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办事程序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办事程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程序 一、提交资料 申报国家、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的规定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提交两套),分别用A4-55mm资料盒装,盒面及盒脊标明资料名称、提交时间,首页附资料目录。提交资料同时附资料交接清单和电子文档。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请示(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项目现场选址踏勘报告; (三)区县林
2、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耕还林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地类统计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申报表; (五)项目可研报告(国家、市投资项目8份)或项目实施方案(区县投资项目5份); (六)项目区规划图和地形图(比例尺1:2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应标明最近土地利用变更日期、经办人签字、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附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投资项目)或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投资项
3、目)关于同意项目中实施水利工程的意见; (九)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投资来源的说明。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办件大厅递交申报资料,办件大厅对要件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要件齐全并受理后的申报资料,办件大厅转交耕保一处办理;要件不齐的申报资料,办件大厅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 (二)耕保一处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委托重庆市地产集团所属市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需补正、补充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处理意见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4、(三)市中心在委托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负责任的评审意见书,连同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交耕保一处复核。 (四)评审通过且复核无误的项目,市局下达入库通知。未通过评审或复核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审查意见书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一)市局受理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合法性、合规性和齐全性审查; (二)市中心受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书;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局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下达入库通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
5、计评审程序 一、提交资料 国家、市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设”)评审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提交两套),分别用A4-55mm资料盒装,盒面及盒脊标明资料名称、提交时间,首页附资料目录。提交资料同时附资料交接清单和电子文档。 (一)项目入库通知; (二)承担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项目初设(含单体设计图)、预算报告和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以1:2000地形图、现状图为底图编制)8套(报告及图件加盖设计单位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四)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 (五)区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项目所在村
6、社群众关于项目实施的听证意见; (七)项目初设工程造价依据。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局办件大厅递交初设资料,办件大厅对要件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要件齐全并受理后的资料,办件大厅转交耕保一处办理;要件不齐的资料,办件大厅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 (二)耕保一处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料,委托市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需补正、补充的,耕保一处将资料及处理意见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市中心在委托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初设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负责任的评审意见书,连同初设方案交耕保一处复核。 (四)耕保一处对项目初设资料进行复核。对评
7、审通过且复核无误的国家投资项目,耕保一处备齐相关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对评审通过且复核无误的市级投资项目,市局批复初设。未通过评审或复核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耕保一处将初设资料及评审意见书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一)市局受理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合法性、合规性和齐全性审查; (二)市中心受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初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书; (三)通过评审的市级投资项目,市局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下发同意实施通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程序 一、提交资料 申请国家、市投资项目初设和区县投资项目实施
8、方案变更,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289号)的规定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提供两套),分别用A4-55mm资料盒装,盒面及盒脊标明资料名称、提交时间,首页附资料目录。提交资料同时附交接清单和电子文档。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请示;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关于项目初设变更理由的真实性、初设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变更工程内容和工程费用概算准确性的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关于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四)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方案的初审意见; (五)变更前
9、后主要工程量对照表5份; (六)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的变更报告5份; 1、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的理由及依据 2、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对工程造价、工期的影响和措施 4、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说明、设计图纸及其计算资料等 (七)明确显示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位置及地形地貌的影像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局办件大厅递交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变更申报资料,办件大厅对要件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要件齐全并受理后的申报资料,办件大厅转交耕保一处办理;要件不齐的申报资料,办件大厅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 (二)耕保一处对项目变更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10、国家投资项目初设变更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的规定程序办理。符合规定的变更资料,委托市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的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变更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需补正、补充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处理意见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市中心在委托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的变更资料进行评审,出具负责任的评审意见书,连同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的变更资料交耕保一处复核。 (四)对通过评审且复核无误的项目,市局下达同意变更通知。未通过评审或复核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11、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评审意见书一并返回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一)市局受理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合法性、合规性和齐全性审查; (二)市中心受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变更资料进行评审,出具负责任的评审意见书; (三)通过评审的变更方案,市局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下达同意变更的通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提交资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的规定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提交两套),分别用A4-55mm资料盒装,盒
12、面及盒脊标明资料名称、提交时间,首页附资料目录。提交资料同时附资料交接清单和电子文档。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资料 1、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竣工验收请示; 2、项目入库请示及入库通知书; 3、项目竣工报告及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相关统计表格; 4、项目竣工验收图(以1:2000调绘有现状的地形图为底图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前(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后(1:2000地形图上实地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经耕保一处盖章确认的项目规划图(1:2000); 5、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6、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13、; 7、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8、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9、项目实施前后10组以上对比照片; 10、项目招投标资料; 11、项目法人资质、项目公告、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12、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13、土壤质量检测报告; 14、经耕保一处盖章确认的项目可研、初设、预算书或实施方案及工程单体设计图等图件; 15、项目实施变更方案及同意变更的通知; 16、其他有关资料。 (二)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资料(按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程序单独提交)。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局办件大厅递交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办件大厅对要件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要件齐全并受理后的申报资
14、料,办件大厅转交耕保一处办理;要件不齐的申报资料,办件大厅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 (二)耕保一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委托市中心和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市地勘院”)分别进行技术审查;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需补正、补充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处理意见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市中心和市地勘院在委托规定时间内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将申报资料及审查意见交耕保一处复核。 (四)对通过审查且复核无误的,市局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未通过技术审查或复核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处理意见一并返回办件大厅,由办件大
15、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五)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局发放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综合验收。 三、办理时限 (一)市局受理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合法性、合规性和齐全性审查; (二)市中心和市地勘院接受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交耕保一处复核; (三)审查通过且复核无误的项目,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 (四)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收购程序 一、提交资料 提交的资料
16、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份,用A4-55mm资料盒装,盒面及盒脊标明资料名称、提交时间,首页附资料目录。提交资料同时附资料交接清单和电子文档。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耕地指标面积收购的请示; (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新增耕地指标面积收购计划的通知(复印件); (三)市领导批示或市委、市政府纪要(复印件);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参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一); (五)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 (六)收购资金的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料属实的证明(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7、向市局办件大厅递交新增耕地指标面积收购申报资料,办件大厅对要件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要件齐全并受理后的申报资料转交耕保一处办理;要件不齐的申报材料,办件大厅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 (二)耕保一处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财务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审签拨付资金;审查不合格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审查意见退回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市局受理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报局领导审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程序 一、提交资料 基本农田补划验收,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02号文的规定提交资料
18、。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份,用A4-55mm资料盒装,盒面及盒脊标明资料名称、提交时间,首页附资料目录。提交资料同时附资料交接清单和电子文档。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的请示;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农田补划面积通知书; (三)基本农田补划前后面积对照表;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复印件); (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补划基本农田后修正稿或补充说明); (六)修改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图片(2幅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一)基本农田补划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同时验收的,其验收程序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程序
19、。 申请基本农田补划单独验收的,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局办件大厅递交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申报资料,办件大厅进行要件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要件齐全并受理后的申报材料,办件大厅转交耕保一处办理;要件不齐的申报材料,办件大厅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 (二)耕保一处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局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申报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需补正、补充的,耕保一处将申报资料及处理意见转办件大厅,由办件大厅退件并告知申请人。 (三)基本农田补划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局发放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基本农田补划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申请重新验收。 三、办理时限 市局受理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申报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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