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要求。一、基本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产废单位是制定与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产废单位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实行分级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以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环境
2、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除外):1.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3.重点排污单位;4.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备案存在困难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二)实行分类管理。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产废单位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或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产废单位,按照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编制(修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产废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简化备案程序,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三、规范简化备案实施(一)简化备案程序。1符合简化备案程序的产废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下列文件:(1)产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2)产废单位关键信息表;(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