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D(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县政府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县城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的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七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二年内进行绿化。第十一条 县
2、城园林绿地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园林建筑在施工前必须有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县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带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建设程序审批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年。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
3、,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县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县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第十六条 县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
4、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县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害费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5、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县城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公共绿地内严格控制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
6、在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县城园林绿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县城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7、砍伐、移植、修剪县城树木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县城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的,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第二十四条 因交通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
8、十五条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不良后果的;2、违反廉政规定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3、违反文明执法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第四章 处 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立即退还,恢复原状,可处10000元以上
9、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共绿地内私设商业摊点、服务网点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县城树木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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