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4.47KB ,
资源ID:2378246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378246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关于交强险的看法.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docx

1、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一、为什么要保交强险?根据保监会的口径,目前全国范围内保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只有35,造成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所以国家要强行推广交强险。而据lqpeople所知,自从新的道路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辆北京的小奥托无过错撞死人都被索赔80万元,在这样的前提下,现在还有人会不保第三者责任险吗?我做过一个简单的调查,身边的朋友只要是有车的,无一例外都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保额都不低,基本上是50万的为主,而且现在如果新车不投保三者险的话,连上牌都是有问题的,窥一斑可以知全豹,那么保监会所谓的只有35的投保率是从何而来的呢?!那么既然大家都已经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

2、国家还要硬性摊派交强险?说得再直接一点,我已经每年花2118元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还要我再花1050元投区区6万元的交强险?既然要强迫,那就应该对那所谓的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65来强制,而不是对像我这样一直老老实实投保的而且准备继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所谓的35%来强制实施了!二、交强险能起到保障作用吗?根据中国保监会日公布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万元人民币。在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计算。问题是,这点钱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为什

3、么每年都要花2118元保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还不是以防万一?现在保的只是区区的6万元,能起到保障作用吗?众所周知,现在一个小小的感冒,都要在医院花上好几千的医药费,真要出了人命关天的事故,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能顶什么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能顶什么用?保监会也承认这点钱派不上用场,所以还是鼓励大家继续投保商业三者险,那既然如此,为什么同一险种要我们投保人重复投保?三、交强险的费率设置站得住脚吗?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的说法,交强险是公益性险种,商业保险公司只是代办者。保监会将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核交强险定价的费率以及责任限额:一方面,允许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考虑人力成本

4、、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另一方面,绝对不能把利润也加在费率里。但是我们在算过一笔细帐之后,可以发现这所谓的不盈不亏根本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首先引用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一组数字: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上述事故按照保监会提供的赔付限额,就算每起都是最严重的,需要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话,只需要赔10万人5万元47万人0.8万元45万起0.2万元,加起来的数据是97亿不到的赔偿额。而根据2006年6月15日发布的200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长,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分别

5、超过4300万辆和9400万辆,按照新的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即使每辆汽车按照1000元保费收取好了,就可以收430亿元,9400万辆摩托车车按照180元每辆的标准收取的话,又可以收近170亿,两者相加保费收入就有近600亿,比按最高限额计算支付的97亿多出了近500亿,也就是说,我们交了10元保费,其中只有2元不到是做为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其他的8元呢?我不知道,这难道就是保监会所谓的不盈不亏?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说法,交强险是公益险种,不盈不亏的话,我们需要支付的保费只是现在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只需要交200元的保费就可以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会有如此强大的抵制声吗?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二)交强险

6、 显然在愚弄广大车主,表面上1050元的保费提供6万元的保额,看起来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只涨了几百元,其实是偷梁换柱,比如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如果保额是5万元的话,无论是财产损失五万元,或医疗费五万元都要赔的,是货真价实的5万元保障.现在的保险公司弄出来的6万元保额的交强险,却是只含2000元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只有8000元, 其中五万元是死亡赔偿金,且更歹毒的规定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也就是说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400元,医疗费1600元! 死亡赔偿10000元!车主多缴了钱,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障比原来的商业三者

7、险大幅度降低, 而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400元,医疗费1600元! 死亡赔偿金10000元!超出部分实际上还是要车主承担了! 车主多缴了保费,保险公司在车主有责任时,绝大多数情况比原来减轻了几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无责任时,绝大多数情况最多承担2千元赔偿责任,保监会解释说,超出部分按规定由道路伤亡救助基金垫付,纯粹是在愚弄广大车主!请问保监会:道路伤亡救助基金在哪里? 资金从哪里来? 谁掌管? 谁垫付? 垫付以后最终由谁支付? 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东西! 画个饼拿给车主充饥,新道法出台交强险,核心理念是确保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车祸伤亡者的救治和赔偿经费,由广大车主集体购买交

