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2 职责2.1机动设备处负责维检修业务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公司所属气瓶的检测检验工作。2.2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业务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过程的安全管理。2.3物资采购部负责采购气瓶运输和在仓储科库房内储存气瓶的管理,对采购气瓶的安装状况负责。2.4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3 工作程序及要求3.1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按气体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
2、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2气瓶表面的涂敷和检测由检验单位负责。3.3气瓶使用3.3.1公司应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3.3.2气瓶使用前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确认完好,并有有关负责人的详细记录。3.3.3气瓶使用时禁止敲击、碰撞。3.3.4气瓶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解冻。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3.3.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4ZD/JZSH 09.17-2011不得小于10米。
3、3.3.6夏季时,气瓶要防止日光爆晒。3.3.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3.3.8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3.3.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3.3.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3.3.11各使用单位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3.4气瓶运输3.4.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3.4.2气瓶运输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4.3
4、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3.4.4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避免碰撞、摩擦和滚动,一般应横放在车厢里,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3.4.5气瓶运输车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害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品。3.4.6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3.4.7所有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3.4.8运输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处置能力。3.5气瓶储存3.5.1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5.2气瓶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5.3气瓶储存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应不超过五层。3.5.4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3.5.5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4 检查与考核4.1各单位和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工程管理部负责气瓶使用、运输、储存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4.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5 附则5.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5.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