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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相关案例.docx

1、国际贸易理论相关案例国际贸易理论相关案例目 录第三章 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 1案例一:国际贸易与收入差距 1第五章 国际货物贸易 2案例一: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2案例二: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3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 3案例一:争端解决 3第九章 国际反倾销 16案例一:反倾销的多米诺骨牌推倒效应 16案例二:美国汽车弹簧垫圈反倾销案 16第十章 贸易保障措施 17案例一:韩国进口大蒜保障措施案 17第三章 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案例一:国际贸易与收入差距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美国工人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中高于90%的工人,比10%的工人低的工人的工资上涨了15%;与之相反,低于90

2、%的工人,只比10%的工人高的工人的工资却下降了25%。据美国前副总统戈尔代表商务部于1999年6月25日发表的一份题为正在出现的网络经济研究报告指出,美国1995年至1998年间经济增长的35%为网络经济所创造。信息技术业的工人工资与其他行业的工人工资差距也在拉大。1997年,信息业的工人平均年薪是52920美元,比美国所有工人的平均年薪29787美元高78%。与此同时,美国的外贸却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与新兴工业经济体的贸易大幅度增加,特别韩国和中国。中国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达到1263亿美元。去年中国从美国进口额达到338.6亿美元,增长24.

3、3%;出口约924.7亿美元,增长32.2%,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接近600亿美元。据悉,不仅中美贸易规模在扩大,从贸易结构上也在发生变化。2003年,中国主要进口产品为机电音像设备、化工产品、光学、照相、医疗器材和设备、农产品和钢铁及其制品等;出口产品为机电产品、家具、玩具、服装、鞋类产品、钢铁和塑料制品等。分析:一般认为,美国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国家而中国是劳动力密集型国家,因此,根据赫俄模型,中美之间将会发生大规模的贸易活动。美国出口的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如医药、化工、光学;进口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鞋类。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认为:国际贸易会使各国同质要素获得相同的相对甚至绝对

4、收入。国际贸易实际上是替代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当两个国家进行一定程度的专业化生产后,对各自丰裕要素的需求将会增加,因此这两个国家的相对丰裕的要素的价格将会上升,同时稀缺要素的价格将会降低。从赫俄萨定理(即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出发,可以知道国际贸易会降低美国的稀缺要素即劳动的收入同时提高丰裕要素即资本和技术的收入。因此,通过国际贸易会提高美国掌握高技术人的工资降低美国的普通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从而扩大了美国的收入差距。但是,在此必须指出的是,美国政府并不该因此而限制贸易。因为贸易导致的劳动者的损失小于贸易导致的资本所有者的收入。用合适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收入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重新分配,使得两种生

5、产要素所有者都能够从国际贸易中获利。第五章 国际货物贸易案例一: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A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B银行转给进口国C银行托收。后来得知C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

6、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迟、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案例二: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

7、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如仍寄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完全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完全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

8、己的交货义务,并有权凭符合它要求的单据进行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得借口“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对付款。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案例一:争端解决一、发生的背景分析1加拿大鲑鱼出口的基本情况加拿大用于出口的新鲜、冷藏和冷冻鲑鱼的主要来源包括:太平洋海水捕捞的成年野生鲑鱼;太平洋淡水捕捞的成年野生鲑鱼;太平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大西洋鲑鱼;太平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太平洋鲑鱼;大西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大西洋鲑鱼。加拿大出口鲑鱼从1969年的30653吨上升到1996年的66234吨,其中出口冰鲜或冷冻鲑鱼的比例越来越高,1969年出口冰鲜或冷冻鲑鱼14683吨,占总出口量的48%,1996年出口冰鲜、

9、冷冻鲑鱼50838吨,占总出口的77%。2澳大利亚鲑鱼生产的发展概况澳大利亚于1864年首次引进大西洋鲑鱼,到20世纪60年代,都主要是政府团体养殖一些用于观赏的鲑鱼。约于1986年开始,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省开发商用鲑鱼产品,主要采用网箱养殖大西洋鲑鱼和虹鳟鱼,在维多利亚省和南澳也生产大西洋鲑鱼。19861987年生产量仅20吨,但到19941995年,年生产量达到6192吨,价值6300万澳元,其中40%出口日本,60%供应国内市场,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澳大利亚国内市场对大西洋鲑鱼的消费量显著增加。目前世界上生产大西洋鲑鱼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智利、苏格兰等,在90年代早期其生产量占全世界的

