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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doc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号各市综治办、党委宣传部、信访局、维稳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局、法制办、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

2、作的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医疗服务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

3、,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防范和化解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和分析医患关系动态,完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医疗机构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隐患,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

4、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对医疗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危及患者安全的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要求,规范投诉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预警排查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要针对医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广大医务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严格遵守

5、诊疗规范,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医患沟通水平,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尊重患者的想法,始终把“服务好、质量好、让病人满意”作为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的工作平台,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按照明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及时向驻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

6、建设标准,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组成人员予以公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启动、健康运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及退休人员的作用,逐步建

7、立起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和调解水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医患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调解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

8、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在医院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购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患者自愿购买的医疗、手术、住院等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缴

9、纳主体为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机构不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的负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企业积极依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将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五、加大医疗机构治安综合处置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医闹”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医院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整

10、治工作。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要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在医院内打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积极会同医院做好劝解工作,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撤离及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后,患方代表不超过5人与医方进行沟通及调解;对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时撤离现场,对经多次警示仍不停止侵害行为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给予制止;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加大侦办、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六、加强对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领导 在省创建

11、“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省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明确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协调指导我省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开展;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对策,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多方联动、合力共建的工作格局。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各级综治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

12、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保监部门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帮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进行调解,并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医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医警协作机制,及时排查、消除各种治安隐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司法行政部

13、门正式聘请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给予适当补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服务工作,引导群众科学、客观认识医疗卫生的特点,大力宣传医务人员甘于奉献、忠诚服务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医学、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信访和维稳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其他成员部门也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宣 传 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维护稳定工作信 访 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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