8、强险,通过保险公司向受伤者转移支付.现在看看,多会耍滑头,车主买6万元的交强险,比原来缴的保费多很多,而有责任时保障大幅度下降,无责任的时,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400元, 医疗费1600元! 死亡赔偿费10000元! 相比现在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无责赔偿,这点钱还用得着你保险公司来保障? 几乎等于没保障!车主宁愿买以前的商业三者险,无责时自己负担这点钱,也不要看保险公司这幅无耻嘴脸.这种交强险和原来的商业三者险比较,车主付出了更多的保费,对车主的保障增加了吗? 对三者的保障增加了吗? 没有! 只有保险公司的利润增加了!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三)1. 表面上第三责任险保费较以前低,但实际上赔额很不足

9、,全责的造成人员死亡最高才赔五万(实际赔偿金额远远多于它的两倍),财产损失最高赔两千(相当于一辆马自达的大灯总成都赔不足),医疗费用最高八千(假设一个受害人被撞骨折,住院10天就不够赔了),如果无责任的,那赔的就是以上的20%。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不够保的;2. 提供更多的投保资料,客户所有身份证明需要提供,车辆所有证明也要提供,包括身份证、邮政编码、家庭住址、驾驶证、行驶证、虽然听起来没什么特别的,但是以前保险人都是直接电话提供资料即可,现在不要说上门投保,至少也要填一大堆资料,而且一字不能漏,难度可想而知),还有下一年投保的话还要提供上一年的保单正本,(以前要是丢了都可以去保险

10、公司打张低单盖个章就可以了),虽然这些也是规范保险市场的做法,但是作为客户的我们要麻烦很多。3. 如果是改装过的车要注意了,条款里有一条明确规定说,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刚刚把俺家的小马大灯换成氙气灯,真怕哪天温度过高烧了就白白损失了2000大洋了!)4. 还有一个保险的责任免除不得不提: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是不赔的!怎么解释呢,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你驾驶着自己的车开出自己的厂房时,不小心撞到了厂房大门,因为两个财产都是属于你的,所有依据上面的条件

11、,我们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不看不知道吧!关于交强险的看法(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对强制征收这一“保险费”(如果可以称它是保险的话)感到相当不理解。最近我开车撞到一个骑自行车逆行的人,将其小腿碰伤。虽没有造成骨折等严重伤害,但我还是请来警察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警察根据现场发生的情况将此事故判为双方同等责任。然后我陪着骑自行车的人去医院交钱看病。这次事故让我亲身体会到交强险是多么不合理。为了搞清楚交强险的内容,我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看了一遍。看完之后,我真正明白了这交强险为什么让人感到荒唐。 责任不分是造成大家

12、对该条例不理解的主要原因。一个国家的条例在规定责罚时不分责任这是极为荒唐的事,而交强险就是这样一个条例。为什么会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呢?从条例的总则中可以略见端倪:“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这里的“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致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而这里所说的赔偿是指“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不管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都要对在事故中受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进行赔偿。据相关部门解释出台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以人为本不能以破坏社会公平作为代价。在条例中有规定:“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

13、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骑自行车人却可以无条件地得到赔偿。我不知道制定这条法律的人是如何确定自己的是非界线的。如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碰到的是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不管他有无过错,都要赔偿后者。只有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这里不想讲要区分“故意造成”和“违章造成”有多难,我想搞清楚是:都是人,都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自己受伤或身亡,一个可以得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赔偿,一个却得不到,那么我想问:针对后者“以人为本”跑到哪里去了呢?其实,问题出现在“无过错赔偿”上。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要进行无过错赔偿,那么有过

