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小城镇建设标准试行河北省小城镇建设标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8前 言 为进一步完善“五级两规一导则”体系,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引导,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规划管理;3.市政设施建设;4.公共服务设施建设;5.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6.防灾减灾建设。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实践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特色村镇规划创研中心(地址:石家庄市祁连街88号,邮政编码:050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河北省城
2、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占波、崔士革、李明、陈建刚、李毅、刘欣、李巍目 录1 总 则 12 规划管理 23 市政设施建设 33.1 道路交通 33.2 给水工程 43.3 排水工程 53.4 电力工程 63.5 通信工程 73.6 热力工程 83.7 燃气工程 83.8 环卫工程 83.9 绿化景观 9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5 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 136 防灾减灾建设 151 总 则1.0.1 为科学指导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建设一批产业鲜明、服务高效、文化浓郁、环境宜人的小城镇。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建设标准(
3、试行)。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1.0.3 小城镇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注重质量、提升内涵,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等原则,全面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1.0.4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城镇建设思想,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弘扬文化、延续历史、功能完善、集约高效的理念,聚焦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提高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质量,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1.0.5 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共建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则,统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6 河北省小城镇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要求。2 规划管理 2.
4、0.1 依据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建立“多规合一”机制,高标准编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镇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一般镇编制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 规划严格落实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确定城镇增长边界。2.0.3 历史文化名镇应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镇总体规划。 2.0.4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规划公示制度,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公布后实施。2.0.5 鼓励采用卫星遥感、数字化管控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3 市政设施建设 3.1 道路交通3.1.1 构建功能清晰、等级合理、联系便捷的路网系统,推行
5、“窄马路、密路网”道路布局,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高道路交通出行效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做好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充电桩。3.1.2 镇区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主干路红线宽度宜为24-36米,路网密度不低于8km/km2,主干路、干路绿化率大于20%。重点镇镇区道路硬化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硬化率分别达到100%、100%、80%、60%以上;一般镇镇区道路硬化率达到75%以上,其中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硬化率分别达到95%、90%、75%、60%以上。 3.1.3 镇区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
6、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重点镇主干路95设置路灯,亮灯率达90%;一般镇主干路85%设置路灯,亮灯率达80%。 3.1.4 镇区主干路路缘石、人行道符合规范,车辆停放线布置合理、清晰。重点镇,设置公交站场1处、公共停车场1处以上,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0.8平方米;设置汽车客运站1处,应建设四级及以上级别汽车客运站。一般镇,可不单独设置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公交停靠站,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0.8平方米。 3.1.5 镇区设置完善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镇名标志设置2处以上,镇区街道、桥梁、小区、广场、园林、车站等均应设置中英文地名标志。3.2 给水工程3.2.1 从区域或流域层面统筹规划水资
7、源开发与利用,加强水资源论证,拓展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推进城乡统筹供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完善小城镇供水水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小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水平。 3.2.2 因地制宜的选择供水模式。对于城镇较集中的区域,实施区域统一供水;对于较为分散或受地形、工程建设投资制约和运行费用不合理的,可实施独立分片供水。 3.2.3 给水水源水量应充足,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 3.2.4 供水设施规模应以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人
8、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不应高于250升/人日。净水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国内外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提升公共供水设施服务能力,重点镇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一般镇达到90%。3.2.5 配水管网布置应根据镇总体规划、地形变化、水厂、水源及分布情况、水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能耗比较,合理确定。3.2.6 加强对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监测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3.3 排水工程3.3.1 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和排水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镇区排
9、水管渠的改造和建设,提高镇区雨水排水能力和污水收集率。推进污水集中处理,所有小城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一般镇达到80%。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实现小城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置,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3.3.2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为雨污分流制。现状合流制排水管网,随着镇区更新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因道路宽度等限制难以改造的,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宜采用2-5。3.3.3 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规模应以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污水量可按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10、50014)的要求。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海绵城镇建设理念,加强雨水源头控制与利用,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3.3.4 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方法,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城市、县城周边的小城镇,应纳入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地域上相近的小城镇可共建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小城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独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回用标
11、准的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3.3.5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污泥处置方法应结合当地条件,在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综合确定,可采用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卫生填埋、焚烧,以及作为农用或绿化用肥料等方法,处置的污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3.4 电力工程 3.4.1 镇区供电可靠性规划目标应逐步实现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不高于12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大于等于98.79%。 3.4.2 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10kV 中压配电网接线力求标准化和简化,并考虑一定的负荷转移能力。 3.4.3 35kV
