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关内容摘录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1大、中型公共建筑2.002小型公共建筑1.50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1.505无障碍宿舍建筑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
2、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1大、中型公共建筑1.502小型公共建筑1.20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1.50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1.20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
3、规定。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3室内走道4室外通路5困难地段1:121:201:121:201:101:81.201.501.001.501.20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 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1.501.000.750.600.35水平长度30.0016.009.006.
4、002.80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4居住建筑走廊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801.500.901.20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
5、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
6、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类 别净 宽(m)1自动门2推拉门、折叠门3平开门4弹簧门(小力度)1.000.800.800.80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7、);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8、扶手截面尺寸类 别截面尺寸(m血)圆形扶手3545cm(直径)矩形扶手3545cm(宽度)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深 度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按 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洞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9、。显示与音响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标 志1每层电梯口安装楼层标志。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表7.7.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电梯门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面 积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扶 手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选层按钮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镜 子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显示与音响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
10、.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 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 扇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通 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
11、m。洗手盆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男厕所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m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无障碍厕位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
12、m的垂直抓杆(图7.8.1-5)。安全抓杆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设置位置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入 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 扇1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2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面 积2.00m2.00m(图7.8.2)。坐便器坐便器高应为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洗手盆
13、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放物台长、宽、高为0.80m0.50m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挂衣钩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呼叫按钮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全抓杆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
14、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 志 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_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关内容二、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有关内容摘录: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5、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菜市场、摊
16、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表3.2.8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1.60(1.80)2.20(2.40)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2.40(3.00)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注: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_摘自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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