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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我国化妆品行业零售渠道和营销分析毕业论文.docx

1、精品我国化妆品行业零售渠道和营销分析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部二一二年九月表一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男性生育权的现状与救济(简述选题的目的、思路、方法、相关支持条件及进度安排等)一、研究的目的及其意义1.研究的目的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的人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两性观念的变化,男性生育权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关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却并没有对男性的生育权问题加以明确的保护或

2、限制。本研究有一个主要目的是提出我国法律现状关于男性生育权的不足之处,寻找我国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2.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在中国法律条文上关于女性生育权保护的规定相当明确和充足,却并没有对男性生育权的问题加之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在实践中得到参考,在解决关于男性生育权纠纷案件中欠缺明确法律依据的参考和引用。因此,理清楚男性生育权问题对于我国的法律的完善有重大意义。(2)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女子的地位越发得到重视,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明显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然而却很难找到关于保护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条文。如在现实中妻子擅自

3、堕胎,丈夫能否以其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学界中争议还是颇大的。所以,正确认识男性生育权问题,对于现实的司法实践亦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二、研究的主要内容1.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1)通过文献阅读与资料查找,明确“生育权”概念,明晰女性生育权与男性生育权的区别并找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条文;(2)明确我国关于男性生育权的现状;(3)结合资料和相关文献,研究并寻找得出我国关于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2.具体结构如下:(1)绪论(2)相关理论概述: A生育权的广泛概念 B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概念及区别(3)我国关于男性生育权的现状 A通过举例和与女性生育权的对比,引出我国关于男性生育权的现状

4、和不足 B通过案例引出对保护男性生育权的思考(4)我国关于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A当今关于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条文和缺漏和冲突之处 B就今后应如何对待和完善男性生育权提出建议(5)结语(6)列出引用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参考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手段1.本文将主要采用比较和举例法的方法来论述本文。2.研究手段 A通过在学校图书馆内查找相关资料,充分利用校内电子图书馆查找最新资料; B上网查询;C向指导教师咨询。四、研究进度计划 1、2012年10月10日,参加论文指导大会,确定论文题目; 2、2012年11月10日至25日,完成开题报告初稿; 3、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18日,撰写论文初稿; 4

5、、2013年2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中期检查,初稿修改; 5、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10日,最后定稿,完成论文。 学生签名: 叶嘉琪 2012 年11 月19 日指导教师意见: 1、同意开题( ) 2、修改后开题( ) 3、重新开题(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表二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检查情况记录表指导教师分阶段检查论文的进展情况(要求过程检查记录不少于3次):第1次检查( 年 月 日 )学生总结:指导教师意见:第2次检查( 年 月 日 )学生总结:指导教师意见:第3次检查( 年 月 日 )学生总结:指导教师意见:第4次检查( 年 月 日 )学生总结:指导教师意见: 学生签

6、名: 年 月 日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总体完成情况指导教师意见:1、按计划完成,完成情况优( )2、按计划完成,完成情况良( )3、按计划完成,完成情况中等( )4、基本按计划完成,完成情况及格( )5、完成情况不及格(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表三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试行)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成绩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比例成绩分级(10090分)(8980分) (7970分)(6960分)(60分)选 题 有相当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选题有比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选题意义不大但无不妥之处。选题不当,没有意义。20%创 新 与

7、论 证1.用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采用的资料较新,研究结果有独创性。2.论证思路清楚,逻辑性强;专业知识比较扎实;遵守学术规范,研究所得结论可靠。1.研究方法及视角有一定新意。2.论证思路较清楚,有一定的逻辑性;结论比较可靠。1.研究方法及视角均无创新,但尚能从他人的观点中发现问题。2.论证基本清楚,结论有一定可靠性。1.研究方法及视角均无创新之处,所得出的结论无明显价值。2.论证不够严密,超过20%的篇幅表述不清楚。1.研究方法及视角水平均一般,所得出的结论无价值。2.论证不严密,超过40%的篇幅表述不清楚。50%写 作 水 平条理清晰,文字流畅;有丰富的文献材料、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数据。条理较

8、为清楚,文字流畅;有文献材料、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数据。文字流畅;有一些文献材料、理论依据和数据。文字尚算流畅;文献材料、理论依据和数据较少。基本概念不清、错别字多;文献材料、理论依据和数据少。20%格 式 规 范格式正确,完全符合学术规范及学院的要求,打印规范清晰。格式正确,符合学院论文格式的要求,打印清晰。格式正确,基本符合格式要求,打印规范清楚,但个别地方有错漏。格式大部分符合论文格式的要求,并有少量错漏。格式不符合论文格式要求,打印不清晰,错漏较多。10%指导教师签名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表四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情况表答辩人专 业论文(设计)题目答辩小组组长成 员答辩记录:记录人签名

