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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三章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节 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章 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节 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五章 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节 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六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七章 考试和评估的申请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和证书再有效 第九章 特免证明 第十章 证书的承认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责任 第十二章

2、 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十四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年修正)(以下简称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

3、)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周岁;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周岁。 (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

4、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用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5、(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由签发证书的港务监督负责签注。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无限航区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洋航区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至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

6、、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至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无限航区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沿海航区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航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至总吨船舶的航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至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限用操作员; 沿海航区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

7、工。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岸航区未满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岸航区主推运动力装置未满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岸航区未满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第三章 航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和值班水手。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合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船长、驾驶

8、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无限航区总吨及以上; 近洋航区总吨及以上; 近洋航区至总吨; 沿海航区总吨及以上; 沿海航区至总吨; 近岸航区未满总吨; (四)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无限航区总吨及以上; 沿海航区总吨及以上; 近岸航区未满总吨。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车装置功率划分。 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

9、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三)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四)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五)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 在无限航区至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无限航区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

10、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至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个月的水手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11、。 (四)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每个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甲板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 高级消防培训; 精通急救培训; 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三)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船上医

12、护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二十一条 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

13、二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适用于申请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船舶值班与避碰;

14、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海图作业; 航线设计; 船舶定位; 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测罗经差; 货物积载与系固;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和第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项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船舶值班与避

15、碰; ()船舶操纵;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操纵;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货物积载与系固;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和第项

16、的评估,其中第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项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船长业务; 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海学;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航长业务。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操纵;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航次计划; 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和第项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

17、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水手业务; 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水手业务; 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水手工艺; 水手值班;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二十八条 同时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参加本节对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章 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以下合称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所适用

18、的职务、航区、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至千瓦;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至千瓦;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千瓦。 (四)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动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

19、力装置千瓦及以上; 沿海航区主推动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千瓦。 (五)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机轮机。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三)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四)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

20、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三条 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至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相应的沿海航区或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至千瓦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千瓦及以上

21、船舶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个月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年的岸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轮机长适作考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不少于个月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每个申请轮机部船

22、员适作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训;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精通急救培训; 高级消防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施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持有轮机部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功率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

23、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三十九条 同时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十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仅适用于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为内燃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申请适用蒸汽机、燃气轮机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相应的蒸汽机、燃气轮机的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三管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

24、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英语。 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船舶电气; 维护和修理职能 ()轮机维护与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船舶电气; 维护和修理职能 ()轮机维护与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动力设备拆装; 动力设备操作; 金工工艺;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船舶电站操作;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和项的评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英语。 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轮机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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