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开题报告【论文题目】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农民工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基于户籍制度的二元分治和属地管理,农民工权益具有先天的保护不足,农民工权益的长期缺失,又衍生出城乡发展的不协调,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笔者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因为这是我国加快城市化步伐的需要,也是农村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健康发展的要求,更是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虽然较之前农民工的生存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客观现实和法律法规政策等文本表述现实还存在巨大的鸿沟,农民工正面临着诸多亟
2、待解决的问题,如被其他相对的强势群体歧视,被拖欠工资、甚至工资最终没有得到兑付,未统筹入社会保险、子女就地入学难、劳动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等问题。思考如何对农民工全面赋权,对于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建高小康社会,以及缩小城乡和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农民工后,在20多年的时间里,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做了大量的研究,各种著作汗牛充栋,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了深入的分析,有关农民工权益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劳动权、社会权、教育权、政治权和消费权等,而有的学者则分为人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体上,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
3、职能和政府的合法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应该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这些学术成果为本论文指导了很多启迪和借鉴。但笔者认为,这些研究中的一部分缺乏动态视角的观察,没有明确指出农民工权益内容本身在时代阶段中的变化特征,而部分研究在研究方法采取调查问卷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时过于主观,研究方法有待新的突破。因此,目前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研究,尚需持续的深入。本文通过以农民工生活生存的状况为着眼点,对农民工流动就业中存在的政治、劳动经济、社会权益被侵犯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因为该群体数量庞大,作为研究人员,同时也是基层工作者,笔者必须也有条件和农民工直接、
4、正面的接触,通过对莲花县部分企业的走访调查,笔者获得了农民工在就业、劳动报酬、社保、教育、参政议政等方面权益享有的状况的第一手信息,同时通过对涉农民工的文献、资料来查证、分析等方法,最终达到了研究该课题的目的。一、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概念界定1(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1(二)农民工权益的范围2(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念界定2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2(一)农民工政治权利不受重视2(二)农民工社会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3(三)农民工劳动和经济权益被严重侵犯4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5(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局限性5(二)政府的失职5(三)市场因素的加剧6(四)自身的文化素质、观念的影响6四、保
5、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6(一)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6(二)加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6(三)强化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7(四)提高企业和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7(五)加强工会等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7参考文献8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作者:李跃国 指导教师:周敏【内容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的必然产物。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原有制度和管理方法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地调整,使得他们在新的一轮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正在形成的新制度又未必对他们有利,种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他们成为无可争议的弱势群体,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而产生。假如农民工的权益
6、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更不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文从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可行性建议。【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难以亿计的中国农民,毅然离开了孕育他们成长的农村,抛弃了数千年的传统生活方式,浩浩荡荡地进入城市中谋求生存,成为了城市中的一份子-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群众中的每一个个体,以其朴素的作风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为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民工
7、在参与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被无情地边缘化,这种边缘化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农民工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社会转型期内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群体,研究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利有全社会更好地认识这一群体,同样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更有利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概念界定(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农民工一词最早由张雨林教授于1984年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通讯提出,随后这一称呼被广泛使用至今。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
