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北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附件:中北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以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对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国防生是指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论国防
2、和军队建设思想和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防法、兵役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为依据,在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军事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我校专业特色优势,建立和完善我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体系,确保向军队输送高质量军事人才,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第四条:国防生教育管理由学校负主要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中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组织建设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选培办负责人为副组长,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国防生专业所在学院、后备军官教育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北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工
3、作领导组,领导、协调我校相关部门和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备军官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第六条:成立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各种国防生社团组织,协助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完成国防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丰富国防生文化生活。第七条:国防生以宿舍建立班,以同年级若干班成立区队,以年级成立中队;班长由宿舍长担任;区队长由本区队选举产生,区队指导员由该区队团支书担任;中队长由选培办干部担任,主要负责本中队军政训练任务;中队教导员由班主任担任,主要负责本中队国防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各中队在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和选培办共
4、同领导下相互协助开展具体工作。国防生干部比照学校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设置,由后备军官教育学院与选培办参照学校学生干部选拔要求共同考核、任命。第三章 国防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国防生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志愿从事军队工作,严守国家和军队秘密,不得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军队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选培办和学校的双重教育管理,定期向选培办和学校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三)、积极参加军政训练活动,自觉接受军事
5、化管理,学期和毕业训练考核达到选培办要求,体检符合军队有关规定。(四)、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必修学分,毕业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培养目标为非指挥类的,本科毕业时经选培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研究生;培养目标为指挥类的,本科毕业时不得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研究生,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以在职干部身份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研究生。(六)、未经选培办审批同意,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结婚和报考研究生等事宜,不得在校外借住、租住。(七)、享受选培办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可以参评学校提供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奖学
6、金,享受军队提供的军事教育训练资源。(八)、毕业时服从选培办、学校分配。(九)、由一名亲友作为担保人,保证对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十)、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对选培办和学校未履行协议的行为提出质询,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四章 国防生学籍管理第九条:国防生在其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学年注册,对延期注册或不注册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国防生所学专业的课程学习实行跟班上课制,由国防生专业所在学院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在规定学制内完成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一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的,需经国防
7、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由选培办报请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国防生应在三年级第二学期末统一向选培办提出考研申请,学习成绩、现实表现优秀者优先推荐。遇有政策调整,按军队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要,选培办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志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未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学生不得参加国防生派遣。第五章 国防生思想教育第十四条:国防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在校学习全过程,重点抓好党的创新理论
8、学习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学习实践活动,使国防生熟悉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打牢献身国防的思想基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和心理素质。第十五条:后备军官教育学院与选培办建立工作例会及学生骨干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任务,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国防生的思想、学习训练和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评议,有针对性的及时加以教育引导。第十六条: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由组织部和选培办共同制定,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党总支培养发展。第十七条:发挥国防生党、团支部和学生
9、骨干队伍的作用,严格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形成教育管理合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六章 国防生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国防生在参加军政集中训练期间,应遵守集训作息规定。第十九条:国防生非公不得随意着军装;着军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严禁军装外借和私自穿军装外出,严禁着军装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军装必须配套穿着,不得混穿;军政训练时,通常穿军鞋、深色袜;穿便鞋时,着黑、棕色鞋;进行军政训练和参加大型集会活动时,按规定统一着军装。第二十一条:国防生不得文身刺绣、留长发、大鬂角和胡须,不得染发、烫发,着军装时不得化妆、留长指甲、染指甲、戴围巾,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
10、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穿拖鞋,外出时应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第二十二条:国防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端正,参加集会时,应自觉维护国防生形象,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第二十三条:国防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参与赌博,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反动、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得浏览不健康网站。第二十四条:国防生在校期间不提倡谈恋爱,不允许结婚;第二十五条:在宿舍使用电脑需向班主任申请,经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审
11、批后方可使用,一、二年级国防生和未达到国家英语四级合格标准者,禁止购买或在宿舍内使用个人电脑。第二十六条:国防生内务设置应当整齐。宿舍内床铺、桌椅等各类物品应按规定摆放整齐。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室内外门窗玻璃、墙壁、墙角、门角等处无积尘、杂物等。宿舍内务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时的抽查。第二十七条:国防生外出时,应向专业所在学院、选培办和后备军官教育学院逐级请假,并按时返校销假。一日以内的,由中队长和教导员共同批准;请假一日以上或离开本市及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政训练的,由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和选培办领导批准;集体外出参加活动需签订国防生集体外出安全责任书;第二十八条:国防生应模范遵守学校相关
12、规章制度,日常行为违反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国防生日常管理要求,经教育不改者,比照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国防生党员违纪,参照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国防生在校期间所有处分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不得撤销。第七章 国防生军政训练第三十条: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学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事理论课、日常训练及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国防生必修课计算学分,计入国防生学生成绩档案。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在校期间须进行人民军队导论、革命军人思想品德、军人心理学、战争简史、
13、军事思想、国防建设、军队基层文化工作、军事领导科学与方法、军事法概论、军事高技术概论、队列、军事体育、军事基本技能、综合训练等军政课程学习。课程由学校教师、军队院校教员、部队领导、选培办干部共同完成。第三十二条:国防生应通过早操和双休日等课余时间进行共同条令、军人体能、队列训练及军事基本技能的巩固和提高。第三十三条:假期集中训练包括基地化集中训练和部队实践锻炼,由选培办和学校组织国防生参加,承训部队负责制定训练计划和组织训练实施,学校和选培办派人跟进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结训前,由承训单位会同选培办和学校共同组织训练考评。第三十四条:高年级优秀国防生应通过承担普通新生军训任务进一步提高自身组织管理
14、能力和训练施教能力。第八章 国防生违约与淘汰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应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学校开除学籍;(三)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四)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六)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第三十六条:国防生违约的,由学校协助选培办按协议收缴其所享受的全部国防
15、奖学金及罚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校不予其办理离校、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已取得攻读研究生资格的,取消其攻读资格。 第三十七条:非毕业班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预淘汰:(一)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者;(二) 一学期内,受后备军官教育学院3次(含)以上通报批评者;(三) 不及格课程(含军政训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含)者;(四) 连续两学年体能考核不达标者;第三十八条:对予以预淘汰的国防生,保留其国防生资格一年,资格保留期满后,学生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由所在区队和中队复核鉴定后,提交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组审批。第三十九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
16、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者;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检标准者; (四)受学校学业警告者;(五)未通过资格恢复申请的预淘汰者;(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条:国防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享受的国防生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六)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形确定是否退还国防生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三
17、十九条第(三)(四)(五)项情形被淘汰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符合当年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生录取条件的,转为普通生,不符合者,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转为普通学生继续就读者,由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及选培办会同该生专业所在学院做好接收、安置和教育工作;第九章 国防生奖学金及国防生奖励第四十二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按学年经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组考核合格后,由选培办负责提供与发放;第四十三条:国防生可享受学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助学金,但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第四十四条:对不及格课程(含军政训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含)者,缓发当年国防奖学金;第四十五条:后备军官教育学院、选培办每学年根据国防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北大学招收和选拔的国防生,由中北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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