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一总 则1.0.1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1.0.3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2.1村镇规模分级2.1.1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
2、、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2的规定。村镇规划规模分级表2.1.2 村庄 集镇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300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100 300 1000 50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50 4.2.2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3、。4.2.3.1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3建设用
4、地构成比例4.3.1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建设用地构成比例表4.3.1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3050 3555 5570 C 公共建筑用地 1220 1018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916 G1 公共绿地 26 26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6787 7292 4.3.2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4.3.3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
5、6%。4.4建设用地选择4.4.1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4.4.2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4.4.3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4.4.4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
6、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4.4.5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五居住建筑用地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5.0.2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0.2.1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5.0.2.2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5.0.2.3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5.0.2.4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
7、与水文地质条件。5.0.3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5.0.3.2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5.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0.4.1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5.0.4.2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
8、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5.0.4.4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六公共建筑用地6.0.1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6.0.1 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基层材 行政管理 1、人民政府、派出所 - - 2、法庭 - - - 3、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 - 4、农、林、水、电管理机构 - - 5、工商、税务所 - - 6、要管所 - - 7、交通监理站 - - - 8、居委会 - 教育机构 9、
9、专科院校 - - - 10、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 - 11、初级中学 - 12、小学 - 13、幼儿园、托儿所 文体科技 14、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15、影剧院 - - 16、灯光球场 - - 17、体育场 - - 18、科技站 - - 医疗保健 19、中心卫生院 - - 20、卫生院(所、室)- 21、防疫、保健站 - - 22、计划生育指导站 - 商业金融 23、百货站 24、食口店 - 25、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 - - 26、粮店 - - 27、煤店 - - 28、药店 - - 29、书店 - - 30、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31、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32、旅馆、招待
10、所 - - 33、理发、浴室、洗染店 - 34、照相馆 - - 3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 集贸设施36、粮油、土特产市场 - - 37、蔬菜、副食市场 - 38、百货市场 - - 39、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 40、畜禽、水产市场 - -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6.0.2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6.0.2 村镇层次 规划规模分级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行政管理 教育机构 文体科技 医疗保健 商业金融 中心镇 大型 0.31.5 2.510.0 0.86.5 0.31.3 1.64.6 中型
11、 0.42.0 3.112.0 0.95.3 0.31.6 1.85.5 小型 0.52.2 4.314.0 1.04.2 0.81.9 2.06.4 一般镇 大型 0.21.9 3.09.0 0.74.1 0.31.2 0.84.4 中型 0.32.2 3.210.0 0.93.7 0.31.5 0.94.6 小型 0.42.5 3.411.0 1.13.3 0.31.8 1.04.8 中心村 大型 0.10.4 1.55.0 0.31.6 0.10.3 0.20.6 中型 0.120.5 2.66.0 0.32.0 0.10.3 0.20.6 注: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
12、算。 6.0.3村庄和中小型的集镇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镇人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6.0.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主要人口不应开向公路。6.0.5集贸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集贸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6.0.5.2集贸设施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
13、定;非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七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7.0.1产建筑用地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1.1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7.0.1.2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二类工业用地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7.0.1.3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7.0.1.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7.0.2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
14、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7.0.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7.0.3.1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7.0.3.2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镇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镇保持防护距离。7.0.3.3兽医站宜布置在村镇边缘。7.0.4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燃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7.0.5生产建筑
15、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应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设置消防通路。八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8.1路和对外交通规划8.1.1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镇之间的联系和村镇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8.1.2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道路,按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应划分为公路和村镇道路两类,其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8.1.2.1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8.1.2.2村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表8.1.2 规划技术指标 村镇道路级别 一 二 三 四 计算行车速度 (km/h) 40 30 20 道路红线宽度 (m) 2432 1624 1014 车行道宽度 (m) 1420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 (m) 46 35 02 0 道路间距 (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8.1.3村镇道路系统的组成,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村镇道路系统组成表8.1.3 村镇层次 规划规模分级 道路分 级 一 二 三 四 中心镇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一般镇 大 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