8、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者。本论文所指的农民工主要指拥有农业户口却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的人口。农民工虽然还具有土地承包权,但他们已完全或者基本上脱离了农村的生产活动,主要的经济收入来自于进城务工的报酬。(二)农民工权益的范围权益,顾名思义,就是指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和正当利益的总称。毫无疑问,农民工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也会享有这些权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无权剥夺。归纳起来,农民工权益范围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基本政治权利、劳动和经
9、济权益以及社会权益。(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念界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总地来说,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使其不受到外界的侵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意志即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意志。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政府根据全体公民的意志制定出法律法规,赋予公民法定的权利和利益,并保障公民权益得以实现。具体地讲,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权益,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干涉或者侵害,使其各项权益得以实现。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农民工政治权利不受重视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
10、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政治权利,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就公民的这些权利也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在政治上与其他社会阶层博弈时往往处于一种极为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政治权利处于一种不受社会重视、基本权利缺失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以下: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难以履行。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它法规予以明确,即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活动。但正是依照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农民工的流动性,
11、他们既不能参加工作地的选举活动,又很难回到家乡履行选举和被选举权。就这一块盲区,目前政府似乎并没有很好相关细则出台,这样一来,大量农民工的选举过程中被边缘化,成为一个本应是非常重要但却被遗忘了的群体。 2、农民工话语权缺失。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还未建立起让农民工表达诉求的机制,更缺乏能倾听到农民工声音的渠道。农民工不了解相关决策,参与决策更无从提起,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获得知情权和发言权。因此,相对于当前社会中农民工的数量和他们对会社会的贡献来说,农民工在社会事务的话语权上处于绝对的弱势。许多现实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与农民工在政治舞台上缺少必要的话语权不无关系,这样的现实,本身就让解决农民
12、工问题处于某种不利境况。(二)农民工社会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的社会权益是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融入当地社会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当他们未离开原籍地时,社会权益尚且有基本的保障,但一旦他们背井离乡成为流动人员时,原籍地的政府无法兼顾,城市的政府又不愿让他们分享资源,以致于他们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教育问题上面临不少尴尬,与公平社会仍有明显的差距。1、社保参保率过低。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因为错综复杂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更多的是覆盖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同时,现阶段我国城镇施行的各项社保,对于农民工来说实用性
13、不是很强(工伤险除外),加上农民工本身流动性较大、参保能力有限,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未出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以致于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尤为重要的是,应当承担社保成本的用工单位认为参保会增加成本,这样一来,最终导致农民工参保率过低。据笔者在莲花县六市的企业中走访调查,2015年六市乡所有的企业仅为中高层管理人员购买了社保,其他基层农民工务工人员根本没有参保。 2、子女入学教育中有诸多不公。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明确实行义务教育入学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虽然不科学,但在计划经济时代也可行。但进入市场经济后,人员流动成为了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仍将入学与户籍挂钩,
14、无疑剥夺、限制了农民工子女在当时接受教育的权利。部分大中城市虽然已经成立了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可地方政府或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过后全部取缔,不留出路,同样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农民工子女即使进入到了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和当地学生的待遇也不尽相同,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现象也时有发生。3、身份转换难度大。农民工大多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就业,很多产业会随着科技进步升级,也会随市场周期变化,企业需求量大时就要招聘大量农民工,而需求萎缩时又迅速进行解聘,因此,依附于农民工稳定性差、流动性强的特点,企业根本没有把农民工当成稳定的产业工人,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农民工随时都可能会被解聘,另外现行不合理户籍制度
15、造成的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的不合理,使农民工只能作为城市的流动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待遇,既然没有丝毫的归属感,他们就不会在当地安居乐业,或不愿、或不能成为城市居民的一份子。(三)农民工劳动和经济权益被严重侵犯每位公民都应合法劳动,并因劳动付出而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收入,借此来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幸福感。从某种程度上讲,劳动和经济权益主是农民工最切身的利益、最核心的利益,但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对农民工劳动和经济权益侵犯也是最严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受到歧视。一方面,很多较正规、实力雄厚的企业招聘时常都要求高学历、当地户籍,给农民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另外一方面,因为城