10、80%。3澳大利亚关于鲑鱼产品进口检疫政策。早在1975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就已经发布了86A(QP86A)检疫公告,在发布QP86A之前,澳大利亚对进口鲑鱼产品没有限制。发布QP86A后,禁止进口未处理新鲜的、冰解或冰冻鲑鱼,只允许被处理过的鲑鱼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在实施长达20年的禁止从北美进口未煮鲑鱼的检疫措施过程中,对加拿大的鲑鱼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影响。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按照DSU第4条第4款,向澳大利亚提出磋商请求,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实施的措施违背GATT1994第11条、第13条和SPS协议第2条、3、第5条的规定,损害加拿大的贸易利益。澳大利亚接受磋商请求,双方于

11、1995年11月23-24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澳大利亚政府在1996年12月又根据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决定维持现行鲑鱼进口政策,出于检疫原因,禁止从北美太平洋进口未煮的,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科类产品。加拿大没有要求进一步的磋商。而于1997年3月7日向DSB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欧盟、印度、挪威和美国保持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的权利。开始了本案的专家组审理程序。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专家组展开调查。1997年11月,专家组主席书面通知DSB,因案件复杂及按照SPS协议第11条、DSU第13条需向技术专家咨询,专家组在DSU规定的

12、时间程序6个月内无法签署专家组报告,申请延长期间,并预计该报告将在1998年4月底完成。二、专家组审理过程(1)SPS协议第2条第2款(2.2)加拿大诉澳大利亚继续维持鲑鱼进口热处理政策和禁止进口未煮的鲑鱼产品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违反SPS协议第2条第2款,第5条第1款,第5条第2款。加拿大列举了下列文件和研究报告的结论:a.1994年12月新西兰发表的“从加拿大进口海洋捕捞鲑鱼传入鱼类国外病的风险分析”一文结论这样写道:从加拿大进口无头、去内脏野生海洋捕捞鲑鱼(加拿大政府出原产地证明和等级证明)的风险可以忽略,这对新西兰野生和养殖鲑鱼或非鲑鱼没有威胁。b.1992年由澳大利亚资源科技局M.J

13、.Nunn领导的科学小组对动物检疫政策进行了总结,总结特别说道:现行禁止鲑鱼类肉进口的检疫政策是不公正的,应该修改。c.1995年Dr.J.Humphrey发表报告(称哈氏报告):几乎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进口人类消费的水生动物产品会造成病原在水生环境中定居的风险,还说现行热处理灭活病原也没有合理的依据,特别是热稳定性病原在较低温度处理下不被灭活。d.1997年9月,新西兰应澳大利亚和美国市场准入要求,进行了风险分析,其结论是:进口加工过的水生物产品造成水生动物疾病传入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对其它动物的风险也是非常低的,继续进行禁止进口未煮鲑鱼产品政策是不合适的。e.在1996年最终报告中也这样论道

14、:还没有文字记载的流行病学证据说明可通过加工的水产品传播水生动物疾病。既使发现,也是相当不普遍和极期困难去认识的。f.1995年澳大利亚风险分析草案报告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去头、去内脏、冷冻、分隔包装,检验出证)从北美输入野生捕捞鲑鱼到澳大利亚,对国外病传入澳大利亚没有显著风险,这一观点与1994年新西兰风险评估报告一致。最终报告在没有指出95草案报告观点不正确或不合理的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断然推翻草案报告的结论,更严重的是,在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删除了草案报告中的许多内容(科技咨询专家同意这一说法)。g.加拿大委托澳大利亚专家David Vose 对1995年草案报告中提及的最大风险病

15、原鲑鱼气单胞菌和鲑鱼鼻杆菌在进口未煮鲑鱼引起病原定居的可能进行风险分析,而且加拿大方面要求Vose只引用澳大利亚方面发表的报告和数据。科技专家小组成员认为Vose的报告与本案极其相关。Vose报告得出结论:一条鲑鱼要消耗400吨加拿大鲑鱼垃圾才有50%可能摄够鲑鱼气单胞菌的感染量;或一条鲑鱼要消耗7.8吨加拿大鲑鱼垃圾才有50%可能摄够鲑鱼鼻杆菌的感染量;垃圾排放稀释很高,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计;废水排放中两种细菌的最高平均水平比引起感染的必需量低几十亿倍;要等上几十万年甚至几百万年才能有50%机会看到因进口未煮鲑鱼产品引起的感染病变。澳大利亚反击加拿大引用的这些报告误导了一个不精确的事实和所谓

