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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x

1、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平号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 知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

2、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

3、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四)遇到险情时,

4、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

5、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

6、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

7、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第十五

8、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平煤股份四2010110号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中平2010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

9、本办法。第二条 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其他领导完成带班任务,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履行手续,由当日值班长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集团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第三条 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和矿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举报和报告。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

10、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候罐室公示领导姓名、在矿公示栏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11、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七条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好矿领导带班记录。纪委监察科负责制定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建档管理。调度室、安检中心负责领导带班在调度室、井口公示。安检中心专人负责领导下井带班查出隐患收集整改落实情况。安监科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调度室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值班领导值班及下井记录、带班记录。组干科负责

12、每月在矿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及下井情况,并建档管理。计算机中心负责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归档工作。安监科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以上记录、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八条 无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第九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根据集团规定接受处罚。第十一条 非带班期间的下井记录按规定填写。第十二条 矿公布举报电话2734458 273416

13、0。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平2010386号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主题词:安全 检查 管理 制度 平煤股份四矿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中平号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

14、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

15、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

16、(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

17、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

18、)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煤矿

19、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

20、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中平号中 平 能 化 集 团关于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认

21、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煤生产、建井单位要每月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做到带班下井人员、时间、地点(当月突出工作面及关键生产环节)清楚。 二、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负责安全生产的副职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个;其他副职也要坚持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记录。三、

22、高突工作面、水患严重区域施工地点,巷道开口、贯通、揭(过)煤,过地质构造带、初采初放、采面安装与回收等关键生产环节,必须保证每天有一班领导现场带班,严格检查防突及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进行处理。四、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带班下井的,必须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替班,严禁空班、空岗。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大系统的完善、稳定和生产设备保护设施的完善可靠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督促按计划组织生产、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生产行为。(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

23、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应为当天安全生产负责,同时要对所带班地点的作业安全负责。即:领导干部带班地点当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领导责任。六、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须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领导姓名、职务、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七、必须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现场交接班记录等资料,应由安检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

24、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八、煤矿领导违反带班下井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1万元。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或当月领导干部带班计划,带班(包头面)情况未在公开栏进行公示的;2.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次数未按第二条规定完成的;3.井口未设带班公示标示或标示不清的;4.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准确反映下井人员情况的;5.未在值班、带班记录上

25、签字或带班记录代签的;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或造成空岗的。(二)带班不能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或未在井下交接班的,带班隐患排查记录填写不认真,处理隐患未形成闭合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1万元;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免去职务。(三)领导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材料不完整,保管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九、对带班领导当班井下发生事故,未能现场指挥,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令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本通知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生产和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具备带班资格的副总工程师。中平能化集团二一

26、一年三月二日(电子公文)主题词:煤矿 安全 领导带班 通知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年3月4日印发 校对人:闫宏勋中平号关于加强2011年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督查力度,促进各级安全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27、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集团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实行“安全包保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杜绝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控制零星伤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二)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暨“五优”矿井创建规划目标。二、工作方法及督查重点安全督查活动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现场督查等方法,督促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的落实,并通报督查情况。具体督查内容如下:(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上级和集团安全文件、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干部包头包面安全管理、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三)矿井区域瓦斯治

28、理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综合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完善及落实情况,防火、防尘及压风自救系统设施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治理、综合防尘示范化矿井建设情况,火工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四)区域防治水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防治水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情况。(五)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情况。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建立、专业人员配备,防治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六)矿井重点采掘工作面、生产关键施工地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七)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八)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九)大型生产设备(包括乘人设

29、备)的维护、检修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及可靠程度。(十)安全费用、质量标准化专项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十一)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重大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二)职业安全健康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十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十四)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十五)举办大型

30、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等。三、工作机构及督查分工成立集团安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梁铁山 杨建国副组长:马 源 王 玉 徐建明 张友谊 张兆锋万善福 巩国顺 裴大文 张富有 张允春于励民 刘银志 王 良 卫修君 倪政新仵自连 杨玉生 赵海龙 张建国 张金常杜 波成 员:中平能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级领导领导小组下设23个督查组,具体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负责督查一矿。组 长:梁铁山 杜波成 员:马明荣 李 毛 陈德亮 陈 勇于泽阳 吴跃峰 郭 峰 张玉华第二组:负责督查六矿。组 长:杨建国成 员:向 阳 康国峰 邓殿卿 张健男陈金伟 许尽峰 王全营 张 峰第三组:负责督查梨园矿。组 长:马 源成 员:李普山 段文亮 李春奎 郑广欣王志信 杜均琦 徐洪涛 杨东华第四组:负责督查平宝公司。组 长:王 玉成 员:王新义 张电子 杜传献 丁 炜张 杰 刘臻 庞立新第五组:负责督查十一矿。组 长:徐建明成员:张 琦 韩习运 孙晓维 郭建伟吕纯良 腾国栋 盛 开第六组:负责督查七矿。组 长:张友谊成 员:崔全良 王明安江俊富 梅文泽宋建军苏 昕 陈坤峰第七组:负责督查大庄矿。组 长:张兆锋成员:吉如升 梁建民 吕有厂 张慧臣王文彬 孙 捷 苏俊玲第八组:负责督查瑞平公司。组 长:万善福成 员:孙长贵王红磊 吕庆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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