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在主要街道两侧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不符合规定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35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未按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窗(网)、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不影
3、响行人通行、 市容和交通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
4、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广告面积在4 m2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广告面积4 m2至10 m2以内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广告面积10 m2以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损坏公共设施的限期拆除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安徽
5、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清除违法涂写、刻画、张挂、张贴不予处罚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涂写、刻画、张挂、张贴,未及时清除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涂写、刻画、张挂、张贴,未及时清除的责令纠正
6、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5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
7、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8、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6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或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的限期拆除6城市的
9、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时改正、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予处罚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 密封、包扎、覆盖,造
10、成遗撒、泄漏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泄漏、遗撒不满50 m2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泄漏、遗撒50 m2以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泄漏、遗撒不满50 m2的责令
11、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上400元以下罚款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泄漏、遗撒50 m2以上100 m2以下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次要道路和一般地区泄漏、遗撒100 m2以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处以20
1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9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
13、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的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 强制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0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
14、5元以下的罚款;在其他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不予处罚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5至10元罚款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改正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11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在其他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