9 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10 采用型钢水泥土墙支护方式,需要拔除型钢对基坑安全检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基坑工程;11 采用逆作法上下同步施工的基坑工程;12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的基坑工程二级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坑工程3.0.2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1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明确基坑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

7、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打桩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等情况。2 基础支护及降水设计施工图。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明确基坑变形控制设计指标,明确基坑变形、周围保护建筑、相关管线变形报警值。3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吊荷载、临建荷载、临时边坡稳定性等纳入设计验算范围,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4 基坑安全监测方案3.0.3 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3.0.4 当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

8、环境条件与原地质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相关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方案修改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3.0.5 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开挖时,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基坑稳定性验算。3.0.6 膨胀土、冻胀土、高灵敏度土等场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应符合本规范第9 章规定的要求,湿陷性黄土基坑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 的要求。3.0.7

9、 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监测体系。2 土方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和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成。3 高压旋喷注浆帷幕、三轴搅拌帷幕、土钉、锚杆等注浆类施工时,应通过对孔隙水压力、深层土体位移等监测和分析,评估水下施工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必要时应调整施工速度、工艺和工法。4 对同时进行土方开挖、降水、支护结构、截水帷幕、工程桩等施工的基坑工程,应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和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和实测,区分不同危险源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5 应对变形控制指标应实施阶段性和工况节点进行控制目标分解;当阶段性

10、控制目标或工况节点控制目标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对下一阶段或工况节点实现累加控制目标。6 应建立基坑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反馈,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3.0.8对特殊性情况下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评估。基坑安全评估原则应能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坏景观、不造成环境污染。4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4.1 一般规定4.1.1 基坑工程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应在已有勘察报告和基坑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条件及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初步判定需要补充查明的地下埋藏物和周边条件。4.1.2 在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之前应取得以下资料:1 工程勘察报告和基

11、坑工程设计文件;2 附有坐标的基坑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图;3 基坑及周边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构筑物、障碍物分布图;4 拟建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坑底设计标高及其变化情况;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基础埋深和地基基础型式、地下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基坑平面尺寸;5 工程所在地常用施工方法和同类工程的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4.1.3 现场勘查和环境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设计和监理单位。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4.2.1 基坑现场勘查和环境调查应查明以下内容:1 勘查与调查范围应超过基坑开挖边线之外,并不得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2 应查明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

12、型、基础型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和维修情况等;3 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材质、分布、重要性、使用情况、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地面和地下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的渗漏情况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4 应查明存在的旧建(构)筑物基础、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不良工程地质等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5 查明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6 查明地表水的汇集和排泄情况;7 当邻近场地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基坑侧壁土性指标的影响;8 当邻近场地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程度;9 相邻已

13、有基坑工程的支护方法、开挖和使用对本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4.2.2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周边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基坑工程,宜采用以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查调查方法;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采用坑探方法。4.2.3 勘探孔及探井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回填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4.2.4 基坑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 的有关规定执行。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4.3.1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勘查与环境调查目的、调查方法;2 基坑轮廓线与周边既有建筑(构)筑物荷载、基础类型、埋深、地基处理深度等;3 相关地下管

14、线的分布现状、渗漏等情况;4 周边道路的分布与车辆通行情况;5 雨水汇流与排泄条件;6 实验方法、检测方法及结论和建议。4.3.2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文件:1 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图;2 勘查点平面位置图;3 拟采用的支护结构、降水方案设计相关文件;4 基坑平面尺寸及深度,主体结构的基础类型及平面布置图;5 试验和检测文件;4.3.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明确引用场地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核查变化情况,对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5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设计5.1 一般规定5.1.1应根据施工、使用与维护过程的危险源分析结果

15、编制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5.1.2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2 应按照消除、隔离、减弱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3 对重大危险源应论证安全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可行性;4 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则、明确重点监控部位和监控指标要求;5 应包括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全过程;6 设计与施工发生变更或调整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5.1.3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危险源识别结果、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进行安全分析、选择相应的安全控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技术,

16、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应急响应措施。5.1.4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5.2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5.2.1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5.2.2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包含基坑所在位置、基坑规模、基坑安全等级及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结果、支护结构形式及相应附图。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包含对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不利的因素分析;3 风险因素分析,包含基坑工程本体安全、周边环境安全、施工设备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源分析。4 各施工阶段与危险源控制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含围护结构施工、支撑体系施工与拆除、土方开挖、降水等施工阶段危险源