16、镇户籍人员的失业率要统计入政府考核指标,导致各地制定出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明显不公平。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一些不正规的劳动市场就业,从事的工作强度大、待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政府致力于消除这些就业歧视,但地方政府、诸多企业的隐性就业歧视政策和规定仍然显而易见。2、工资偏低、常被拖欠,有时甚至根本未得到兑付。工资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权利的享有是农民工及其家属生存质量和幸福感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农民工不但工资偏低,工资被拖欠更是家常便饭,极个别的时候,因为资方失联,农民工的工资根本没有得到兑付。2013年底年,莲花县六市乡某铁矿企业因铁矿石价格下跌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拖欠矿工的工资、司机的运费、菜
17、贩的菜钱等费用近百万,涉及人员近五十人,讨薪的农民工一度扬言要采取激进措施维权,最终经过莲花县劳动监察部门、六市乡政府和六市派出所长达数日的调解,问题才得以圆满解决。3、休息休假无法保证。休息休假指农民工有权在劳动之余享受充足的休息,以保证后续劳动和生存所需的体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在现实中,工作8小时以上的农民工达八成以上,农民工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了常态,休息休假权普遍遭到损害,
18、以致于猝死现象频发。4、从事工作高危。由于在学历和专业技术上没有较多的优势,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的工作条件艰苦的行业甚至高度危险的行业,正因为如此,他们也是伤亡比率最高的从业者。在部分劳动监察部门管理疏松的城市,企业安全设备陈旧,管理粗放,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超负荷工作,安全事故频出。更有些生产涉及化学产品的企业,生产、储存区域未能有效隔离,农民工没有防护措施就接触化学物质,职业病发病率极高,且当时不易察觉,后遗症较多。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因其权益未受保障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迫在眉睫,又责无旁贷,但在问题解决前须对症下
19、药。农民工权益被侵犯,原因复杂,随着社会的变迁,也将有更的因素加入,这其中既带有体制性的原因,也有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同时也具有农民工本身的原因。(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虽然对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在全体公民的各项权利做了规定,但比较笼统、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而在我国目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恰恰与民族、种族等没有太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所列举的歧视范围多了一个“等”字,似乎对就业歧视范围进行了扩大,但未能从实质上确认包括哪些具体的歧视。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
20、较为特殊,流动性强,数量庞大,在社会各领域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遗憾地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更为严重的是,自1958年公安部出台的户籍管理条例划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来,我国的国民资源如教育、医疗、社保等政策向非农业户口人员倾斜严重,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了制度上不公平的安排。(二)政府的失职农民工的核心及周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最为重要原因还在于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失职,尤其是在执法方面的失职,如果执法的部门没有足够的动力和意愿去执行原本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21、,那这些法律法规所描述的权益保护也只是文本性现实,并非实践的现实。纵使有再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充分履职,将会使得问题不能得到根本上的“治愈”。笔者认为,政府要保障农民工权益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对农民工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上,政府管理部门往往投入不足,相关人员的编制、经费、培训等问题没有保障, 执法人员的规模、能力与日益繁重与企业的规模不成正比,管理难以到位,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涉农民工违法行为时也不够果断和坚决,难以达到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的效果;另一方面,政府在本应提供给所有居民的公共服务上,如教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文化等方面严重偏向其他非农民
22、工群体,资源配给不对等,涉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仍停留在粗放、简单的阶段,所有的因素夹杂在一起,造就了今天的尴尬局面。(三)市场因素的加剧首先,农民工多数就业于制造加工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行业因为产品附加值低,利润不高。近年来,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国际经济持续萧条,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面临日趋激烈的竞争,本来理应增加的工资因企业利润下降而增长缓慢;其次,农民工就业的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中供过于求的现状在短期内仍然十分明显,虽然经过短期的培训就可以上岗,但他们的就业面十分狭窄,只要农民工整体的文化素养、工业技能无法提高,企业也通常只能去满足农民工的就业权和劳动权,无
23、法照顾他们高报酬、体面的劳动诉求;再次,部分企业既未能克服在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又在管理上存在着不规范、不公平、不守承诺、压低工资以节省成本和拖欠工资的现象,把农民工仅当成为了生存而赚钱、只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机器,不让他们参与企业成果的分享,致使农民工经济权益被肆意践踏,农民工的最切身、最核心的权益被无情的资产者赤裸裸地剥夺。(四)媒体等社会因素的冲击大众媒体作为社会发展变化的信息传播介质,有责任向全社会介绍每个群体和阶层的真实生活,发现一些社会问题,以便促进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推进公共管理。而在现有的新闻报道中,农民工的形象比较单一、刻板,虽有时被描述为被同情的对象,如讨薪者,
