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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docx

1、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

2、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当事人主义诉

3、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2.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

4、,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反过来宣告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罪。1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14.西方无罪推定的三个必然条件:一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米兰达警告),我国的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二是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三是控方证明不了的要疑罪从无。1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口诀:轻告时,赦他死。其中亲告罪主要包括,口诀: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害。侵害是绝对不告不理,其余的均有例外情形。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6.专门机

5、关主要包括:公检法;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法院之间是通过审级的方式来监管监督下级,相互之间不是领导关系;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第四章管辖17.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口诀:贪贿渎职人民权,其他职权需省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贪污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一定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行使公务、从事公务活动的其它工作人员;人民权7种犯罪中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

6、复陷害案这4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这3种的主体也有可能是一般主体不一定非是国家工作人员。1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一定是自诉案件),口诀: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纯自诉是就是亲告罪(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害);公兼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检察院主动追究也可直接到法院直接自诉)的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刑法分则四五章可能判年以下的;对于以上种案件,若证据不

7、足法院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可能判年以上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报案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转自(必须先公诉再自诉,被害人应先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如不追究再到法院自诉)主要包括种情况:有证据、被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但公检没有追究刑责的。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口诀:国恐无死没。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无期死刑、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只有无期和死刑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来审理。20.地域管辖:以犯罪地(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经常居住、住年以上、单位登记地、主要营业办事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8、第五章回避21回避的人员主要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口诀:审检侦、书鉴翻。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22.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23.决定回避的主体,口诀: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集体组织决定。当官的是指法院长、检察院长、公安正长,除了当官的就是当兵的,集体组织是指: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公安负责人由同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定。24关于回避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回避,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因为侦查讲究效率,且证据容易被破坏。符合回避情形的人员,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主要是指

9、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效力待定,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审判人员则无规定。如果对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长、法院长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第六章辩护和代理25必须指派辩护人辩护的情形,口诀: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26.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权益,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但是也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过程中均享有。28.辩护律师阅卷、会见、通信无需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非律师辩护

10、人则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阅卷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本安排案卷材料主要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是不能看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合议庭的评议记录。29.辩护律师持证(律师证、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48小时内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恐贿案侦查期间见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如有碍侦查或可能泄密的侦查机关可以不让见。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核实证据,会见不被监听。30.辩护律师一般不亲自收集证据,防止被告做伪证。向控方证人取证要过两关(经公检法和证人同意),向辩方证人过一关(证人同意),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收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3

11、1.辩护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的证据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防止浪费司法资源。其他的证据要告诉法院,但不必告诉公检。32.辩护律师要执业过程中如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其它他应当保密,可以不说。3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主要有4个:一是地位不同,辩护人独立,诉讼代理人不独立;二是依据不同,诉代人必须与被代理人的意见一致,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三是委托人不一样,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

12、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辩护人的委托人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四是产生的时间不同,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时间为审查起诉之日起,而辩护人则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第七章刑事证据34.证据是指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种表现形式。35.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证据的形式证据都应合法,比如,警犬的辨认、心理测试结论等不具备合法性。36.刑事证据制度有2个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体现在3

13、个方面一是必须依靠证据;二是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三是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自由心证包含2个方面: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37.证据的理论分类,按照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即一手证据)和传来证据(即二手证据);按照与事实证明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即直接肯定某人实施犯罪的直接否定某人犯罪的直接否定犯罪发生的)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其它的);按照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8.证据的8种表现形式中,物证、书证为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为一般为言词证据,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

14、般为实物证据,如里面有陈述的为言词证据。39.刑事证据规则有7项,即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自白证据规则。40.非法证据排除中,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无效,对证人、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但是对毒树之果可用,即对被告人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有效。41.补强证据需要满足3个条件即有证据能力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具有独立的来源。42.传闻证据规则即“庭外陈述”和“庭上转述”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理由有3个:一是可能失真;二是无法接受交叉询问;三是无法通过察言观色辨真伪。但是被害人临终遗言,对案