9、: 年 月 日表五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表(试行)学生姓名学号专业论文题目评分项内 容比例成绩论文选题有相当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15%学术内容中心突出,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有创新性且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较强。40%写作水平条理清晰,论证有力,文字流畅;有丰富的文献材料、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数据。15%格式规范格式正确,完全符合学术规范及学院要求,打印规范清晰。10%答辩情况答题正确,重点突出,论述全面,紧扣主题,表达流畅,具有很强的说服力。20%答辩小组成员签名答辩成绩(按百分制成绩评分)学术诚信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

10、均真实可靠。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本人签名: 日期: 论我国男性生育权的现状与救济摘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倡导和对女性地位的重视,在相当一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不时会有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倾向。基于生育权是公民依法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依法平等享有的。它作为夫妻之间共有的一项权利,是夫妻共同平等享有,而非夫妻一方的特权。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

11、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却并没有对男性的生育权问题加以明确的保护或限制,对平等享有生育权的男性却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去保护和实现其生育权,导致在解决关于男性生育权纠纷案件时欠缺明确法律依据的参考和引用。本文以我国男性生育权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现实中有关生育权的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对比提出我国法律现状中关于男性生育权的不足之处,寻找我国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关键词 生育权;男性;女性;平等;冲突StudiesontheSituationsandReliefofMalesBearingRightinChinaAbstract Recently, there will be a tenden

12、cy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 in a considerable par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the continuously strengthening consciousness of right safeguarding, the advocac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attention to the status of women. Everyone should equally enjoy the right of bearing children

13、since this right is the basic right of citizens. It is a right shared equally between spouses rather than one of the couples privileg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learly defined that women or not to, t make any explicit provisions to protect or restrict the right of bearing children for men. Hence, i

14、t is a big those who also equally to search out the specifit legal provisions to protect and achieve their own right. Furthermore, the issue above caused the problem of lacking legal references and quotations when studies the males right of bearing in China with the major aim of seeking legal relief

15、 for it by raising the insufficiency in legal reality through case analyses and comparisons. Keywords right of bearing; Male; Female; Equality; Conflict目 录引言1一、生育权概述1(一)生育权的广泛概念1(二)男、女性生育权概念及区别21、女性生育权22、男性生育权3二、我国男性生育权现状3(一)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冲突31、擅自生育42、擅自堕胎4(二)男性死刑犯生育权问题5三、我国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5(一)法律救济的现状5(二)对

16、生育权侵权的解决61、针对男女双方72、针对男性死刑犯7四、我国法律对男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与思考8(一)男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8(二)关于完善我国生育权的思考8结论9注释9参考文献9致谢10引 言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的生育行为从完全自然、自愿地进行生育,已经发展到生育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局面。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它理应是一种人格权,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国际法的支持。生育权的主体应包括男性和女性,所有夫妇和个人,赋予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合乎我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精神。然而,在我国现存法律法规中,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17、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都只是对妇女作为女性的生育权的具体保护,而对男性生育权的规定甚少谈及,这是否对男性生育权的忽视和侵犯?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以其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学界中对这些生育权争议还是颇大。所以,本论文将根据现存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定,让人们正确认识男性生育权问题。一、生育权概述(一)生育权的广泛概念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们对它的关注并不是一直存在的,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可以看出,社会的早期发展落后不发达,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壮大自身的力量,因此,人口增长并没有加以限制,对生育权观念的关注看起来也没有多大的社会意

18、义。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机器时代的到来,人口越多越好这个观念已经不再适应当时的发展需要。因此,人们对生育权的关注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当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部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负担时,当一些国家为减少人口负担而实施的侵犯公民生育权的强制措施时,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才令生育权这个人权问题得到关注。在国际社会上,“生育权”的概念在国际上的首次出现是在1968年德黑兰第一次国际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它规定:“每对夫妻都应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基本人权以及在这方面获得充分教育和信息的权利。”此后,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

19、领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都有对“生育权”概念的进一步肯定和阐释。在我国,对生育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切的定义,社会和法律等各界学者都根据其各自的见解和认识对“生育权”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如:“生育权是指女人对生育、避孕,包括堕胎控制的权利”、“生育权是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和其他妇女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等等,虽然各界对“生育权”的定义并没有得到统一,但是,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在说明着,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它强调平等,赋予每个公民有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生育权是人

