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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1、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7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二、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

2、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实际或理论意义,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 5、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说明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2、在校期间受到过降级处理者;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三、硕士学位 第六条 达到

3、下述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1、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不包含学术论文集中采用的论文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6、参加“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取得相应学分; 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从入学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4年)。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以

4、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 2、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3、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单;4、论文开题报告书;5、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书; 6、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7、论文学术评议书; 8、学位论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2、论文水平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九条 硕土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一般为一至二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3、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要求掌握系统

5、和较宽广的专业知识; 4、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条 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如科研课题是多人合作的项目,应对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加以说明; 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所研究的内容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改进或创新,有对比验证; 4、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试验技能; 5、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

6、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6、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审阅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要向学位分委员会作论文简要报告,征求意见,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复印论文,正式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1、论文评阅人为三名,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担任,其中指导教师一名,校内有关专家一名,校外有关专家一名。评阅人根据论文评审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2、送审的三份硕士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

7、织学位论文答辩。3、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一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评审。4、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

8、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5、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或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要修改后才能进行论文答辩或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6、如第二次评审还未达到第十二条第2项的要求,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如符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

9、十条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但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委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2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位论文评阅人,研究生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 每个委员必须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3、答辩委员会要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答辩情况,论文评语等进行评议,写出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

10、签字,方能生效。 4、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公开方式举行,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得通过。5、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好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硕士研究生如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5项的要求(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

11、必须合格),可提供学术论文的刊用证明书,证明论文在一年内可刊出,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超过一年才能刊出或无刊用证明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学术论文发表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3、硕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四、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1、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2、(1)工学学科门类、理学学科门类、农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三篇,其中应有

12、一篇论文在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在云南省内非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的核心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不列入统计篇数。 (2)管理学学科门类、社会科学科学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五篇,其中在云南省内核心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不列入统计篇数。 在读期间如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社会科学奖),获奖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有个人获奖证书。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13、名,则相当于两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名,则相当于一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3、外国语水平达到下列要求中的任意一项:(1)、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用英文撰写在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2)、已取得CET6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425分)。(3)、取得TOEFL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550分)。(4)、取得GRE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参照国家出国留学要求的起点)。(5)、取得IELTS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6.0)。(6)、取得PETS5(公

14、共外语水平考5级)考试成绩单,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线。(7)、在学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经批准出国进修、联合培养或进行合作科研任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 4、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5、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6、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2004年以前(含200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6年;2005年以后(含2005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 2、博士课程学习成绩表; 3、证明外语水平

15、的有关材料(见第十五条第3项对外语水平的要求);4、论文开题报告书;5、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书; 6、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表; 7、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论文学术评议书; 9、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分”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2、论文水平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16、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并有较好的听、说能力。4、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专著;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3、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试验技能,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试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数据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论文所得出的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 4、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5、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反映作者具有较坚实宽广的

17、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门知识; 6、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初稿完成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预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专家(3-5位)组成答辩小组,对论文的主要成果和创新性等进行评议,并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土学位论文水平、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做出决议。通过论文预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印刷,提交通讯评议。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如论文出现重大原则性错误,则必须重新对课题进行研究、重新撰写论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论文采用隐名评审,论文评阅人为七名,由教授

18、(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以校外专家为主,由学位办公室根据论文的研究领域和专业,送相关院校和科研单位随机确定。评阅人根据博士论文评审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1、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七份的论文总体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2、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有一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再送一份论文进行评审,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用

19、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五份论文进行第二次评审。3、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或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但要修改后才能答辩或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七份论文进行第二次评审。4、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含二份)以上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

20、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七份论文进行第二次评审。如达到要求,可组织论文答辩。5、如第二次评审还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1项的要求,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如符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但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1、答辩委员会由七人或九人组成,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应有1-3名外单位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研究生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2、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

21、水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每个委员要事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坚持原则,态度公正。3、答辩委员会要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论文答辩情况、论文评语进行评议,作出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方能生效。 4、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公开方式举行。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得通过。5、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 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

22、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后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博士学位的授予由学校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审批通过后,张榜公示60日,无异议,方能授予博士学位。五、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六、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至三

23、人(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一人,秘书一人,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生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我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成员应包括学校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兼职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生效

24、。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7、审批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8、制定和审核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方案;9、审核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和本科专业;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和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11、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撤消)博土学位的决议、审议通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

25、,方能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能生效。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批三次学位,时间为每年3月的第四周、5月的第二周、10月的第三周。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博士、硕士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2、审定博士、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3、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审核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名单; 5、审核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博连读人员名单; 6、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审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检查; 8、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及硕士学位论文

26、评阅人名单;9、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10、作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11、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2、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3、推荐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14、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5、研究和处理其他和学位有关的事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或撤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七、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其学位论文及申报材料要用中文撰写。 第二十

27、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开始。我校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得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位证书证明。我校已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如发现是违反规定而授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议,并通知所在单位,其学位证书应在二周内退还学校。第三十条 已通过的硕土、博士学位论文,应交校科技档案室、校图书馆、国家科技情报研究所、北京图书馆存档。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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