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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问题意见.docx

1、家庭住房问题意见家庭住房问题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

2、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具体落实。二、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年起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

3、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1?本哂械钡爻鞘谐冢?2?毕硎茏畹蜕?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奔彝司?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

4、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1?

5、笔小兀校恋爻鋈镁皇找妫?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县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2?弊抗?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设区市市区和所辖县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3?辈普?一般预算资金;4?逼渌?资金。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

6、款专用。每年第二季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县,省通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支持。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年底前,各市、县要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要于*年底前尽早向社会公布。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

7、度保障证。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转租。否则,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收回其转租的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

8、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市、县政府可采取措施予以帮助。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是:1?本哂械钡爻鞘谐冢?2?奔彝司?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奔彝司?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

9、在50平方米以下。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稳定并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实现形式。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建为主、定向供应。市、县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其他实现形式,须经省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市、县政府应根据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提前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实行经济适用

10、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和年度用地计划情况,分年度拟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后,逐级报省建设厅审批。采用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前期准备并经省建设厅批准后,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表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招标。项目法人招标应采取公开方式,招标文件应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质量、销售价格等。招标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

11、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年5月13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前已确定项目法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后,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变相搞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否则,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资格。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

12、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严格监管销售价格。房地产开

13、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格执行供应对象审核程序。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并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要于*年底前尽早向社会公布。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应向商业银行或住房

14、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改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法。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从*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严格执行集资建房基本政策。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

15、,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前征用的土地组织实施。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对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还

16、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严格审批集资建房。市、县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经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类型的企业经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省和中央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在经驻地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并分别经省和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审批。未经省建设厅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与变更登记手续。对违规审批、许可集资建房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17、的责任。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防止变相商品住房开发。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应全部上缴本级财政,主要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

18、障资金。其中经财政部门预算核定,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相关工作的业务经费。集资建房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集资建房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违反规定的,有关合同认定为无效,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抵顶代建服务费的住房收回,按多建的住房处理。按照建房成本收取集资建房款。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批准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集资建房批准部门的监督管理。多渠道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省直机关职工应按照不同收入和住房情况分别纳入当地住房供应和住房保障体系。一定时期

19、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利用危旧住房改造等方式,统一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机关职工住房,按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年底前必须将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顺,使之正常运转;继续推动驻冀大型独立工矿区、铁路系统、石油系统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调整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设置方式,将其统一设置在市政府办公室。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

20、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本级政府审核

21、后,报省政府批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各市应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继续清收被挪用的资金、逾期项目贷款和国债。*年底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应通过诉讼努力追讨逾期项目贷款,争取在*

22、年底前每笔贷款均由法院判决或调解。有关市应继续做好追偿风险国债工作。实行考核办法。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XX年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将各市中心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各市、县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鉴于

23、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改善工程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各市、县应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城建资金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绿化等设施的更新、补建和房屋外墙面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维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设施的更新、补建,由各运营单位负责。原开发建设时遗漏的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由住房产权人负责。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设区市市区要在年内完成,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强力推进棚户区改建工程。对不具有

24、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建。各市、县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并据此编制各年度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建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开发项目,也应根据实际,实行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设区市市区

25、要在年内完成。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26、,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的全过程监管,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以及在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扰乱市场秩序的的房地产企业,一律清出市场。同时,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

27、市场健康发展。七、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

28、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加快制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提交省政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和省物价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抓紧研究制定

29、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法规、政策依据。八、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工作;各县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

30、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各市、县要整合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事宜。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各市、县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或修改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

31、厅备案,石家庄市还应向建设部备案。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各市、县应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优先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确保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努力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住房需求。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程,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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