15、件有重要关系又因病重无法出庭的法官亲自前往调查核实的有效。4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能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常人体验性判断可以用,分析性判断不可用。44.最佳证据规则即原件才是最佳证据,书证要尽量提供原件,如不是则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无效。45.自白证据规则是指供述要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是有效的,违背意志和法定程序的自白无效,仅有供述不能证明判定有罪。46.证明责任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有主张;二是提供(出)证据责任;三是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故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缺二三,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有审查判断证据的关

16、系。“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因为被告人一般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在持有类的特定案件中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不用说服,所以也无证明责任。47.证明标准的程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链完整,证据要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自相矛盾。第八章强制措施48.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和逮捕。强制措施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49.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是强制措施

17、,它需要法院长颂布强制证人出庭令。扭送也不是强制措施,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对象不一样,扭送主体是任何公民,对象是现行犯或通缉在逃犯。羁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它包含于拘留逮捕,羁押是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50.强制措施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批准机关为公检法,刑事拘留决定批准机关为公安、检察院,逮捕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检察院批准;执行机关除拘传由公检法执行外,其余的均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51.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的人,口诀:检法害亲。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院。52.有责任承担民事赔偿的人有,口诀:共告监继。即被告、共犯、监护人、继承人、自愿的亲友。主

18、要赔偿人身权利、财物毁坏损失,精神赔偿不支持因为精神赔偿犯罪的人多是赔不了,无法执行,极易造成空判,有违权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不叫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申请国家赔偿。第十章期间、送达53.期日是一个时间点,比如开庭时间到几月几日几点,期间是一个时间段,比如上诉期是10天,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期日可以另行指定,期间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54.送达是公检法对老百姓,诉讼参与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是法定送达。55.直接送达包括送到本人、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56.留置送达即拒收,可请见证人签名,或拍照录像记录。57.委托送达是委托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58.邮寄送达是在有困

19、难的情况下采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59.转交送达骒将诉讼文书交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送,通常适用军人、服刑的犯人和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第十一章立案60.区分报案、举报和控告,一看主体;二看能不能指出犯罪嫌疑人。报案主体是被害人或第三人,但不能指出犯人,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举报和控告无能指出犯人。61.公诉案件立案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的即轻告时,赦他死。62.对该立不立案的,控告人有3种救济方法:一是向原公安机关先复议,7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复核;二是向检察院申诉;三是去法院自诉。3种手段无先后顺序之分,可同时进行。第十二章

20、侦查63.立案之前叫初查,立案之后才叫侦查。为防止侦查权烂用,区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由法官决定主要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逮捕羁押、搜查;事后审查是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决定,由此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64.主要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查。65.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2人,如果犯人被羁押的无时间限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不超过24小时。被羁押的通常在看守所内,但也可以将犯人提出去辩认、追缴有关财物;未被羁押的在现场、住处、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机耕,除了在现场外,其余地方讯问要出示

21、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证明文件。66.讯问过程中,犯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67.勘验、检查,勘验的对象是死的东西,如场所、物品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包括犯人和被害人。检查妇女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包括男医师),并且需要勘查证,而且公安部规定还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但高法规定,偏远山区的可以以录像代替见证人。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人可以强制检查;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但要通知死者家属到场。68.搜查应有2名侦查人员,对妇女搜查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原则上需要有搜查证,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

22、(其他强制措施不可以)的时候且遇到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69.技术侦查适用范围,口诀:国恐黑毒侵人权、贪污贿赂人保全。其中人保全是指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有效期为3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70.控制下交付仅对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其他财物的犯罪活动才可用。71.技术和秘密侦查收集到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会危及特定人员安全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第十三章起诉72.刑事公诉制度有2种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全部由国家起诉,被害人不得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

23、。我国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73.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法定主义即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便宜主义即公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74.不起诉针对的是人而不是他的某一行为,具体分为法定不起诉(绝对、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3种。法定不起诉是指无犯罪事实或符合轻告时,赦他死的情形,检察院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犯人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刑的,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盲聋哑、自首立功、胁从犯,在国外受过处理在国内也处理但免追究刑罚的。存疑

