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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洪序耿律师.docx

1、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洪序耿律师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 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 洪序耿内容摘要 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大纲三大本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在司法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不严谨性和缺陷性,并引用现实生活的案例说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严谨和逻辑性。犯罪构成的是刑法的核心理论,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更具有实践性,在司法实践中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四要件 三阶层 正当防卫 期待可能性引言中国20

2、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的教材大纲三大本采用了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完全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理论。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同时这也是学术发展和进步的一种过程,一种学术理论更替另外一种学术理论的过程,若新的理论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样将瞬间被摒弃。本文将介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其基本内容,并将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进行对比。本文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目前学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两要件”“四要件”“五要件”“三阶层”等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3、但我国目前通说为并且为广大学者和时间工作者所采用的为“四要件说”。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教学都是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四个要件来实物和教学,并且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体系。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并不断发展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刑法理论,它指的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作为

4、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下中国法律理论的苏俄化石具有积极意义的,在此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学者接受和发展了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5、。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我国翻译出版了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独联体国家断然放弃原苏联法模式,纷纷转向西方各发达国家,而中国仍坚持某些固有的法律原则,这一现象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原因,也是制约现阶段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障碍。”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及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犯罪构成又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二十多年来,对犯罪构成的探索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

6、中的地位;第二个是探讨阶段,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索与突破。由于我国对犯罪构成的研究起步较晚,又长时期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也没能正确看待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因此,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然是摆在刑法理论工作者面前的艰巨任务。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在过去的经济改革开放同时也是法制改革三十年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都已经在原有法律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

7、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其实也无可厚非我个人对于刑法这样一个具有明显的对犯罪局有制裁性的公法其及要求更多的稳定,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苏俄刑法学基础之上的这样一套犯罪构成的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的刑法知识面临着一种转型。在刑法知识转型过程当中,我认为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理论的重要转型期或者可以说是改革期,就是所谓在中国刑法领域的去苏俄化,这是陈兴良教授提出一

8、个命题。陈兴良教授认为我们的刑法应该去苏俄化,应当反思和清理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苏联引进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这一点,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尤其是围绕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问题,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一种状态。近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与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在春城昆明举行。此次座谈会系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受到挑战并引起强烈反响和关注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召开的首次犯罪构成理论专题学术会议。 与会的众多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各抒己见但主要是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四要件”理论具有相对合理性。二、“

9、四要件存在一定的缺陷三要件更具有严谨性”这里面实际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做个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塚仁对于犯罪构成理论提出过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逻辑性,第二个标准是实用性。在判断任何一个犯罪论体系的时候只有这两个标准:首先是要看它是否具有逻辑性,然后再来看这样一种犯罪论体系能否在实践得到真正的运用,也就是实用性。在这两点当中,我认为逻辑性是基础,因为逻辑性更注重于保护人权把保障人民的权利放在首位,因此只有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才能考虑实用性。这里所谓的逻辑性,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方法论。因此本文将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0、和三阶层的犯罪论理论体系作一个比较,然后就通过犯罪构成体系来完成的或者实现的定罪过程以及它的思维方法,即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作一阐述。二、分析当今中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一)、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可以分为两个大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的方面,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主观的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

11、的社会关系。这四个要件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四要件各个要件是在同一个平面的,在这种关系下进行定罪的过程也就是寻找犯罪构成的进程,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犯罪更成要件那么就成立犯罪。关于这一点,陈兴良教授过去曾经说过“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一种耦合的关系。比如说,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这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一个是主观要素。在我们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当中,一方面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离不开主观上的故意;另外一方面主观上犯罪故意同样也离不开

12、犯罪行为,两者是互相支撑、互相依存的。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同样如果犯罪故意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由于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四要件之间并没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不存在一个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哪一个有就可以接着再找另外一个,也就是它的这样一种寻找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并没有按照一个严格的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来确定,往往是哪一个有就先确定哪一个,然后再去找另外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有罪的判断。因此我们说,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采用的是对犯罪分析的方法,它往往是以假定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对犯罪的内部要素作一个解释,解析出有犯罪客体、犯

13、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都有了就构成犯罪。”2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和行为从比较形象的说法就是“模具”和“原材料”之间的关系。将具体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分为四个方面就是主体方面主观方面 客体方面 客观方面并将其定义成四个中“原材料”,并填充进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代表的四个模具当中,如果“四个原材料”都填充满“四个模具”那么行为就成立犯罪,反之则不成立。因此四要件具有一定优点如“四要件”理论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层次,而不是唯一的层次,在犯罪构成符合之后,均须进行其他层次的判断。而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也有力地表明,将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

