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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docx

1、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篇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只有当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以因此而解除保险合同。具体的法定情形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等八个方面。(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

2、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估算的危险

3、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年龄范围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要退还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此时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也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条款”以及“除斥期间”的限制。(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20XX年保险法中的第3

4、6条与第37就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规定,因转让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如果危险程度增加后,保险人有了一种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有一个期限,即保险人接到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内。第52条规定了如果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5、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如若保险人选择了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险费该退还给投保人。(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我国20XX年保险法中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且经常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保险标的不安全,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通知义务的功能在于通过解决危险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控制道德风险,实现微观交易公平”。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合

6、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必须要对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负责,因为保险人需要依据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进行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和确定保险费率。(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失且经保险人认定进行赔偿以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否继续。我国保险法的第58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以后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更多相关资料请查看保险百科篇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7、相对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任意性,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议解除。因为协议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解除合同,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法定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法定解除事由并不能适用于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

8、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条文并没有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表述,而是明确为“本法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所确定的各种情形。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为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都作出明文规定。归纳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有以下几类:1、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9、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10、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如保险公司应当知道保险车辆实际用于营运,仍以非营运车辆承保的;保险营销员对于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却在健康询问中否认患有疾病的。若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在承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告知却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第二,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在现实中,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可能已经知

11、道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存在,但为收取续期保险费,并不行使解除权,而是保持沉默,等到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后,立即提出告知义务者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从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如此以来,投保人的利益则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保险人则永久性地掌握着解除权,这明显有损于公平原则。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同时该权利的行使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这样的规定,可对保险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滥用解除权进行有效的规制。2、因欺诈保险金而解除。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

12、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一般统称为欺诈性索赔,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13、人在索赔阶段的欺诈行为。保险承保的风险为不确定的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不确定的危险的范畴,违背了“保险事故为偶然事故”之保险法则,是保险法所极力防范的道德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等的主观故意明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使得保险人在订约时所估算的危险与所收保险费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遭到破坏,因此保险人应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样,谎称发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也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严重违反,应当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权。需要提出的是,在欺诈性索赔中有一个例外,即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率已经包含自杀的因素,即使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予理赔也不会造成保险人的损

14、失。而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一律不给付保险金,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的目的与保护被保险人家属相违背。基于上述理由,自杀不予理赔之规则已有所松动或限制。我国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在2年后的自杀,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3、因年龄申报不实而解除(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

15、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确定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年龄越大,被保险人死亡的概率越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越大;年龄越小,死亡的概率越小,领取年金的时间越长。因此,年龄的如实告知是人寿保险中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但是对于此种不实告知,我国保

16、险对其处理有别于一般的其它事项的处理。换句话说,若因年龄申报不实,因首先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的特别规定,不管是投保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点与保险法十六条规定的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同。我国保险法对人身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首先,即使投保人故意为不实告知,但只要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其次,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基于合同中对年龄范围的约定。在人身保险中,生命周期表是保险人开发保险产品非常的重要的依据,在合同中约定的年龄范围也是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底线,超过这个年龄围投保,就造成保险费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之

17、间的对价失衡。最后,此类合同解除权与未如实告知的其他情形一样,受保险法第十六条六款规定的解除期限及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4、因复效期失败而解除(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六十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

18、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于是便有了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投保人迟延履行保险费给付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效力得以恢复的条款。人寿保险之目的不完全是为风险防范,还有储蓄、投资的目的,且人寿保险的合同期限都比较长,因此,法律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比起一般合同来说要更慎重。二年时间再加上六十天的宽限期,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了投保人的利益。在上述期间投保人若仍然不交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了防止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效力恢复问题的协商久拖不决,避免保险合同效力长期

19、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便规定了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5、因危险程度的增加而解除(保险法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20、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标的原危险状况在保险期间发生显著的持续增加,该“增加”在缔约时未予估计并作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于保险人显失公平。危险增加可以由以下原因所致:财产保险中的保险

21、标的转让、用途变更、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现行保险法的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即采用了“显著增加”的表述。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仅是轻微的、一般的或不明显的增加,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那么这种危险的增加应达到使保险标的不具可保性的程度。或者虽然具备可保性,但投保人拒绝保险人关于增加保险费的请求。6、因未尽安全责任而解除(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

22、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而解除(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已作赔偿,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共同前提。只要合同没有约定在部分损失时不得解除,双方均可无条件解除。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

23、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

24、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

25、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1、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

26、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2、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2、

27、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

28、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篇三: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详细解析新保险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a)a、合同行为B、经济制度c、风险转移机制d、保险行为2、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d)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a、保险经纪人B、风险经理c、保险中介人d、投保人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d)a投保人B受益人c被保险人d保险人4、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成立(B)a、投保人向保险人提

29、出投保要求时B、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c、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检验保险标的后d、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5、保险合同成立后,关于合同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a)a、投保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c、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方可解除d、保险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法定事由出现,合同不得解除6、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投保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受益人与投保人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B)内作出核定

3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a、十五日B、三十日c、四十五日d、六十日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人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a)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a、三日B、五日c、十日d、十五日9、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B)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c、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期限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d、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1、10、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a)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还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B),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a、一年内B、二年内c、三年内d、五年内12、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保险标的转让的(d)a、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32、同B、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终止c、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待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合同方继续有效d、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1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的通知之日起(B)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a、15日B、30日c、45日d、60日14、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B)a、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B、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c、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同时要求增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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