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封面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买受人(甲方):出卖人(乙方):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2、 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3、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
2、,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4、 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5、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6、 本合同不得翻印。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证照种类: 号码:电话:代理人: 身份证号:电话: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证照种类: 号码:电话:代理人: 身份证号: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销售车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