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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支持?.docx

1、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周开勇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的规制及利息的计算是核心问题,也是法律实务当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利息的约定做出了适当限制,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司法解释将利率重新划分为三个区域,并且这三个区域中的利率约定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 借贷时未约定利息,可否主张利息? (一)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

2、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及利率,还是可以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二)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

3、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贷时约定了利率,该约定效力如何?(一)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自然债务区(24%36%

4、)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三)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即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的可以要求返还。在实践中,针对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存在利息约定

5、,但对约定利率高低有争议时,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条规定计息。规定用了“参照”两字,且第6条规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得出的是一个浮动的利率范围,人民法院一般“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此类案件。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因为实践中这类案件普遍都是债务人主张的利率低于债权人主张的利率,当双方都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时,就要承担证明不利的法律后果。债务人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支付比较高利率的利息,债权人要承担的不利

6、后果是获得较低利率的利息,在无确切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时,要债权人获得较低利率的利息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该种判断标准过于简单化,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口头约定利率的效力 除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外,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还存在大量口头协议的情况,借贷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7、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四、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情形 民间借贷实务当中,会出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情况,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履行买卖合同作为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后果。实质上,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约担保。 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还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但在按民间借贷关系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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