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1 ,大小:27.64KB ,
资源ID:2326250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326250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福建省奖励扶助制度.docx)为本站会员(b****1)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福建省奖励扶助制度.docx

1、福建省奖励扶助制度福建省奖励扶助制度福建省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5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51号)精神,从2015年起,我省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确保与已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范围内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1.引导更多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

2、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

3、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或福

4、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 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

5、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

6、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每年县(市、区)

7、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一)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二)负担办法。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 (含

8、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五、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奖励扶助金应按照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具体委托发放办法由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一)财政部门根据发放需要,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

9、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六、检查与监督(一)省、设区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

10、情况进行监督。(二)利用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省级每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三)推行村(居)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通过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可以由民评代表兼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工作协调小组。七、奖励及责任根据各

11、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省级补助,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工作要求(一)各级

12、领导对奖励扶助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安居、致富、成才、亲情、保障”系列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

13、家庭和贫困母亲、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向计生户倾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奖励扶助工作经费。(五)各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下发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生家庭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七)县、乡

14、(街道)、村(社区)三级要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或计财科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省卫生计生委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反馈、业务指导,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向国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交流。九、工作实施步骤奖励扶助工作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一)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培

15、训。市、县、乡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居)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居)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省市复查、群众举报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透明、准确、公平、

16、公正。(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四)本年度奖励扶助金预算方案编制、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按照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需求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六)下年度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奖励扶助金需求预算方案。(七)对全年工作开

17、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设区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附件:1.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2.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18、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夫妻中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一)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198

19、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二)关于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三)关于收养问题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

20、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关于子女数的确认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二)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三)关于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四)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

21、,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一)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五、其他相关规定(一)关于户籍迁移变动扶助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扶助金在迁出当年仍由原户籍地发放;次年起,按

22、迁入地标准发放。执行国家政策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其他原因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居住满五年后列入。(二)关于扶助对象退出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工作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停止奖励扶助。(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2015-07-21 23:56 | #2楼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

23、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

24、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一)内容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

25、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二)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三)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

26、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四)组织管理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协调组织,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政法处和各

27、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计财科和政法科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

28、“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

29、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1)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

30、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为四年。(2)关于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个子女,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凡在此之后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还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3)关于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视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在此之后生育第

31、二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达到生育间隔,但生育一女夫妇未达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为女孩的,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还须落实绝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4)关于收养问题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

32、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3)关于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之和。5.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