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源化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为规范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1.3 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作业实行许可制度。1.4 本规定明确了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及登记、使用、改造维修与保养、事故与应急、检验与报废的管理要求。2 职责2.1 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中起重机械安装、调试的综合管理2.2 设备部负责起重机械购置、使用、检验、改造和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2.3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技术培训、取证管理。2.4 安环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2.5 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使
2、用、维护保养的现场安全管理和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计划的申报。3 控制要求3.1 资质许可3.1.1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3.1.2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操作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2 购置3.2.1 设备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设备购置技术方案,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组织采购。后交采购部。3.2.2 中标方确认后,机动部与中标方签订设备技术协议和起重机械安装协议,并经设计院、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生效。3.2.3 起重机械出厂时,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3、 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b)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 安装使用维修说明;d)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e) 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f)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3.3 安装及登记3.3.1设备部对安装施工方案进行初审,并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装进行监督检验。3.3.2工程部负责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将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领导。3.3.3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结束后,工程部应组织相关专业
4、科室及单位进行预验收。3.3.4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向设备使用单位移交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a) 施工告知证明;b) 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c) 施工质量证明。3.3.5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机动部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约请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首次检验。3.3.6 起重机械经检验合格后,机动部在起重机械投入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3.4 使用3.4.1 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3.4.2 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
5、下内容:a) 管理部门职责;b) 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c) 起重机械操作规程;d)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e) 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要求;f) 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g)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技能培训、持证上岗要求;h)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i)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j) 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k) 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3.4.3 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 设备随机技术资料;b) 安装施工技术资料;c) 相关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d)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e) 定期检验报告;f) 在
6、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g) 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h)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3.4.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 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b) 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培训;c)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d) 定期检验计划,配合实施检验;e) 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f) 编制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g) 负责技术档案的建档、归档和保管工作。3.4.5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b) 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c
7、)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d) 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e) 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f)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单位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当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停止作业,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g) 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3.4.6 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巡回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责任。3.4.6.1 使用单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3.4.6.2 定期检查分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a) 月度检查为使用单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自行
8、检查。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整机工作性能;2) 安全保护、防护装置;3) 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4) 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5) 制动装置;6) 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7) 联轴器;8) 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9) 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b) 年度检查为设备部每年组织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除包括月度检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2) 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3)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4) 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5)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3.4
9、.6.3 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3.4.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使用前,起重机械应由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a) 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b) 发生设备事故;c) 停止使用1年及1年以上。3.4.8 起重机械移装或重新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安装告知,并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3.4.9 起重机械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机动部负责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方案,并按拆
10、卸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3.4.11 起重机械停用1年及1年以上时,机动部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检查,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3.5 改造、维修与保养3.5.1 设备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单位。3.5.2 实施改造、大修前,维修保养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后,方可允许施工。3.5.3 维护保养单位在开工前和完工后,应约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3.5.4 改造、大修竣工后,设
11、备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3.5.5 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维修保养单位将以下技术资料移交给机动部,存入安全技术档案:a) 告知证明;b) 技术协议;c) 更换部件、安全保护装置清单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明;d) 监督检验报告; e) 维修保养单位资质(复印件)。3.5.6 在用起重机械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a)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主要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b) 维修保养时发现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消除。需要增加维修保养项进行隐患整治,及时书面通知机动部,并提出整改和修理项方案
12、。 3.6 事故与应急3.6.1 设备部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3.6.1 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基层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机动部、安环部报告。3.6.3 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3.7 检验3.7.1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悬臂吊等起重机械每2年1次。3.7.2 基层单位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报机动部,由机动部负责协调检验工作。3.7.3 设备部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
13、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3.7.4根据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机动部在规定期限对检验查出的问题或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后需要复验的,机动部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3.8 报废3.8.1 起重机械具有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和使用年限,机动部应及时进行报废。3.8.2 对于技术检验判定报废的起重机械,机动部按要求予以报废。3.8.3 起重机械报废后,机动部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报废申明,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3.8.4 设备部组织对报废起重机械的承载梁、吊运机构(含电动葫芦)等主要部件采取解体销
14、毁措施,解体销毁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处置。4 监督、检查与考核设备部定期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起重机械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隐患时,有权做出停止运行的决定。安环部将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环保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进行处理。5 附件5.1 相关术语5.1.1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5.1.2 改造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5.1.3 维修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5.1.4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5.2 相关文件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安全环保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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