12、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走廊,并尽量避免穿越镇区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3.4.4 镇区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镇区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宜分开设置。 3.4.5 镇区新建10/0.4 kV变电站宜优先选用室内站或预装箱式变电站,条件受限时也可选用柱上变压器。 3.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按负荷级别配置电源和供电回路,设置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3.4.7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发电,结合地区特色,充分利用小型水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3.4.8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应满足安全防护
13、要求,需要控制走廊宽度,1000KV高压线走廊宽度为90-110米,500KV高压线走廊宽度为60-75米,330KV高压线走廊宽度为35-45米,220KV高压线走廊宽度为30-40米,66KV、110KV高压线走廊宽度为15-25米,35KV高压线走廊宽度为15-20米。3.5 通信工程 3.5.1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通畅、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以人为本推动信息惠民,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智慧小城镇。 3.5.2 通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预留,并相对集中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建设应考虑对学校、医院、幼儿园、住宅等敏感建筑
14、物的影响。 3.5.3 镇区通信线路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并满足工程管线安全间距要求。 3.5.4 通信管线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原则,各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必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3.6 热力工程 3.6.1 小城镇应推进集中供暖,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等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成本最低和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清洁供暖组合方案。 3.6.2 推动城镇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住宅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逐步实施供热分户
15、计量改造。3.7 燃气工程3.7.1 根据周边气源条件,合理选址,建设或完善天然气门站或CNG、LNG、LPG供气储配站。3.7.2 供气能力要满足小城镇供气需求,高压输气走廊得到有效保护控制,城镇供气管网、设施满足安全技术规定。3.8 环卫工程 3.8.1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运行管理体系。 3.8.2 小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分拣后,对不可利用的无机物宜就近简易填埋;对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自然发酵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对不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8.3 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宜为50-80米,宜与资源回收点合建。
16、3.8.4 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等有关规定。 3.8.5 镇区公厕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2-3座,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3.9 绿化景观3.9.1 各类绿地布局合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7平方米以上,重点镇取上限,绿地率达25%以上;主街道有行道树,河道两岸有沿河绿化带,厂区、宅前、屋后绿化优美。重点镇镇区有供游憩的综合性公园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有步道、照明、景观、游憩等设施。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4.0.1 教育科技 1 小城镇应建设中心幼儿园,根据镇区人口规模确定幼儿园数量。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按其服务范围均
17、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分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 2 小城镇应建设小学,根据镇区人口和辐射区域人口,相应设置小学数量。3 重点镇应设置初级中学,根据学区学龄人口情况和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学校规模。有条件的重点镇可设置高中、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4 推进县(市、区)知名中小学与小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4.0.2 文化体育 1 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的镇应设置科技站1座、文体活动综合广场处以上(含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配套体育健身设施。人口规模3万人以上的镇应设置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
18、500m2,用地面积800-1500m2)、体育场馆(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1500-2000m2)、科技站、图书馆、影剧院等。 2 室内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m2,包括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 3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用地不低于0.3 m2,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2。包括综合健身场地、各类球场、轮滑场、健身操场、健身路径等场地。应独立占地,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并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 4.0.3 医疗卫生 1 小城镇应设置卫生院,建筑面积宜200-5450 m2。有条件的重点镇,可设置三级医院。有条件的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 2
19、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 床和2199床,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重点镇卫生院按本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容积率0.7-1.0。 4.0.4 商业金融 1 重点镇应设置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综合超市、宾馆、银行和储蓄所、邮政所等,宜集中布置形成中心区商业中心。其它日杂用品店、粮油副食店、便利店与小区住宅结合设置。 2 一般镇宜设置百货商场、综合超市、邮政所、招待所、储蓄所、日杂用品店、粮油副食店、便利店等。 4.0.5 社会福利 重点镇应设置养老院,用地面积1200 m2,建筑面积9
20、00 m2,每所最小床位数大于30床,护理型床位比例应不低于30%。一般镇结合实际需要设置。 4.0.6 集贸市场1 集贸市场严禁跨越铁路、三级及以上公路进行布置,不得占用镇区主干路、桥头、码头、车站等交通量大的地段。集贸市场不得与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相邻。市场地段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要求。2 集贸市场选址应有利市场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镇区公共设施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 集贸市场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服务人口为依据,结合集贸市
21、场类别确定规划指标,人均市场用地面积为0.8-1.2m2。5 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 5.0.1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遗迹、民族风情小城镇等保护,保护独特风貌,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魅力小城镇。 5.0.2 管控历史文化名镇整体空间肌理,落实建筑修缮与设施完善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空间尺度与原住居民保护,推进传统街区、传统民居、老厂房遗存保护和活化利用,修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店招牌。5.0.3 加强对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地方特色及所依托的物质载体的挖掘和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彰显小城镇文化特质。5.0.4 因地制宜开展小
22、城镇风貌管控,彰显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城镇的山水格局、空间布局、结构肌理、景观风貌、历史人文、地域建筑等特色。5.0.5 重点镇应明确重要节点、重要街巷和重要地块的景观风貌管控要求,作为城镇设计重点控制区,制定意向性设计方案和选型方案,节点小品体现文化特色,街巷体现步行导向、近人尺度,功能区块满足居住、商贸、旅游、文化等需要。一般镇应明确重要节点、重要街巷的风貌景观管控要求,进行相应设计。5.0.6 深入分析和提炼传统建筑元素符号,传承历史建筑技艺,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精品。5.0.7 镇区建筑严格按规划设计建设,风格与当地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造型、群体空间结构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宜采用当地传
23、统建造手法和建筑材料。5.0.8 镇区应设置镇标或小品,各种标志、路牌、广告招牌等布置适当,美观实用。5.0.9 镇区沿街无违章占道设摊、堆物,河道水面无悬浮杂物,施工场地周围无建筑垃圾。6 防灾减灾建设 6.0.1 为提高小城镇的综合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人民政府应摸清本区域存在的各种危险源,编制综合防灾应急处置预案。 6.0.2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范相关要求,根据建筑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6.0.3 避震疏散场地建设,必须按镇总体规划或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坚持“平灾结合”建设原则,与教育、体育、公园绿地和其它生活、生产活动场所相结合,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小于3 m2,每处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4000m2。 6.0.4 根据城镇性质、规模、园区建设等情况,与周边城市、乡镇设施共建共享,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站,配置消防车、消防器械、专职消防员等,满足接警5分钟内消防人员到达责任区边缘,同时满足区域内消防需要。 6.0.5 根据镇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防洪措施和预案,不得在泄滞洪区内进行项目建设。 6.0.6 有条件的重点镇,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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