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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检验要求规范新颖.docx

1、座椅检验要求规范新颖文件发布/更改记录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座椅类检验规范管理办法发布/更改情况发布/更改时间发布/更改内容简述第一版首次发布2017-8-17对座椅类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制定检验规范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高压电缆的检验。第一版第一次修订第一版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换版第二版第一次修订* 第一版第二次修订 修订内容比较说明条款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2017-06-27发布 2017-07-27实施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质控中心筛选检验部 发布质量检验管理标准汽车座椅检验规范管理办法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质控中心筛选检验部管理标准QG/YL 0*0*.0*-0

2、*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要求5 试验方法附录A(规范性附录) 头枕宽度和高度的确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 试验时测量与作图的详细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 座椅吸能性试验程序附录D(规范性附录)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动态试验方法附录E(规范性附录)头枕间隙尺寸“a”的确定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行李位移乘客防护装置的试验方法附录G(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17章条编号对照前 言本标准隶属质量检验管理标准系列本标准主要内容及范围:本标准适用乘客座椅、司机座椅、外协外购件物料入厂检验,细化外协外购件座椅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婵

3、萍、班世川;审核人:维刚 ;批准人: 。本标准由质控中心提出,质控中心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管部归口管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2001中M1类、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论座椅是否有头枕)以及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本标准也适用于GB l30572003未涉及的其他M2类、M3类汽车座椅。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4、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单位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1550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15501995,eqv EEC 78/932)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eqv ECE R.E.3修订本1)ISO 6487:1980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3、定义 车辆型式 vehicle type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

5、车辆。3.1.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范围内;3.1.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1.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1.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3.1.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3.2 座椅 seat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3.3 长条座椅 bench seat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

6、。3.4 固定装置 anchorage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3.5 调节装置 adjustment system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应有如下功能:纵向位移 longitudinal displacement 垂直位移 vertical displacement 角位移 angular displacement3.6 座椅移位折叠装置 seat replacement folding system为便于乘员的出入,使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的装置。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中无固定中间位置。3.7 锁止装置 lock

7、ing system使座椅及部件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3.8 横向平面 transverse plane正交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3.9 纵向平面 longitudinal plane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3.10头枕 head restraint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3.10.1 整体式头枕 integrated head restraint由靠背上部形成的头枕。若满足3.10.2和3.10.3定义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才能将其拆下来,则亦为整体式头枕

8、。3.10.2 可拆式头枕 detachable head restraint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3.10.3 分体式头枕 separate head restraint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3.11“R”点 RpointGB 115512003中附录C定义的乘坐基准点。3.12 基准线 reference lineGB 115512003中附录C附件1图C.1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3.13 隔离装置 partitioning system除座椅靠背外,其他用于保护乘客不因行李移动而受到伤害的部件或装置。尤其是指

9、在座椅靠背上方非竖直或折叠网式钢丝组成的隔离装置。若座椅头枕上装有这些部件或装置,则应将座椅头枕看成是隔离系统的一部分。4 要求4.1 适用于M1类一般技术要求4.1.1 每个调节装置和座椅移位装置都要求有自动锁紧位置。除了发生碰撞时对乘客产生危险的装置以外,扶手或其他用于提高乘坐舒适性的装置不要求有锁紧装置。4.1.2 对3.6定义的装置,其解锁装置应位于座椅外侧接近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应易于接近。4.1.3 对于5.8.1.1定义的区域1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座椅靠背的吸能性试验。4.1.3.1 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反弹加速度超过80 g

10、的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 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允许有危险的边棱出现。4.1.3.2 4.1.3规定不适用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4.1.4 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如果按5.1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座椅背面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区域l内为2.5 mm;区域2内为5.0 mm;区域3内为3.2 mm;区域的定义见5.8。4.1.4.1 本规定不适用于:4.1.4.1.1 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4.1.4.1.2 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4.1.4.1.3 位

11、于通过该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4.1.4.1.4 诸如“柔性金属网”部件。4.1.4.2 位于5.8.1.2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mm,但不应小于2.5 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与乘客头部直接接触。4.1.4.3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则上述除对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4.1.5 在按5.2和5.3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

12、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移位折叠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允许产生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的永久变形(包括断裂)且能承受规定载荷。4.1.6 在进行5.3和附录F中F.2.1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紧装置不得松脱。4.1.7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移位折叠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解锁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移动。对于其他座椅移位折叠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允许产生变形、断裂,但不允许失效,并保持在原位置。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在按5.4.3.6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如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满足5.2规定。否则,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

13、,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要求。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4.2 M2、M3和N类汽车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4.2.1 座椅及长条座椅必须牢固地固定在汽车上。4.2.2 可移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在其使用位置都应能自动锁紧。4.2.3 可调式座椅靠背在调节范围内任意位置都应能锁止。4.2.4 所有可前翻的座椅或可折叠的座椅靠背,在其使用过程中都应能自动锁止。4.3 头枕的安装4.3.1 M1类型汽车的头枕应安装在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他类车辆和其他座位位置的头枕,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4.3.2 M2类(总质量3500 k

14、g以下)和N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应安装符合GB 11550的头枕。4.4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4.4.1 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凸起或尖棱。4.4.2 位于5.8.1.1定义的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应满足下列吸能要求。4.4.2.1 如果按照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 g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 ms,并且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应有危险的边棱出现。4.4.3 位于5.8.1.2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区域2内座椅后部的4.1.4的规定。4.4.4 上述4.4.2和4.4.3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4.4.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4.4.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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