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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 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第二条 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 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

2、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 安全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第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

3、理;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证”;物探船、铺

4、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许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第六条 资料管理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2.事故记录;3.各种证书、证件;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

5、故障记录;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7.海况、气象记录;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11.安全会议记录;12.其他有关安全资料。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七条 安全人员配置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第八条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1.作业人员应经

6、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钻井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2. 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3.长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一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4.短期出海作业人员(一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5.临时出海作业人员

7、(一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第九条 安全培训1.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2.从事电气、焊接、锅炉、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检验。3.所有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职工岗位调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新入厂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

8、;(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方法;(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4.在职职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第四章 风险评价、发证检验

9、和隐患治理第十条 风险评价1.在做出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对拟建海上石油设施做出油气生产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2.对新、改、扩建的海上石油设施,在完成设计时,设计者应做出该设施的安全分析与功能评价(SAFE),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安办”)或其委托机构审查认可。3.对使用中的石油设施,作业单位、发证检验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发证检验1.取证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设施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2.检验合同海

10、上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已获得海安办颁发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检验合同。签订检验合同时应重点明确:(1)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2)发证检验依据国家、海安办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标准。确无适用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列出有关参考标准规范的目录,并提出海上石油作业的特点及海洋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3. 异议协调裁决作业单位对石油设施发证检验的结论持有异议时,可向海安办的委托机构申请协调,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海安办裁决。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1.项目的决策程序、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的补助,按集

11、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2.作业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隐患治理责任进行考核。3.作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技术立项,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在陆地上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第十四条 设计资格从事海上石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第十五条 设计审核应充分考虑影响石油设施强度、稳定

12、性、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做好设计审核工作。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1.石油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合格证”。作业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根据所用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要进行出厂检测或试验的设备。2.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设计责任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未按标准、

13、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责任人和设计院长的责任。第六章 运行和维修第十八条 队伍选择及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状况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搞好施工设计并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安全监督。第十九条 地球物理勘探海上石油地震勘探施工安全组织、海上作业、应急部署、长途搬运等安全管理,按SY 5728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钻井作业在海上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钻井的条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资料、防火防爆、井控、用电管

14、理、起重作业、钻井专用设备的安全、钻井作业安全、石油作业事故管理等,按SY 630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测井作业海上测井作业中的资格认可、吊装、危险品运输及监护、现场作业的要求等,按SY 6204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采油(气)、井下作业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中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业专用设备的安全、井下作业安全等,按SY 6321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执行。输油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起重机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2章的要求执行。2.直升机甲板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5章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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