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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1、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

2、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完成后,应当以短信、微

3、信等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为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确保其知情权。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办理用工登记,用工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退工登记,退工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4、办理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录用花名册;(二)劳动者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下同)。第八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当提交劳动用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二)劳动者就业创业证。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终止或者解除劳

5、动关系通知单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信息齐全的,现场办理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即时受理、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第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了解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指导帮助劳动者个人做好就业登记申报的相关工作。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需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劳动者的就业状态进行核实,并记载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第十三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同步

6、将登记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一体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停保等手续。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应主动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第十五条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终止灵活就业的;(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第十六条公共服务平台在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时,应同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申报失业登记

7、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指导其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第十七条符合国家和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向常住地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包含企业合伙人或投资人);(三)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六)完全丧

8、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七)入学、服兵役的;(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九)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移居境外的。第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包括: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意、就业状况等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定期进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维护信息。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个人档案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也可以有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登记地公共就

9、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保管。第五章就业创业证管理第二十二条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由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实体证按全国统一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使用省集中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制作并记载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管理,全省统一编号,一人一号,换发、补发证件时,编号不变。就业创业证编号共16位,使用阿拉伯数字。第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第7、8位为我省自定义编码,分别为:“10”、“20”、“30”、“40”,用于区分劳动者户籍情况

10、,其中:“10”代表本地城镇户籍人员,“20”代表本地农村户籍人员,“30”代表外地户籍人员;“40”代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取发放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证的顺序编码。第二十四条就业创业证记载以下内容:(一)证件信息;(二)个人基本情况;(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五)学历及变更情况;(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七)就业登记情况;(八)失业登记情况;(九)就业援助认定情况;(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十三

11、)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十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五条使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的,需保证电子证记载的内容能够覆盖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包含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服务平台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学籍证明,直接办理就业登记。第二十七条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证仅限本人使用,实体证不得伪造、涂改、撕页。第二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办理

12、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应当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中存在信息数据造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利用就业创业证骗取国家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的,由就业和失业登记地县级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本地是指设区市的全市范围。第三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就业和

13、失业登记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实时运行,统一提供本地就业和失业信息数据的维护、查询、比对、分析、储存、备份以及本地接口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就业和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要求,实现数据共享、互认证明材料,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比对取得的资料,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复提供。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完善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和比对,强化大数据分析运用,准确核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所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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