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涉恐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权责单位:法律合规部 第一条 为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三条
2、 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合规部,经合规部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四条 当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经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告总经理同意后立即采取冻结措施。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
3、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4、 第五条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经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告总经理同意后立即采取冻结措施: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第六条 冻结措施由法律合规部书面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办理承保、退保、理赔、批增、批减业务;拒绝变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等。同时书面告知客户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第七条 采取冻结措施后,总、分公司应立即将资产数
5、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人民银行。第八条 公司对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依法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并对与采取冻结措施相关的工作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2.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3.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参照公司反洗钱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定,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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