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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docx

1、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假如干问题的规定,规X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X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一条采用如下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某某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与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展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

2、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一样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如下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

3、排除。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条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

4、被告人签名或者捺印。第六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当。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七条开庭审理前,承方法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审查: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出申请的,是否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是否作出调查结论; (三)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是否核查讯问的合法性,是否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展核查的,是否作出核

5、查结论;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第八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与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九条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第十条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

6、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未能补充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被告人与其辩护人。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展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驻看守所

7、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展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展调查。第十二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审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展: (一)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与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三)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第十三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

8、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展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第十四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第十五条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庭应当在庭审中向控辩双方核实并当庭予以确认。对于一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展审查。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展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9、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明确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第十六条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与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内容。第十七条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展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一样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10、。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调查。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完毕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十九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展: (一)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二)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与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展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11、(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辩论。第二十条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庭审中,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或者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同意。第二十一条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讯问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

12、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明理由。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第二十二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展录音录像; (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连续进

13、展,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完毕;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第二十三条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承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

14、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内容等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展调查核实。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展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第二十六条经法庭审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

15、证据的; (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展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五)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参照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第三十条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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