20、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具体包括生育的自由权利、生育的平等权利和生殖健康权。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非法限制和剥夺。(二)男、女性生育权概念及区别纵观世界及我国法律法律文件,都没有找到关于“生育权”的统一概念,此外,对于何为“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具体概念也没有作出太大的区分。“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在定义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这是因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不论是男性或是女性均是依法平等享有的,任何人都不得对其侵害。男、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区别就好比是男、女性的健康权、生命权那样,是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然而,之所以要对男、女性

21、生育权进行研究分析,是因为当今法律、法规对待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某些方面引起了颇大的争议。随着女权主义的盛行,在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同时,不应忽视男性在相同领域的同等权利,通过对男性和女性同等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才能解决在提倡平等时所引发的不公。1、女性生育权在自然社会的早期阶段,深受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们在传宗接代的重担下沦为男性家庭的生育工具,她们并没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甚至到了现在,由男性引发的各种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避孕失败等现象,最终受到直接损害的都是女性。因此,鉴于女性生育权更容易遭受不法侵害,国家和法律都在诸部法律中出台了关于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条文,不断加大了对女

22、性权益的关注。2、男性生育权而对男性生育权的关注却是近几年,在一些男性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出现后,在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和指导后,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也许是因为,男性生育权的侵害机率较女性的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阐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男性和女性是拥有同等的生育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要注重平等,对女性在历史上种种不公作出的“补偿”,更多地关注女性的权益,而忽视了男性应当同等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我国男性生育权现状(一)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尽管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冲突主要产

23、生在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之上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在女性生育权得到普遍关注,法律条文也有明确规定之后,男性生育权在几类生育权纠纷案件的争议中引起了多方关注。男女性生育权的冲突主要呈现在两个方面,即男性一方坚持生育的态度,而女性一方坚持不生育的态度、男性一方坚持不生育而女性一方坚持生育这两类,而在这两大类之下,又呈现着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如擅自生育、擅自堕胎等。而这一切,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一方在实现和维护其生育权的同时却侵犯了另外一方的生育权。

24、1、擅自生育生育是夫妻双方合意决定生育子女的行为,它需要经过男女双方协商而达成,不得强行逼迫一方生育或不生育子女,否则,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在一现实案例中,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生育8年后经亲子鉴定证实该孩子与赵某无亲子关系,孩子实为王某婚外擅自生育所致,为此,赵某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到侵害为由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婚外擅自生育,构成了配偶间生育权侵权。再有,一丈夫一直想生育子女,但妻子以生育后形体会影响工作为由拒绝生育,丈夫于是在避孕工具上花功夫最后导致妻子怀孕,最后却遭到妻子以其侵犯生育权而被告上法庭。 然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25、却并没有对男性的生育权问题加以明确的保护或限制,导致在审理该类生育权纠纷案件时缺乏法律指导和依据。生育权虽然是男女双方均享有的基本权利,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受到夫妻忠实义务的制约,一方在行使其生育权时,必须遵守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侵犯对方权利为对方造成损害。2、擅自堕胎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院的案件,而且该类案件也是女性对男性生育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在诉讼中,因为双方均声称拥有生育权而导致审讯困难,在社会上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在成都一案件中,丈夫伍某一直想生育自己的孩子,但妻子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孩子为由不愿意生育,并且在两次意外怀

26、孕后擅自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与其相似的,在南京的孙某在得知妻子王某怀孕后十分喜悦,后来又不知道什么原因导致王某流产,此后3年王某曾3次隐瞒丈夫擅自堕胎,最后丈夫得知,原来是妻子担心有了自己的亲骨肉就薄待继子女,这让孙某十分痛心。这类案件都被丈夫以妻子侵犯自身生育权而上诉至法院,都是妻子擅自堕胎而引发的,然而,由于我国生育权立法的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判决该类案件时,意见并没有达到一致,也在社会上引起颇大的争论。女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提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进而作出辩解声称自己拥有生育权,其对胎儿进行的流产手术并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尽管我国法律对男

27、性生育权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加以规范和限制、保护,但是男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认为自己也拥有生育权,妻子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堕胎明显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二)男性死刑犯生育权问题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这个话题一直备受关注,有人认为死刑犯拥有生育权,他们认为这是因为死刑犯被剥夺的仅仅是生命权,而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并没有被剥夺,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即使是死刑犯也应当拥有。相反,有的人认为死刑犯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死刑犯因此不具有生育权。除此之外,有人认为如果给予死刑犯生育权,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男、女性死刑犯均平等享有,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得判处死刑,那么,这条保护妇女的法条很容易成为女性犯人规避法律的工具。浙江一妇女的新婚丈夫犯下命案,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妇女向法院提出了请求申请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而这个请求却因未有过类似先例遭到拒绝。笔者始终认为男性死刑犯是享有生育权的。首先,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它是人人享有并且终身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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