14、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就在自己有过错的事故中从无过错的驾驶员那里拿到赔偿,也就是说:有过错的人可以得到补偿,而无过错的人却要受到惩罚。这时就会让人们感到这个条令多么有失公允,无过错人要付出经济的代价,而有过错人却可以保证他的错误行为可也得到补偿。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问题在于:它是一个责任险,但在理赔时基本不分责任。而且它是强制的,是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为交通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违章行为买单,这是这个条例极为不合理的关键所在。 试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避免造成伤害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

15、使用者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撞车或翻车,自己身负重伤或死亡,而他没有上商业保险,我想问谁来赔偿他?这时怎么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进一步讲,如果驾驶员为了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而撞上了其他的行人或自行车,谁来负这个责任。是驾驶员还是那个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如果在这些问题中不能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而是对他按所谓的“以人为本”的说法进行赔偿,同时这个赔偿又是由无过错方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的是非观念,行为准则就有问题了,长此下去交通秩序就会更加混乱,其他的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的是在交强险中取消“无过错赔偿”的相关内容,对交通事故,以责任划分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

16、人所应有的责任是针对无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至于对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受伤或伤亡如何进行救助不应该是机动成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道德责任。而充法律上讲,这个责任应该由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来承担。只有合理规定责任,才能较好地促进交通秩序的发展。至于法律的制定者们所担心的及时救助或经济能力问题,应该由国家通过另外的办法解决。交通条例中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只是我对救助基金的来源有些不同看法。按照条例的规定这个基金的来源有五个:(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

17、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其中最主要的第一项应该去掉,代之以“按照交通罚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三项去除。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改成交通违章者支付的罚款,这样虽非完全顺理成章,但权力责任等逻辑关系上讲较为合理些。在交通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无能力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时,用这样的钱来为其进行紧急救助或买单,至少不会造成目前交通事故中是非颠倒的感觉,不会让人感到有什么不公平,也基本解决了人们担心的“人道主义救助”问题。 我认为在国家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

18、避免制订像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种是非观念混淆、有失社会公平、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法令。不应该以一个“以人为本”的口号,而去破坏社会公平。不要以为把“以人为本”冠在这个法令前面,就会使其人性化了。更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将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用于解决另一部分人自己过错的成本。以人为本应该体现在全体人民的权力尊重的同时,利用合理的资源对特殊弱势群体进行积极的资助。我们应该提倡人道主义救助,但也不能随意践踏社会公平。这个道理制订法律的人应该懂得,最不应该的就是他们制订类似于上述的这种条例。如果任这样的法律继续制订、继续存在,只能给人们的道德思想造成更多的混乱,进而使我们建立公平、合理、法治、

19、和谐的社会只能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五)我认为,交强险的出台,有其不合理性,首先,它没有召开听政会,第二,它把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风险都强加给一方来买单,其实每个人都可以投人身意外险的,尽管它出台的初衷是好的,看上去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可这种不给越来越庞大的有车族说话机会的和谐,显然是不和谐的体现. 其实在我看来,有一项任务远比交强险这种事后的补救方法更重要,那就是-交通法规的普及,和交通设施人性化的实施,在发达国家,交通法规知识是全民普及的,尽管我们国家不是发达国家,但普及交通法规并不是件难事,实施起来非常容易,首先让成为学生的必修课,然后编印一版,由村委会或城镇社区,负责发

20、放到每个不懂交通法规的人的手中,对年龄偏大的或文盲,要组织培训,农村可以利用春节时,民工都返乡的机会来发放,培训.这比九年制应试义务教育更有实际意义,为了彻底的普及交规,这个钱应该由政府来出,其实也花不了多少钱.据我所之,全国绝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任何交通法规教育,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大军中,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过马路,过十字路口,在路上骑自行车的人是大有人在的,就是城市居民,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年龄偏大的人群,他们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行路,行人违章行路的情景是随处可见,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机动车道行驶,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走或机动车道走,机动车停在人行道上或非机动车道上,这正是老外不相信中国有的原

