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划建设青岛蓝色硅谷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活力,根据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第三条核心区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运用国际视野,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开放引领、生态优先和海陆统筹,着力实施重大推进工程、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2、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海洋科技创新高地、海洋文化教育先行区、海洋新兴产业引领区、滨海生态科技新城。第四条核心区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创新、改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核心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工作,发挥政策叠加优势;对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对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符合我市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先行先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全市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即墨市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3、既充分衔接,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相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第七条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理事会(以下简称蓝谷理事会)。蓝谷理事会是核心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确定核心区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蓝谷理事会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蓝谷理事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市政府、驻区重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第八条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蓝谷管理局)。蓝谷管理局是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核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蓝谷管理局对蓝谷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