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三)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概念及原则(二)变更的典型原因(三)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四)协商一致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即由于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因此没有对方
2、当事人的同意,不能由第三人替代履行;(2)全面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自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且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一方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以使劳动合同约定的目的得以实现。(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第29条)(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30条)
3、(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里的一个督促程序(债务人还债)。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典型案例36岁的谭女士是一名公司高管,2007年5月,她被一家猎头公司推荐到南京某民营拍卖公司工作,担任该拍卖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协助一位同被猎头公司挖来的常务副总经理工作,约定的年薪是税前7.5万元。同年6月6日,谭女士持拍卖公司发给她的职位提供信前来上班。6月20日,谭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
4、议书,公司明确了她的职位,并要她对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其工作业绩由常务副总经理考核确认。7月上旬,谭女士发现自己突然怀孕,妊娠反应严重,但尽管如此,她仍坚持上班和出差,并圆满完成了公司的相关拍卖任务。8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谭女士回家休息,并称工资待遇不变。但从9月份起,公司就停发了谭女士的工资,并且之前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也不补发,谭女士多次找公司交涉,但均无果。 2008年2月,谭女士带着起草好的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到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由于法院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相应的审查,当日没有正式立案。3日上午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谭女士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并于当天下午受理了其申请。谭女士的申请共
5、提出了6条主张,其中包括欠薪、浮动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追索总额为33520元。 2月6日,法院依法向拍卖公司发出支付令。(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31条)(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6、: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法律责任:(1)经济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
7、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2.不属于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法 第32条)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概念及原则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对劳动者来说,大多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但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收入、待遇等不如从前的情况,而这往往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发生劳动纠纷。 2、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
9、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变更的典型原因1.用人单位的变更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是单位内部结构的调整导致工作岗位需求变化。2.劳动力价值的变更 随着时间的推移,员工的劳动力价值可能会提升,也可能会降低,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根据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对其工资条款进行调整。3.社会经济的变更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一般说来,三年不给员工涨工资,就相当于给员工降一级工资。(三)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3条)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
10、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动合同法第33条) (四)协商一致变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典型案例:李雄在公司研发部门工作,因其知识陈旧,造成工期延误,公司决定将李雄带到维修部门。但是,李雄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继续在研发部门工作,始终没去维修部门报到。公司认为李雄调动通知后不到岗位报到的行为属于旷工,于是按旷工将其辞退,导致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公司的解除决定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对员工拒绝调整行为予以合法应对。对此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案例中,企业在其劳动纪律中并没有对不服从调动作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的规定,结果被争议机构认定为败诉。 因此,对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岗位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予以应对。问题:1,、劳动合同双方各有哪些义务? 2、劳动合同变更的典型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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