24、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经过补充侦查(三大本规定也可以是没有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经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75.不起诉的决定主体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救济程序: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与不批捕的救济程序一样)。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76.刑事审判的特征具有:职权性即一起诉就要裁判;亲历性即裁判者必须亲自经历听取双方意见;程序性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无效。77.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从1979年确立的超职权主义,到1996年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

25、并保留职权主义特征,到2012年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主要看有没有吸收当事人主义)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78.审判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其中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属于理论。79.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审理不断,人员不换。这就要求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如因回避等原因更换的要重新审判,但是如果换候补人员则不用重审。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80.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主要包括本法院有无管辖权被告人在不在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有无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是否齐备。81.延期、中止和终止审理的区别:延期审理是主观原因造成,如新证据、请回避,新起诉;中止审理是客观原因造成

26、,如被告人病了、跑了;终止审理是指刑诉法15条2-6项规定情形,如犯人死了,无罪、查不清、查清确实有罪、过期特赦免刑、无人来告等情形。82.法庭审判通常按照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的程序进行。83.宣布开庭时分工,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请人出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84.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向被告发问的除了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了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要经过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询问的顺序按照谁提请,谁先问。证人不一定都要出庭作证,但是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有影响且有必要

27、的必须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则是有异议且有必要。85.法庭调查期间,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相应增加人数,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但不得旁听。86.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不可上他人代替行使,未成年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如果陈述过程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可以制止,有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87.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区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判决分为3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无罪、证据不足无罪)和被告不负刑事责任的

28、判决(不满16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判决事实必须与起诉事实一致,坚持不告不理,不得另行加判。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7日内无回复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88.简易程序主要是在基层法院、一审过程中。适用范围,口诀: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由检察院、法院启动,法院被告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决定,不需要经过检察院同意。89.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口诀: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90.简易程序传唤、送达简便,3年以下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3年以上的由合议庭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听

29、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审理期限自受理后20天以内审结,超过3年的,延长至一个半月。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91.上诉与抗诉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上诉主体为被害人以外的当事人,抗诉的主体是检察院,被害人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二是理由不同,上诉无需理由,抗诉需要确有错误。三是形式不同,上诉可以书面或口头,抗诉只能用书面。四是途径不同,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抗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五是撤回的不同,上诉期满后撤回的,二审法院也要审查,根据原判正确与否,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情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准许撤回上诉,要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抗诉期满后撤回的,二审法可以裁定准许。期满前撤诉的,期满生效,期满

30、后撤诉的,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生效。92.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时候,不得判处生于原判的刑罚。二审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刑罚。上诉不加刑的包括3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执行,不得加重某罪的刑罚,不得撤销缓刑、延长考验期、禁止令、不得增加限制减刑。但是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加重刑罚。共犯不加的一并原则和分离原则。虽不加刑,但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加刑。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93.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的由高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10日内自动上报、逐级报、一案一报,复核过程中必须讯问被告

31、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应当全面审查,最高法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的可以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94.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只是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和一理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只要没有过追诉期,如果有新证据就可以再审。9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院是各级院长对本院的错认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如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遭再审。检察院,二审中的抗诉是下级向上级提起,

32、再审抗诉是上对下同级抗(最高检除外,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提出再审抗诉,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96.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二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是权限不同,二审抗诉除最高检外,任一级检察院都可以对本级法院的一审提出二审抗诉,再审抗诉是最高检对最高法,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三是受抗机关不同,二审是上级法院,再审是同级法院;四是期限不同,二审是10天或5天内,再审没有期限;五是效力不同,二审是阻止一审效力,再审不停止原判执行。第十九章执行97.法院执行的刑罚,口诀:无罪免刑,要钱要命。监狱执行的是剩余3个月以上的有期、无期和死缓。公安机关执行的是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是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犯由对应管教所执行。98.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的口诀为:有病不理,孕婴妇女。被判无期的只有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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