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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1、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 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 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 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

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勘 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 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第五条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 理工作。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委质监站”)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实际, 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

3、则;(二) 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 负责对下列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 水运建设项目;2.市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和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 等公路建设项目;3.市审批的航电枢纽、港口码头、航道整治等水运建设项目;4.市交委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四) 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 析,发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五) 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

4、系建 设,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业绩进 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 实施全市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 培训,实施二级及以下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培 训考核。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 其设置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 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事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一般不应 少于3人。区县

5、(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及市属企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 责任。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 定期向委质监站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其所审批或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 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将该项目批准开工的文 件抄告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共同 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 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安全生产负总 责,其负责人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

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 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 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第十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 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职责、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 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 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

8、安全生产 监督手续。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 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 全生产合同;(二) 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三)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四)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汇 总表(见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见 附件2);(五)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 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

9、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见附件3);(七) 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 证;(八)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的1%)的落实情况;(九) 拟投入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种设备规格、型号、用途、 使用地点以及拟进、退场时间;(十)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十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 监督申请登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资料提交齐全 的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 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登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建

10、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监督的公 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进行安全生产监 督交底。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主要监督人员、监督检 查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监督检查要求以及 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制定的方案实施现场监督检 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而记录,并由检查 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 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检查人对检查记录及 结论署名并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

11、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 责。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 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 安全生产分析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 据项目开展情况,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驻地、施工作业 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和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 工设备组装厂等地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 程施工安全动态,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相关的施工许可部 门。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

12、业人员具备 上岗资格情况,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 况;(三) 特种设备和大型专用设备是否经过检验检测、验收、 荷载试验,是否有维护、保养、使用记录;(四) 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 落实情况;各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 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六)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七) 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九) 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13、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 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要求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与 联合检查;(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 照、录像;(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 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发出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

14、生产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见附 件4),作出如下处理:(一) 从业单位存在一般安全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令限期整 改,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二) 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 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发出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见附件5);(四) 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报告相应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五) 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 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15、。(六)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安全监 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 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 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7 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抄告书(附件6), 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七)对于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 按处罚权限应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区县(自治县)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报上级 部门查处。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6、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的执行情况 进行追踪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7日内填写公 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改报告(见附件7)书面报告公 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建设、监理单 位复查合格并由复查单位签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复工通知单(见附件8)后,方可复工。第十九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 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见附件9)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7、部门和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 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 查处理及结案情况。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 市交委和委质监站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委质监站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按要求上报市交委和 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负 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

18、起施行。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汇总表编号:工程名称建设 规模批准 文号投资规模合同价安全 投入施工单位施工名称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编号负责人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安全负责人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项目经理合书号核证考格编联系 电话项目副经理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项目总工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专职安全 人员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考核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监理单位单位负责人联系 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 电话专职安全监 理工程师培训合 格证书 编号联系 电话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联系 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 电话

19、填服单位:(盖章)填报人:年 月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附件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编号:工程项目 名称建设规模合同价单位责任人项目 责任人参建单位承诺本单位郑重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有关的安全责任,在工作范围 内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单位负责人:年 月 日项目主要负责人:日年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年 月日注:1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 位分别进行填写;2.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名。附件3:安全生产条

20、件审查表项目及合同段 名 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标准具备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副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专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取得考核合格 证书,并在有效期 内。施工现场应当按 照每5000万元施工 合同额配备一名的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万元的至少配 备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的垂直运 输机械作业人员、施 工船舶作业人员、爆 破作业人员、安装拆 卸工、起重信号工、 电工、焊工等国家规 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

21、种设备和大型专用设备施工单位在工程中 使用施工特种设备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检验检测;使 用整体提升式脚于 架、滑模爬模、移动 模架、挂蓝等大型专 用设施前,应当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的,由承租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 位共同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验收合格 后30日内,应向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签字):附件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编号:和交质监安检字 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情况及问题:处理意见:*交通基本建设质

22、量监督站年 月 日处理结果(含附件: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整改报告;2、整改后的相关安全证明资料):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年 月 日注:建设单位2份,监理及施工单位各1份,报同级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1份。附件5: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交质监安检字 号你单位施工的 工程 部位,违反(违章、违规内容、依据)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工程的施工。停工期间,应采 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并经 复查合格后,报送我站备案。特此通知监督检查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年 月 日附件6: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抄告书编号: ( )第 号我单位于

23、 年 月 日对(施工单位名称)建设的工地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拒绝整改(见附件);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效果不明显(见附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见附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37条的规定,特此函告。(盖章)年 月 日签收: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日期: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抄送单位留存,一份送达被抄送 单位,一份交违法违章企业。附件7: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改报告编号:工程名称检查意见通知书编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不够可增加附页):施工单位负责人:日 监理单位意见

24、:监理单位负责人:年 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负责人:年 月 日 注:1 建设单位2份,监理及施工单位各1份,抄报同级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1份。2.有关证明材料、图片资料附后。附件8: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复工通知单*交安检字 号根据 发出的暂时停工 通知单(材交质监字 号),你单位暂停施工的工程,由于认真进行了整改,采取措 施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 毕,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准予复工。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 工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此通知检查人:单位: (盖章)年 月 日附件9: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 号:交质监31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 71号有效填报单位:期至:2010年10月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年 月 日时分天气气候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工程名称及所在地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类别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员数量(人)死亡人员类型失踪人员数量(人)失踪人员类 型重伤人员数量(人)重伤人员类 型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年 月 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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