17、控制措施;各阶段施用电、消防、防台风、防汛等安全技术措施;5 信息施工法实施细则,包含对施工监测成果信息的发布、分析,决策与指挥系统;6 安全控制技术措施、处理预案;7 安全管理措施,包含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教育培训等措施。8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包含信息报告、先期处理、应急启动和应急终止。5.3 危险源分析5.3.1 危险源分析应根据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和控制要求、工程地质条件、支护设计与施工方案、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方案、施工能力与管理水平、工程经验等进行,并应根据危险程度和发生频率,识别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5.3.2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必须列为重大危险源:1 开挖施工对邻近建(构)

18、筑物、设施必然造成安全影响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3 改变现行设计方案,进行加深、扩大及改充使用条件的;4 邻近的工程建设、包括打桩、基坑开挖降水施工影响基坑支护安全的;5 邻水的基坑。5.3.3下列情况应列为一般危险源:1 存在影响基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的材料低劣、质量缺陷、构件损伤和其他不利状态;2 支护结构、工程桩施工产生的振动、剪切等可能产生流土、土体液化、渗流破坏。3 截水帷幕可能发生严重渗漏;4 交通主干道位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或基坑周围建筑物管线、市政管线可能产生渗漏、管沟存水、或存在渗漏变形敏感性强的排水管等可能发生的水作用产生的危险源;5 雨期施

19、工,土钉墙、浅层设置的预应力锚杆可能失效或承载力严重下降。6 侧壁为杂填土或特殊性岩土;7 基坑开挖岢能产生过大隆起;8 基坑壁存在振动荷载。9 内支撑因各种因素失效或发生连续破坏;10 对支护结构可能产生横向冲击荷载;11 台风、暴雨或强降雨降水致使施工用电中断,基坑排水体系失效;12 土钉、锚杆蠕变产生过大变形及地面裂缝。5.3.4 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并应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和补充。5.4 应急预案5.4.1 应组织演练检查和评价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可靠性.5.4.2 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 基坑变形超过报警值时,应调整分层、分段开挖等施工

20、方案,并宜采取坑内回填反压后增加临时支撑、锚杆等;2 周围地表或建筑物变形速度急剧加大,基坑有失稳趋势时,宜采用卸载、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压,待稳定后再加固处理;3 基坑隆起变形过大时,应采取坑内加载反压,调整分区分步开挖,及时浇筑快硬混凝土垫层等措施;4 坑外地下水位下降过快引起周边建筑物与地下管线沉降速度超过警戒值,应调整抽水速度减缓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取回灌措施;5 围护结构渗水、流土,可采用坑内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浆的方式进行堵漏;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回填,再进行处理;6 开挖底面出现流砂、管涌时,应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根据情况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头差、设置反滤层封堵流土点方式进行处理;5.

21、4.3 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邻近建筑物开裂及倾斜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处置措施:1 立即停止开挖,回填反压;2 增设锚杆或支撑;3 采取回灌、降水等措施调整降深;4 在建筑物周边采用注浆加固土体;5 制定建筑物的纠偏方案并组织实施;6 情况紧急时应及时疏散人员。5.4.4 基坑工程引起邻近地下管线破裂,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 应立即关闭危险管道阀门,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冲刷、渗流破坏等安全事故。2 停止基坑开挖,回填反压,基坑侧壁卸载;3 及时加固、修复或更换破裂管线;5.4.5 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22、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5.5 应急响应5.5.1 应急响应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抢险准备、信息报告、应急启动和应急终止四个程序统一执行。5.5.2 应急响应前的应急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1 应急响应需要的人员、设备、物资准备;2 增加基坑变形监测手段与频次措施;3 储备截水堵漏的必要器材;4 清理应急通道。5.5.3 当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回报以下信息:1 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 险情的基本情况及抢救措施;3 险情的伤亡情况及抢救情况;5.5.4 基坑工程施工与使用中,应针对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1 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或周边建(构)筑物、周边

