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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2、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

3、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

4、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二、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将按

5、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新

6、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

7、担社会环境责任。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

8、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新闻发布 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指导意见出台2008年将建立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 2008-02-25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环保总局经过一年试验,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9、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潘岳说,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此次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证券,但已在核心领域取得重要进展。潘岳介绍,近日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一)。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0、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潘岳说,环保总局还将商证监会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途径。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环保总局还将选择“双高”产业板块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情况,以便广大股民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有效的甄别监督。潘岳说,限制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除了加大环保执法监督力度之外,还应运用成熟的市场手

11、段,包括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实现。对于前者,主要思路是通过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来实现;对于后者,主要是实行绿色证券政策,重点加大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对资本市场上融得的资金,真正用于有利于企业的绿色发展。潘岳指出,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环保监管依然缺乏,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政策不断强化的大趋势下,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例如,2007年“区域限批”,大唐国际、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上市企业的股价

12、表现都弱于市场,石化、造纸、医药等行业的股市也受到一定影响,给股民带来了投资风险。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不仅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表现,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潘岳说,绿色证券政策出台建立在环保总局近年的试点基础之上。2007年下半年,环保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布以来,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

13、定(见附件二),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潘岳说,从2007年的情况看,上市公司环保审核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下一步,就是要重点推进已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自身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很不到位。据了解,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环境信息量小,一些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未及时披露,无法满足股民的需求。根据新出台的意见,环保总局一方面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环

14、评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环保总局还将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行业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和排名情况。潘岳指出,此次出台的绿色证券政策虽然尚不完整,但却已搭好了核心框架。环保总局将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就相关工作程序与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争取绿色证券政策更加成熟与完善。总之,由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总量和环境影响越来越大,绿色证券能否促使社会筹集的资金投向绿色企业,广大股民绿色选择的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上市公司能否履行环保责任,将决定着我们能否把资本市场变成推动节能减

15、排的经济杠杆,也决定着整个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进度。潘岳最后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与实践越来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艰难。整个体系的建成,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各个经济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接下来,环保总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联手加紧研究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最终形成完整的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 导 意 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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