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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docx

1、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 撤销权【考点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P287)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当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

2、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

3、不能撤销(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

4、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考点5】无效行为(P288)(2009年单选题)1.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法律责任(1)企业

5、破产法第128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8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刑事责任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6、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2008年)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答案】C【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原制度)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

7、进行清偿【答案】C【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恶意)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例题3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卷)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

8、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D.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答案】B【解析】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一般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者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

9、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2013年)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B: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2)选项D: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

10、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第六单元 取回权【考点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P289)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取回。2.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

11、法院应予支持。4.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2)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解释】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

12、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管理人不得不卖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考点2】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P290)(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

13、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考点3】代偿取回权(P290)1.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

14、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管理人难辞其咎管

15、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有权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关链接】权利人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非法转让,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

16、赔偿责任。【考点4】出卖人取回权(P290)(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

17、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答案】A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

18、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解释1】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行使的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二是出卖人尚未收到“全部”买卖价款。【解释2】出卖人行使该取回权时,“可以”(而非必须)通过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行使权利(如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如果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没有实现出卖人的要求,导致标的物最终到达管理人的,出卖人仍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解释3】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在货物未达管理人之前,出卖人也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待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应当 将标的物返回出卖人。即运输途中先主张、事后慢慢取回。【解释4】出卖人在买卖标的物“运输途中”未主张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之后”才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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