23、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沉降,地下管线不均匀沉降或支护结构内力等指标超过限值时;2 建筑物裂缝超过限值时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地表裂缝宽度突然超过报警值;3 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涌水、涌砂时;4 基坑底隆起变形超过报警值时;5 基坑施工过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气,出现大量积水时;6 基坑降水设备出现突然性停电或设备损坏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时。7 基坑施工过程因各种因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出现时;8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的基坑;9 其他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安全基坑;5.5.5 应急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1 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已经消除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2 应急求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求援。3 局面已

24、无法控制和挽救,场内相关人员已全部撤离。4 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的发展状态认出终止的。5 事故已经在上级主管部门结案。5.5.6 应急终止后,针对事故发生及抢险求援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造成的后果、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的关程序上报。5.6 安全技术交底5.6.1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并应作好交底记录。5.6.2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开工前,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组织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危险源、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形成文件并签署。5.6.3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如下内容:1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2 施工组织设计;3 主要施工技术、关键部位施工工艺

25、工法、参数;4 各阶段危险源分析结果与安全技术措施;5 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等。6 支护结构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应根据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进行编制,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6.1.2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6.1.3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主体结构、邻近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不利影响的措施。6.1.4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以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

26、影响程度;应根据试验结果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方案。6.1.5 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坑、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6.1.6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荷载设计控制要求;当设置施工栈桥措施时,应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栈桥的施工、使用及保护方案。6.1.7当遇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

27、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6.1.8 遇有雷雨、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施工,并应对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2 土钉支护6.2.1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土石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施工等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层开挖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 2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完成土钉墙支护;对易产生局部失稳的土层中,土钉上下排距较大时,宜将开挖分为二层并应严格控制开挖分层厚度,及时喷射混凝土底面层;3 上一层土钉完成注浆后,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至少间隔48h方可允许开

28、挖下一层土方;4 施工期间坡顶应超载值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5 严禁土方开挖设备碰撞上部已施工土钉,严禁振动源振动土钉侧壁;6 对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基坑侧壁地下管线存在渗漏或存在地表水补给的工程,应反馈修改设计,提高土钉设计安全度,必要时调整支护结构方案。6.2.2 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干作业法施工时,应先降低地下水位,严禁在地下水位以下成孔施工;2 当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或成孔困难需调整孔位及土钉长度时,应对土钉承载力及支护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计算,并应根据复核计算的结果调整设计;3 对于灵敏度较高的粉土、粉质粘土及可能产生液化的土体,禁止采用振动法施工土钉;4 设有水泥土截水帷幕的土钉

29、支护结构,土钉成孔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5 土钉应采用孔底注浆施工,严禁采用孔口重力式注浆,对空隙较大的土层,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并应采取二次注浆方法。6.2.3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接触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2 喷射混凝土施工中应检查输料管、接头的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3 喷射混凝土作业中如发生输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时,必须依次停止投料、送水和供风;6.2.4 冬期没有可靠保温措施条件时不得施工土钉墙。6.2.5 施工过程中应对产

30、生的地面裂缝进行观测和分析,及时反馈设计,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裂缝的发展。6.3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6.3.1 重力式水泥土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并应通过调整搅拌机的提升(下沉)速度、喷浆量以及喷浆、喷气压力等工作压力等施工参数,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完成后应检测墙体连续性及强度。6.3.2 水泥土搅拌桩机施工过程中,其下部严禁站立非工作人员。桩机移动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周围活动,移动路线上不应有障碍物。6.3.3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施工时若遇有河塘、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并应采取素土回填夯实。在有暗浜区域水泥土搅拌桩应适当提高水泥掺量。6.3.4 钢管、钢筋或竹筋插入应在水泥搅拌桩成桩后及时

31、完成,插入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6.3.5 施工时因故停浆,应在恢复喷浆前,将搅拌桩机头提升或下沉0.5m后喷浆搅拌施工。6.3.6 水泥搅拌桩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6.4 地下连续墙6.4.1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连续墙成槽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导墙及施工道路,导墙养护期间,重型机械设备不应在导墙附近作业或停留。2 地下连续墙成槽应进行槽壁稳定验算。3 对暗河地区、扰动土区、浅部砂性土中的槽段或邻近建筑物保护要求较高时,宜在连续墙施工前对槽壁进行加固。4 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成槽施工宜采用跳幅间隔的施工顺序。5 在保护设施不齐全、监管人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下槽、孔内清理障碍物。6.4.2 地下连续墙成槽泥浆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泥浆配合比宜按现场试验确定;2 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内泥浆面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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