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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就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与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与原有房屋外表

2、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原有房屋,就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消防、物业管理、供电、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与标准。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就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第六条 凡从事建筑装

3、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包工程。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与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外省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 业主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

4、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年检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三章 施工许可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投资额

5、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就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按照建设部发布的110号令规定办理开工申报手续。第十三条 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一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与补偿等内容,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二)施工图纸已

6、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三)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四)应通过招标发包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五)业主或装修人与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七)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九)其它必备的条件。凡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与监理。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

7、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备案。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与层层转包。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与设备。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当使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与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与

8、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修工程质量。第二十条 凡涉及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与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

9、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与危害,文明施工,以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与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工程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不合格工程与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

10、宅装修),就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资质证书者承接其住宅装修。对未办理装饰装修工程开工申报手续的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建筑企业与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承接装饰

11、装修业务。第三十条 住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与使用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与标准。从事住宅装修活动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造成房屋渗漏。第三十一条 住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第三十二条 住宅装修工程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住宅装修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按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办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

12、修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进行处罚。(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四)应招标而未采取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五)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等级证书不符的企业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擅自施工的;(八)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

13、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九)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的工程;(十)应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第三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二)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与设计图签的;(三)擅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六)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身安全的;(七)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八)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偷工减料、不按技术标准施工的。第三十六条 因装饰装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单位与个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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