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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司法解释.docx

1、精神赔偿司法解释精神赔偿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一、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 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注:1、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在第 29 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 17 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 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 于不统一, 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 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 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 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 这必将产生

2、重大影响, 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 赔偿金。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 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 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 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 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 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1.1“扶养丧失说”1.1.1“扶养丧失说” 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

3、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 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受有财产损害, 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1.1.2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 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 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 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1.1.3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 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1.2 “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 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 可以作为受

4、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 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注:1 、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 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2、对死亡赔偿金原先理论上和司法解释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性质的赔偿,最高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 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

5、偿, 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 不属 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 相互抵触, 虽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可以 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视为与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在操作中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的规定为准,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项规定归于无效。3、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 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 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 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鉴于民法通则、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 偿项

6、目,最高 * 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 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 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 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 “收入损失”分为“人 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 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 衔接。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 “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 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2 、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条2.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 * 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 xx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

7、xx年 5月 1日)废止)第 37 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 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 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 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 按 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 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

8、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 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 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 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 际扶养的、 没有其他生活的人为限,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

9、地居民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 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 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 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2.2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5 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 限为 10 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 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 成协议的,公安

10、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 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 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 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 * 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 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11、以 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 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 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 (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 * 门 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 生活费给付至 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2.5产品质量法第 44

12、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 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 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 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 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6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17 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 误工

13、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 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 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 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 费用。第 29 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

14、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第 30 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 31 条 *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注:最高 *

1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第 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 17 条 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 语不一致的问题。2.7最高 * 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 定( 试行)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 损失。收入损失 (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 数退休收入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

16、费等合 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 工等合理费用。 注:1、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 即使在民 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中, 也未涉及死 亡赔偿金。 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 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也是 不同的,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实际上其他的规范所采纳的是 “扶养丧失说”。2、值得注意的是,法发 199216 号

17、最高 * 关于审理涉外海 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死亡赔 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其中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 平计算的收入损失。计算公式是:收入损失 =(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 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 +退休收入 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 入的 25 30。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3、最高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扶养 丧失说”。但是以“扶养丧失说”解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理论 上的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4、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8、 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 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 赔偿金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 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 * 副 院长黄松有在最高 * 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释将 ? 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 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 即赔偿数额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

19、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的客 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 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注:1、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30条的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死亡赔偿 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

20、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四、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 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 60岁,主要根 据是国家 * 的咨询意见。国家 * 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 态概念。平均寿命 70 岁,是指 0 岁人口的平

21、均预期寿命。而 50、60 岁乃至 70岁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 70 岁。 根据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计算, 60、70、75 岁人口的 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 7836、8139和 83 69岁。国家 * 的专家 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 60岁,75 周岁以上的按五 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上,道路交通处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是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龄每 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 低均不少于五年。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上年度

22、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二十倍。五、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关系1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1.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 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1.2 *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包括: (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 财产权;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1.3最高 * 关于贯彻执行 *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 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 的债权

23、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 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由发包 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 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2 、死亡赔偿金也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2.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 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 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 因 此不是遗产。2.2 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 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 才能通过行使一定

24、的民事行为, 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 该公民已经 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 由于 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 该公民无法将其作 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 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2.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如未立遗嘱, 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 而公民在生前无法 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25、。2.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 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 理死亡赔偿金,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3、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 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 者死亡后, 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 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 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 得出结论,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 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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