24、但很多时候农民工可能是拾金不昧的好人,或被刻上“吃苦耐劳”、“朴实节俭”的标签,这都不利于全社会保护农民工权益氛围的形成,也会无形中冲淡或化解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积极性;与些同时,市民对农民工的歧视自农民工现象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大部分农民工因收入低,在外表、气质、内涵方面与消费偏高的市民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上所从事的职业脏、苦、累,市民从心里会觉得他们“土里土气”,不愿意与他们为伍,这样一来,经济方面的歧视加上文化方面的歧视,使农民工自然而然被市民排斥。(五)自身状况的影响如果自身的资源、力量足够强大并得到有效地利用,那其他任何外在的因素也不成能形成致命的约束,农民工权益的受损,与他们自己的状况
25、也密切相关。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高中及以上学历农民工占全部总量的23.8%,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总量的76.2%-文化素质不高,又很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迫使农民工可进入的行业受限,而他们大多数就业的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能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宏观经济受到冲击时,农民工的就业也理所当然会受到影响。伴随农民工着就业难度大同时,就业流动性大也增加了农工民权益受损的可能,有一部分农民工经常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在80、90后成为劳动力市场的生力军的今天,这些改革开放后成年起来的年青人,对工作的稳定要求明显较父辈们低;另外影响农工民权益的因素,就是传统的文化观念,农村在目前很大
26、程度上还是依靠传统伦理道德运行的社会,无讼诉的文化观念在乡村仍然十分浓厚,传统的伦理规范仍发挥着约束的作用,发生侵权行为时,农民工往往寄望于私下协商,一般不考虑采取诉诸司法等正式方式,以致于最后影响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诉讼时效。其实农民工对于维护权益,尤其是劳动报酬权和休息休假权,有着极为强烈的欲望,但由于自身状况的原因,他们对我国的法律政策,以及如何应对侵权等所知甚少,掌握的维权信息量严重不足。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十分关注涉农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相继出台,党中央在下大力气推动农民工
27、权益保护,制定出关于社会保障、欠薪、户籍制度方面的政策,大幅度改善农民工的权益。但当时我国正处理城市化进程中的转型期,农民工权益保障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涉农民工的问题也新旧交织,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农民工各项权益的缺失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我们全社会应高度重视有关农民工问题,不仅要改善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利行使状况,保护他们的经济权益,而且要让他们融入我们整个社会大家庭,这就需要我们从以下方面努力:(一)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体现并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法律角度扩大涉及农民工的歧视范围,
28、除性别、民族、种族外,明确对因户籍、地域、政治面貌、社会出身、长相、学历等产生的歧视进行制约,使普通公民的就业、生存受法律保护;其次,面对地方政府排斥农民工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的隐性歧视政策,建立起违法审查机制,鼓励公民对地方政府的隐性制度歧视予以起诉,杜绝相关政策的产生;再次,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各级政府分布的规章制度外,应着手制定有关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其的培训、就业、居住、报酬、子女受教育、维权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不容他人不得歧视和侵犯。(二)大力并加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会社会所有公民迁徙的自由
29、。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我国划分城乡资源的基本框架和界线,是城乡差距加大的重要源头,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在于城市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不愿放弃户籍上附着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先天优势,但如果户籍改革不能消除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我们的改革根本不可能成功。令人欣喜地是,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做出了深化改革的决定,也只有继续深化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得到根本改善。自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户籍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实质性地、大刀阔斧式的改革,萍乡市也根据户籍改革精神,于2015年06月17日正式发布了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
30、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并硬性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虽然在部分地区对农转非仍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长期影响中国社会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土崩瓦解。(三)强化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强化政府部门劳动执法职能,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政府部门监管企业职能,做到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责成企业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立诸如企业欠薪报告、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准备金等预警机制,对农民工的权益受损进行事先预防,使企业
31、不敢、也不会去侵犯农民工权益;加大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罚力度,依法适用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涉农民工侵权的案件予以强制执行,树立保护农民工公益的司法威信。(四)提高企业和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企业的利润和法律的风险相伴相生,相信在现实中大多数企业家不愿意以违法来换取高额利润。因为法律可以确保企业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但对企业,对劳动都,对全社会都没有益处,所以要大力拓宽普法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要重视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重点培训,使农民工知法懂法,自身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时深知有法可依,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对农民工的普法培训贯彻落实,制定符合实际的培训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和义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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