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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省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

2、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进行核对。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仍由省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省财政厅可以提出统筹使用省直部门结余资金安排该部门新增支出的建议。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六条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

3、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第七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省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增加预算。第九条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可以按照一

4、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年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十条省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l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4其他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如不可预见费结余资金。(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第十一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

5、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二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年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第十三条省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省财政厅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省财政厅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第十四条省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上交省财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

6、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使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四章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第十五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第十六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省直部门必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部门。第五章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应

7、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本部门结余资金。上年部门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不可预见费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支出。第十九条在编制预算时,省直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对本部门结余资金审核确认后,将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下年有关项目支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该部门“一上”预算、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提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等情况,对该部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

8、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直部门;(三)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及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第六章结余资金消化的激励约束措施第二十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省直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省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具体动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一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结余资金增加情况,适当减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

9、算总额。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5%的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情况,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第七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第二十三条对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在核实收入的前提下,视同经费拨款结余资金处理。第二十六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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