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国债、中央预算内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基金;(二)省级配套、省预算内以及省级专项资金、基金;(三)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专项基金;(四)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或以政府信用担保的资金;(五)占有、使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或者出租、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及其占有
2、权、使用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周转金、政策性减免、转贷和贷款贴息等。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投资方向,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专项规划及规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并且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风险可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3、禁止边立项审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以及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经委、农委、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行业
4、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发改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应当依次完成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报批;(二)初步设计(包括项目概算)报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委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四)
5、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六)自筹资金来源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审批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听证制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单位依照
6、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经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咨询评估及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委托进行施工设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一)项目概算超过或低于投资估算10%以上的;(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的。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第十六条 对上级
7、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按上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各县(市)区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给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需要进行分解的,由市发改委或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分解后下达。第十七条 对于上级下达给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县(市)区的投资计划,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县(市)区发改委应抓紧进行计划的转发或下达工作,并及时抄报市发改委,不得滞留。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上级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调整计划内容。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进行资金拨付。第二十条 对于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按照市预算
8、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项目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理建设制。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
9、上按计划实施。确实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至少提前半年向审批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审批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分类别办理所有权登记。第五章 项目监督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凡不涉
10、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和齐齐哈尔日报上公开,增加和满足市民知情权,以此来控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群众利益的侵害。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二)项目初步设计和
11、概算未经批准,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投标的;(三)滞留或截留政府投资,影响项目建设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的;(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六)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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