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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1、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省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省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省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

3、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含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省属企业。其他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第四条省财政设立省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是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省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

4、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按0-1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省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省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

5、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省政府的决定收缴。第六条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省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省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省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和省政府的

6、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四)其他支出。省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第三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第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组织省属预算单位编制,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批准。第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属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向省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省属预算单位向省属企业下发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二)申报计划。每

7、年10月底以前,省属企业向省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省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省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省财政厅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批准。第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省财政厅于预算执行年度的2月底以前,下达省属预算单位;省属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

8、的省属企业,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第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五)省政府决定收缴

9、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省政府决定执行。第十三条省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省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省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省属预算单位收到省财政厅的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省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省属预算单位。第十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省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

10、省属预算单位。省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省属预算单位。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预算年度期间,省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省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省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编制汇总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第十七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属企业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省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省属预算

11、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批准。第五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各省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第十九条省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二十条省审计厅按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省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省财政厅、国资委、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

12、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第二十二条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省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省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省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省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属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使用省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办200565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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