14、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唯一依据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不合理,而且在实践中也根本不可能行得通。”3因此对于犯罪构成四要件是具有一定的缺陷性。(二)、分析当今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也有进行一定的描述我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阅读条文可以得出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

15、 什么样的条件构成犯罪并且对犯罪的特征也做出了概括性的描述如 社会危害性 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等多种特征。而在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立法者的意思很明显的从“不负刑事责任”中看出正当防卫的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这是立法者目的从法条的原文就可以看出。 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时构成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理解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4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犯罪

16、成立的唯一标准的地位产生了动摇。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条件是上不是唯一标准他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的含义相区分,但是这类观点将使得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是否成立不具有逻辑性,犯罪构成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例如:“防卫过当”依四要件理论应当先定故意犯罪,此时已经是犯罪构成“四模具”填充满的情况下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但恰恰相反的是最后定的是过失犯罪,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主观方面的相互矛盾,显然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严谨的逻辑性。陈兴良教授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将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称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将我国的犯罪构成

17、体系称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通过比较,陈兴良教授认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结构,在对犯罪的认定上采取排除法。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这种递进式结构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事实评价,为犯罪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基础。以上三个要件,形成一种过滤机制,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形成独特的定罪模式。(三)、期待可能性被排除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之外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

18、法行为的情形。“法律不强人所难”,是对期待可能性的法彦。期待可能性最早追溯于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该案的判决结果有点类似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期待可能性事对人权的保障的具体体现。犯罪构成四要件是对犯罪行为事实的认识的过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

19、失是对基本事实的认识,而期待可能性则不涉及基本的行为事实之有无;期待可能性并不具有区分故意、过失的功能。因此期待可能性同样是排除于四要件之外的。“在讨论得天昏地暗的许霆案重审判决之后不久,陈兴良教授发表文章指出,“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5确实,主张许霆的行为因为完全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的思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期待可能性思想的核心在于“法律不强人所难”而不在于“纵人为恶”。但是,认为许霆的行为毕竟是由于银行方面的错误而诱发的,从而在期待可能性的程

20、度上有所减轻,这样的观点还是值得重视的。”6三、三阶层理论的基本内容与结构在上述对四要件进行阐述的同时应经多少的引入了三阶层的部分知识,但三阶层具体是什么?那我们这里就对三阶层做一个比较详尽的阐述,并且于三阶层中对比四要件的使两者理论更加明显的区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一)犯罪构成的该当性又称为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的判断,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如行为的主体、行为、对象、因果关系的判断。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同四要件的主体方面客体方面 客观方面是相类似的,但是三阶层将主观方面放置于第三层有责性。(二)犯罪构成要件

21、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如若追问法律为什么禁止该行为,即是实质的违法性问题。通说,实质的违法性就是法医侵害性。由于构成要件是法医侵害性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如正当防卫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紧急避险毁坏财物等行为,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保护更重大的法益,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在此意义上说,犯罪的成立除了符合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一般认为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三)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非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例如,对没有责任能力

22、的人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缺乏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在此意义上说,14周岁以下的人的行为、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梦游患者梦游时候产生的行为、以及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行为如:因国家机关的指导或者确认导致的对本应当是违法的行为而认为是合法的行为而实施的,其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7综上的行为皆不对其进行责任非难。因此我们对于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判断,需要由客观到主观、由事实到

23、价值的逐层递进的判断,但是若如“四要件”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皆处于构成要件之外,使判决结果和理论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而三阶层从三个阶层逐层递进的判断,虽然比较“四要件”显得复杂繁琐但是更具有逻辑性。下列举一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思路也就是其刑法方法论:“三阶层说”分析:某甲杀害某乙,致乙死亡。第一步:甲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该当性: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需要注意比较四要件的构成,三阶层第一层仅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为客观方面的判断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先判断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

24、类型化了的犯罪行为,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倘若不具有则不成立,若成立才考虑第二步。第二步:在甲某的行为具备该当性的前提下进行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甲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若得出否定的结果则进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判断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第三步:甲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甲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案例比较简单,根据具体的案例还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

