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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案件代理词.doc

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明确,现向法庭称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履行对被告在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仅局限于医药费范围内的赔偿。从我国设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正是出于能够及时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救治和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管恒奇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迄今昏迷不醒,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已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一万元限额。并且从受害人的病情来看,省立友谊医院的病情说明上载明了系多发伤,脑部,胸部皆有挫裂伤,左髋骨折,可以说,必然是构成伤残的。未来司法

2、鉴定机构的鉴定也只不过是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具体的级别,构成伤残是必然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依然坚持分项赔偿限额标准并且又得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将面临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从而不能继续治疗的危险处境。所以我认为结合立法的精神以及保护受害人的宗旨,保险公司应当向被害人先行支付交强险的伤残死亡赔偿金。这种先行赔付不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保险公司必然应当履行这部分赔偿,只不过是时间先后的问题,早赔还是晚赔对保险公司影响不大,但先行赔付对受害人却意义重大。另外,从规定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问题的法源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是由保监会作出了规定,保监会的

3、该项规定只是出于保护行业利益的考虑,完全无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考量,是不公平的。按照立法法,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委,其作出的规定是一种规章,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规章是参照适用,而不是完全遵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遵从规章将造成显著不公正的结果时,应当选择不适用规章。代理人认为,本案如果依然机械的固守保监会关于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造成的结果对于受害人太不公平,受害人将无法得到急需的赔偿,因此面临无法就医的困境,这与法的目的大相背离,更无法起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事实上,随着保监会该项规定造成的社会不利局面,近两年呼吁彻底明文废止该规定的呼声也不断高涨,北京上海地区的法院也多次

4、发出司法建议保监会取消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采纳保监会规定的案例,例如成都地区的法院一般不遵照保监会的规定,没有区分责任限额,只要总数在交强险限额即12.2万以下的,都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基于此,代理人恳请法庭,综合以上情况,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以及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本案肇事者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划分问题。尽管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基于客观原因,未能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但原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的一种,其并不能完全证实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

5、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结合交警部门的讯问笔录以及事故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皖A5j616明显占道行驶,按照常理,被告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如果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真的是突然转弯或者横穿马路,那么摩托车与客车的前部右侧相撞,客车应当在遭遇撞击后车身呈向左偏移的态势,但实际情况是客车的车身是呈向右前方偏移,这怎么能符合物理学原理呢?被告声称原告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说法更加不能成立,我在开庭前曾到事故发生现场实地勘察过,两车发生撞击的位置,路边根本就无东西向出口,正常人驾驶摩托车怎么可能要突然横穿呢?这不符合常理。所以事实是被告驾驶的客车在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变道,并且未打方向灯(

6、这一点交警队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可以证实),致使在后侧方行驶的原告避让不及,与被告车辆的右前侧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再者,被告驾驶车辆也超过了安全车速,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本起事故也与被告的超速行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试想如果被告没有这么快的车速,也许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无可避免,但绝不会造成受害人现在昏迷至今这样严重的后果。至此,原告认为,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原告,应当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考虑到被告驾驶的客车其抗风险的能力远远大于受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被告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至于被告声称原告酒后驾驶的问题,从鉴定结论来看,受害人的酒精浓度

7、值为15.9,按照规定,低于20的既不属于醉酒驾驶,甚至算不上酒后驾驶,而只能是饮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不受行政处罚,这充分说明这样的状态对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影响微乎其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显著影响。原告之所以饮酒也纯系事出有因,由于原告的身体不好,一直每天坚持服用药酒。综合来看,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不低于80%的责任比例。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认真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公平公正审理本案。质证意见证据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有异议,被告所述不实,受害人不是酒后驾驶,按照规定酒精浓度低于20的只能是饮酒后驾驶。从鉴定结论来看,受害人的酒精浓度值为15.9。证据二,有异议。一,受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并非转向行驶,从照片来看,恰是被告的车辆变道,且未开方向灯。二,被告称原告未戴头盔不属实,且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三,从照片上被告车辆的停放位置来看,被告所驾驶车辆明显占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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