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业类附件江苏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中用于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
2、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省海洋与渔业
3、局主要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提出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 补助标准第四章 第五条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第六条 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
4、拆解渔船资金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 渔船更新改造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二)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
5、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第八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一)经农业部批准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或经农业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二)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三)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第九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
6、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的渔港和避风锚地。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第十条 远洋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要为我国远洋渔船生产配套服务的远洋渔业基地中的公益性项目;(二)境外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已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许可,并获得所在国政府有关用地等批准文件;(三)项目企业需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拥有基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第十一条 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申请补助资
7、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一)经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二)纳入农业部船位监测系统并正常生产;(三)渔船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第六章 第十二条 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工作。(二)由船舶所有人向其所在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三)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不少于
8、5个工作日),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公示结束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渔船统计、补助额度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抄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四)省海洋与渔业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测算。第十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上年度渔船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第十四条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第七章 下达和拨付第八章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后20个工作日内,省海洋与渔
9、业局将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第九章 管理和监督第一十章 第十七条 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八条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10、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一十一章 附 则第一十二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附件:1.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2. 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3.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单位:万元 补助类型及标准 渔船材质和分档 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木质渔船船长12米0.0 0.0 0.5 0.5 12米船长24米1.0 0.0 1.0 0.5 24
11、米船长1.5 0.0 1.0 0.5 钢制渔船船长12米1.0 0.0 0.5 0.5 12米船长24米2.0 4.0 1.0 0.5 24米船长3.0 5.0 1.0 0.5 附件2: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单位:万元 钢质渔船分档补助金额(不带制冷系统)补助金额(带制冷系统)玻璃钢渔船分档补助金额上限船长12米5船长12米812米船长15米1012米船长15米1515米船长18米1515米船长18米2518米船长21米2018米船长21米4021米船长24米2521米船长24米5024米船长27米4024米船长27米8027米船长30米6027米船长30米12030米船长33
12、米759030米船长33米15033米船长36米9011033米船长36米20036米船长40米12016036米船长40米28040米船长45米025040米船长32045米船长50米030050米船长55米035055米船长0400说明:制冷系统须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储液罐等。附件3: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补助项目补助内容补助标准(上限)备注人工鱼礁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构件礁:500元/空方投石礁:200元/立方米用于礁体建造资金不低于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增殖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总额不高于15%。海藻场和海草床
13、增殖修复20万元/公顷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沿海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防波堤:12万元/延米码头:8万元/延米护岸:3万元/延米疏浚:25元/立方米沿海渔港项目中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等,内陆渔港项目中码头、护岸、港池航道疏浚、引桥、趸船等,避风锚地项目中防波堤、系泊岸线、航道锚地疏浚、系泊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均应占项目总投资的75%以上。内陆渔港标准化改造和整治维护码头:8万元/延米护岸:2万元/延米疏浚:25元/立方米避风锚地标准化改造和整治维护防波堤:12万元/延米上岸码头:5万元/延米系泊岸线:5万元/延米浮筒:30万/个疏浚:25元/立方米渔港动态管理系统每个渔港150万元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每个航标25万元深水抗风浪网箱推广深水网箱(周长40-120米)及其配套设施每只深水网箱及其配套设施10-30万元深水网箱周长为40-120米。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大中型渔船:1.4万元/艘小型渔船:0.4万元/艘大中型渔船为12米以上(含);小型渔船为12米以下。岸台基站建设和升级运维新建/升级基站及运行维护:50万元/个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及数据中心建设2000万元/省(区)系统每年运转维护费上限为建设资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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