25、失,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否缺乏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由此可以看出三阶层理论的体系,更有利于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其对犯罪构成具有多层次的检验,多道关口的把持,更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检验个别疑难案件,但同时也看出三阶层较四要件理论更具繁琐,更复杂。四、我国现今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与实践(一)、犯罪构成理论改革的势在必行。四要件构成理论明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缺陷性、比较粗糙、粗放的,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乃至新刑法的颁布之后一段时间,它能够满足司法实践要求,尽管有时对比较疑难的案件它可能会搞错,但是绝大部分案件还是会搞对,但是其对认定犯罪的过程是相当单一的“模具”和“原材料”的论

26、证过程,其构成的逻辑方式处于同一平面的四个“模具”可以简称为“一维”理论。其相对于“三阶层”理论则明显就具有了局限性,有时候尽管这个结论是对了,但是他的理由是错误的,在现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当中我国法制建设正逐步的提高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这个做出结论的理由有时候甚至比结论更重要。而在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只要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对的,就一切都是对的,至于为什么不构成,均是因为四要件不具备。但是按照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理论,即使不构成犯罪这个结论是对的,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这个道理你也得讲清楚,到底是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这个理由讲

27、错了,尽管判决结果是对的,但是这种判决仍然是存在瑕疵,这样就给理论讨论留下了广阔的余地。现代刑事法治的两大基本支柱就是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德国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其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贯彻的是罪刑法定思想,即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是不能够进入刑法的评价视野的。违法性判断和有责性判断允许被告人做各种各样的合法(更主要的是合理)辩护,这就为天生就是弱者的个人和天生就是强者的国家之间提供一个“说理和对话”基础和依据,这是在贯彻无罪推定思想。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封闭型犯罪构成结构,其本质是在犯罪构成结构框架内不包含“向机制”即被告人合法辩护),个人(被告人)的权利主张受到忽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

28、结构不平衡,这无异于国家在依自己的意志取舍范围内追究犯罪行为。这只能贯彻罪刑法定思想,不能够贯彻无罪推定思想。(二)、循序渐进的改革需要从司法教学到司法实践逐步的进行。知识转型的过程是漫长的、艰巨且充满苦难的,但支持这种知识转型,因为它是有利于国家司法制度的;有利于保护人民权利的;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地位的。当然国内刑法学界,相当多的人认为我们现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已经很好了,何必要改呢,这种保守的思想可能还是占统治地位的。对于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总则当中三阶层理论体系彻底的取代了四要件说的事情,我个人认为是完全无可厚非的,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对于一种理论的改革都认为是负担的话那么着是不称职

29、的。在刑法知识转型时期,在两套思维方法交替的时期,可能会出现某种不适应或某种混乱,这是很正常的,也是我们必须要付出代价的。当然我们应当把握好改革的方式,对于陈兴良教授将三阶层引入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我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做法,至少这是从司法考试还并未一下的直接在司法实践工作当中施行,是具有缓冲效果的。“这种知识的转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虽然是从苏联引进的,但在我们国家也有几十年历史了,因此目前想要扭转这种思维方法,完全摒弃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确实要有一个非常艰难的适应过程,但是我认为我们目前至少需要知道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本身是有缺陷的,是需要反思的,在条件成熟的

30、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引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犯罪论体系本身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在法律规定基础之上所建构起来的一套思维方法,因此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不存在法律上障碍的。”8在今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我们注意: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相关人员长时间的讨论与协商,本书采取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体系)9这可以看出,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被彻底摒弃而全面写入三阶层理论不仅仅是个别刑法学者的学术主张,而是许多刑法学者的共同主张。而首先于司法教学、司法考试当中先行的引入“三阶层”而后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完全采用

31、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然该理论正式适用于司法实践还需要假以时日,但只要坚持写进司法考试教材、司法教学教材,可以预见,随着一年又一年司法考试的举办和一届又一届的法学毕业生,一批又一批受到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洗礼的考生和学生不断地走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岗位,刑事司法实践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所蕴含的思维和操作方法替代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但是我们并不能一味的否定四要件其在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四要件和三阶层同样是很优秀的两种理论,但是面对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刑法的理论也在不断的升级和进步。因此对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的改革是势必

32、的。但对于在实践当中完全照搬“三阶层”同样也是难以令人突然接受的,需要参考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循序渐进的改革。“三阶层说”从前文同“四要件说”的比较说明“三阶层”明显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的长远发展。注释:1、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2、8、陈兴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法学前沿讲座的第四讲,2009年。3、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360页。4、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2页。5、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6、陈兴良: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7、司法考试试题,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2008年。9、参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年版,第15页。参考文献1、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2、陈兴良:构成要件的理论考察,清华法学,2008年 第1期。3、陈兴良: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4、陈兴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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