21、因.与其在马路上堵截那些违章的行人,不如从源头上抓起. 还有一件事一定要做,那就是取缔那些大量存在的非法,或合法但不合格的驾驶培训学校,他们培训出来的马路杀手,满大街都是,这是真的呀,还有很多地方,摩托车是不需要培训和考试的,只要交了钱就可以拿到驾驶证,其实摩托车比汽车更危险,更有相当一部分摩托车主根本就没有驾驶证,在有些地方,如果谁办了摩托车驾驶证,那会被人笑作是大头的. 如果以上事项,政府都做到了,每年至少会少死50000人,这不比交强险重要吗关于交强险的看法(六)机动车交强险实施三年多来,好处是明显的,但是同时表现出来的不足同样明显。1、交强险推出的初衷是什么?是为了保障第三者受害者的利

22、益,这个第三者主要是非机动车方受害者的利益。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尝试,保护道路上的弱势群体。在这里主要彰显的是交强险的公益性。公益性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与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不同点上。保险公司是盈利性企业,它的商业三责险是“有责赔偿”,“无责免赔”,那么交强险的公益性就该充分体现“无责赔偿”,“无过错责任赔偿”,弥补商业三责险的缺失;2、既然交强险最大的关注点是公益性,当初推出的原则也是不亏不盈,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那么在交强险赔偿设置内容应该体现充分保障功能。这里的充分保障功能不是说照顾大多数的交通事故赔偿限额,而是考虑普遍条件下的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根据“76条”,如果机动车无责,第三者(

23、非机动车)全责条件下,最高设置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机动车没有责任,遇到非机动车方受害者,最高也要赔偿10%的责任。根据交强险,公益性就体现在这里。如果在交强险的分额内尽量考虑无责赔偿,再根据“76条”的10%赔偿责任,是不是可以更多的照顾非机动车第三者的利益呢?3、原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内包括了财产损失赔偿,而根据实际,这个财产赔偿责任不是体现的很迫切,更应该照顾到人的生命的赔偿。如果取消财产损失赔偿,一方面可以增加对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这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另一方面可以减小实际赔偿操作难度,甚至避免出现“财产损失无责也需要赔偿的窘境”;4、公众关注点和舆论导向混乱。现在舆论导向似乎

24、就关心交强险是不是增加保额或者降低保费,有车一族是不是能减少负担的问题上了。交强险的改革方案出台,提高保额的同时降低保费,表面上看起来减少了有车一族的负担,增加了保障范围,是个好事情,很受欢迎。但是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交强险的初衷。交强险出台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者(非机动车)受害方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机动车的利益。如果交强险不能很好的体现公益性,表面上是受到了机动车方的欢迎,事实上并不能完全保障第三者受害者的利益,特别是“无责”条件下。如果不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人的伤亡的无责赔偿限额,那么即使改革了也是治表不治本,结果还是不能体现交强险的目的;5、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同时降低保费,如果不提高“

25、无责赔偿限额”,不充分体现公益性,更多的还是体现“有责赔偿”,那么交强险的这种改革只会扰乱中国的保险市场。因为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体现的就是“有责赔偿原则”,如果政府推出的公益性交强险大部分赔偿限额还是“有责赔偿”,那就跟商业三责险发生了冲突,相当于政府越俎代包,这不但会扰乱中国的保险市场秩序,也会加剧当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更严重的是,这无助于减轻机动车方的负担,甚至无法有效保障各方利益。总之,交强险提高保额降低保费照顾了机动车方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不要忘本-第三者受害者的利益。交强险如果不体现“无责赔偿”优势,不体现公益性,那只能是又一行政失败的例子。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26、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往往依据该条款主张免责。本人认为该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27、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主体资格和赔偿范围,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而交强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下位法,不应该超越上位法的规定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不过其追偿权利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相应规定。否则,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可能落空,事故受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