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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自起施行.docx

1、全文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自起施行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规范、促进拆迁现场管理工作、保障拆迁区域内居民正常生活,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滞留项目,是指2011年1月21日之前,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

2、尚未办理拆迁结案的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在施拆迁项目。第三条 拆迁滞留项目的现场管理应做到安全有保障、环境有治理、秩序有维护。第二章 责任主体第四条 拆迁人应对拆迁区域内安全和环保工作负总责。房屋产权人、房屋承租人、房屋使用人根据法规承担相应责任。(一)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项目的管理,并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安全、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已搬迁腾退房屋的使用等现场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二)直管公房的结构安全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单位自管房屋的结构安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四)私有房屋的结构安全由私有房屋产权人负责,但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区政府明确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五

3、)房屋的使用安全由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负责。第五条 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拆迁区域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及应急抢险,查处违法转租转借等行为,应接受拆迁人委托负责私房和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检查及应急抢修,相关费用由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与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第六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拆迁区域管理承担属地责任。(一)组织安全巡视、防汛巡查,发现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时,组织协调,第一时间转移遇险人员;(二)在拆迁滞留区开展街巷治理行动,对可利用空间实施绿化美化,设置社区便民措施,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三)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对拆迁区安全、环境及秩序等各项工作管理,发挥“街道吹哨

4、,部门报到”作用,牵头组织各部门对拆迁区域综合整治;(四)全面推行平房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平房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定期对平房区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用电设施、房屋安全等进行巡查;(五)对拆迁现场管理混乱,不进行整改或多次整改不达标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第七条 区属相关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拆迁现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秩序维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一)区房管局按照拆迁法规,监督和指导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受理、作出拆迁裁决,进行行政调解。办理拆迁许可证延期、结案手续,审批拆迁项目转让。受理违法拆迁举报并依法进行查处;(二)区住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及拆迁项目的房屋拆

5、除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作为轨道交通建设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项目拆迁人履行相关责任;(三)区重大办负责对危改项目的拆迁人提出要求,督促落实。对不服从管理的拆迁人进行约谈,对不能落实相关要求的危改项目拆迁人进行清退;(四)区综治办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五)东城规土分局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对拆迁区域内违法建设依法认定。负责监管企业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同时承担区土储分中心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类拆迁滞留项目的拆迁人的相关责任;(六)区城管委负责拆迁区域内燃气、供热、供水、道路、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证、运输车辆准运证,并在清运过程中对运输

6、车辆实施监督;(七)区安监局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负责对属地街道、行业部门、许可部门和实施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督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拆迁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拆迁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八)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拆迁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督促拆迁人履行滞留项目区域内渣土清运、裸露地面苫盖等有关义务,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九)区民防局负责指导、监督拆迁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组织对早期工程进行加固、回填及汛期抢

7、修;(十)区环保局负责拆迁区域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十一)区环卫中心负责拆迁区域环卫设施运行的管理,负责中心管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十二)东城消防支队负责拆迁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十三)东城公安分局负责拆迁区域内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安全防范,属地派出所负责实施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第三章 工作标准第八条 房屋安全管理标准(一)查

8、房率达到100%;(二)不发生因房屋倒塌导致的伤亡事故;(三)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制作安全隐患台账;(四)及时疏散居住在严重破损的危险房屋内的人员。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标准(一)定期进行安全宣传;(二)消防灭火器材配备充足;(三)定期清理堆积的易燃物;(四)不阻塞消防通道;(五)定期巡视;(六)对老旧电线等线路及时更新第十条 防汛安全工作标准(一)防汛物资准备充足;(二)发生险情及时处置;(三)有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预案;(四)汛期按照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五)防汛值班现场有抢修电话和明显标识。第十一条 环境工作标准(一)环境干净、整洁;(二)裸露场地全覆盖;(三)拆除施工湿法作业;(四)腾

9、空空地适当绿化;(五)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应将建筑垃圾清除现场。第十二条 现场秩序工作标准(一)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二)居民日常水、电等急迫性维修,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维修;(三)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四)拆迁人有固定接待场所,并在拆迁区域内公示。第四章 工作措施第十三条 拆迁区域产权人、承租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安全使用房屋:(一)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私房产权人和单位自管产产权人应根据房屋安全状况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检测避雷设施,翻修严重破损的危险房屋。同时对室内老旧电线、电路及时进行修缮、更换;(二)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应安全使用房屋,杜绝消防隐患

10、,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处理措施;(三)发现危险时应尽快主动疏散,并及时向拆迁人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落实拆迁现场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组建工作队伍,加强现场巡视检查:(一)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巡查人员,每日巡视检查不少于1次;汛期中到大雨或连续两日以上降雨时,对危破房屋、低洼院落等重点区域每8小时至少巡视检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安全巡查台账。遇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服从相关部门安排,增加巡查次数,加强夜间巡查。建立拆迁现场安全防控机制,拆迁人应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办事处建立现场防控措施;(二)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人,

11、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依据消防规定安排值班人员接受消防培训。为拆迁区平房院落和简易楼配备灭火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保证正常、有效使用。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加强日常巡视,组织清理可燃易燃物,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火知识宣传;(三)委托直管公房管理经营单位对拆迁区域内所有房屋每年进行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检查结果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帐,及时书面通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直管公房及已腾空暂未拆除的房屋存在危险的,拆迁人应及时安排资金进行修缮。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应及时更新,每年4月30日前向区房管局提交上年度台账;(四)确定

12、防汛安全负责人,签订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书。在防汛期间根据市、区防汛工作方案制定本项目防汛工作预案,配备防汛物资,成立防汛抢险队伍:1.实施防汛带班、值班制度,向项目区域内居民公布防汛值班电话。遇中到大雨及连续两日以上降雨,防汛负责人必须24小时在岗;2.防汛物资应在固定地点存放,设定指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3.建立防汛抢险队伍负责拆迁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工作;4.全力配合相关单位的防汛工作,服从指挥、调度。(五)拆迁现场进入拆除施工阶段后,拆迁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并上报区住建委备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对已搬迁腾空房屋进行拆除,可能造成毗邻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的,在

13、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六)确定环保负责人,签订环保责任书。在拆除现场应设置硬质围挡、及时清运渣土、覆盖防尘网,对裸露场地进行绿化、硬化,达到拆迁现场环境保护要求。拆除施工前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环保部门备案。遇到极端天气,按照相关要求和北京市通知及时停止施工;(七)加强日常巡视,对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规土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为拆迁、拆除、评估服务单位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用以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办公、举报电话。加强对已腾空未拆除房屋的巡视,禁止已搬迁腾空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及时制止抢占已搬迁腾空房屋的行为

14、。第十六条 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确保未迁居民正常生活。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拆迁人应提供长期闲置地块,由属地街道对场地进行综合利用,可补充临时便民设施。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区政府统筹安排的煤改电改造、一户一表改造、治理开墙打洞、拆除违建、社区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第二十条 区属职能单位应依法落实管理职责,对拆迁区域内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社会秩序、环境卫生、违法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要履职尽责,不准擅自脱管、弃管。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拆迁建设单位和各责任主体要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验收。对违反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治安、房屋拆迁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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