16、的科学氛围。澳大利亚指出,Vose报告不可作为证据,这份报告只评价了24种病源中的2种,这种量化分析报告是不完善的,并且只分析了一种传播途径,忽视了其他高风险的传播途径,如垃圾丢弃被食腐鸟类吃食(如海鸥),喂食鸟类和鱼类等。澳大利亚认为Vose报告没有分析的地方恰恰比他分析过的更显重要。由于缺乏大量的流行病学资料,目前尚无法进行量化的风险评估。澳大利亚认为他们依据的科学根据包括:至少有20种国外疾病有潜在可能存在于成年、野生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可能会随进口鲑鱼产品传入澳大利亚;其中部分病原或全部存在于加拿大其它种类鲑鱼中;一旦传入这类疾病,就无法清除这些病原,并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环境影响。要证明

17、上述依据,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资料。但加拿大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来补充可以进口的科学论据。加拿大没有直接在下列几方面提供相关科学依据。a.野生、成年太平洋鲑鱼的疾病流行情况;b.加工处理过程对感染的影响;c.有效的检验手段;d.感染剂量;e.感染途径。澳大利亚还认为缺乏病原扩散的依据并不等于扩散不会发生,又列举了美国对虾养殖发生Taura综合症、黄头病、白斑病的事例,尽管不能肯定其传入原因,但认为有可能是从发病地区进口供人类消费的冻虾造成了疾病的传入。(2)SPS协议第2条第3款(2.3)加拿大列举1996年风险分析最终报告中的内容,说道地方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EHNV,OIE应通报疾病)在维

18、多利亚虹鳟鱼和大西洋鲑鱼有发现记录,而在西澳没有报道过。然而澳大利亚在内陆运输鲑鱼产品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西澳不受该病的侵袭。最终报告这样写道:从有感染EHNV的地区运活鲑鱼至非感染区,应该采取控制措施,但由于感染很少,就没有必要对鲑鱼产品运输采取控制措施。加拿大认为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澳大利亚认为EHNV在澳大利亚引起的环境和商业损失很少,由于地貌和气候因素的影响,西澳不象澳洲东南部那样鲑鱼生产和观赏渔业有重要商业意义。因此国内运输的控制措施不同于从国外进口,国外疾病的传播风险远比EHNV要大得多,在澳大利亚还没有哪种水生动物疾病重要到要在国内产品运输过程采取控制措施。澳大利亚称北方

19、领地没有鲑鱼,昆士兰只限少部山区有一些,但加拿大说,这一点正好与不允许加拿大产品进入北方领地和昆士兰形成鲜明对照,再一次说明澳大利亚违反SPS协议第2条第3款。(3)SPS协议第3条第1款 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在制定检疫卫生措施时,没有参照OIE-FDC的标准或建议,违反SPS协议第3条第1款。FDC认为鱼类去内脏产品已将风险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澳大利亚则反驳说QIE只规定了少量疾病的标准,本案涉及的大多数疾病在OIE规则中还不存在,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制定政策的基础在OIE标准内没有。加拿大称,若按照澳大利亚的说法,只要有一种疾病不在OIE标准或建议规则内,就可以不按照OIE规则制定措施。要

20、按照澳大利亚的理解,许多国际规则指引或建议对SPS协议所起到的作用都是不大的了。而澳大利亚则强调疾病数量的多少,即OIE规则中只对极少数的疾病作了规定。(4)SPS协议第3条第3款(3.3)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达到比OIE标准定的措施有更高的保护水平,是不科学、不公正的,与SPS协议其它规定不符,包括第5.1、 5.5、5.6及第2条,因而违背了第3条第3款的义务。澳大利亚认为OIE标准、规则或建议是最低标准,澳大利亚有权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比OIE标准更高的保护水平。(5)SPS协议第5条第1款(5.1)A风险分析基本情况澳大利亚根据GATT1994第22条的磋商结果同意加拿大和美国的

21、要求,就涉及从北美进口未煮鲑鱼的检疫卫生措施作风险分析,由于这次任务的复杂性,双方都认为首先对野生、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进行风险分析。于1995年5月出了草案报告,1996年12月发表了风险分析的最终报告。1995年5月公布的风险分析草案的结论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从美国、加拿大进口去内脏,无头的海洋捕捞鲑鱼,特定条件包括:合适授权机构认可的加工厂,对加工过程、检验分隔包装要求等。但在1996年12月发表最终报告指出,太平洋鲑鱼中20多种疫病对澳大利亚来说是外来疾病,尽管侵入扩散的可能性较低,也会对水产养殖和观赏渔业造成重要的经济影响,另外对环境也有影响。报告认为,20多种疾病的任何一种一旦传入

22、并扩散,肯定是消灭不了的。换句话说,1996年最终报告推翻了1995年风险分析草案报告的结论。B完善性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所作的1996年最终报告:a.没有评估疾病传入的可能性;b.没有对疾病逐个进行风险分析;c.没有对不同措施达到的保护水平进行分析。澳大利亚强调说风险分析方法可采用相关国际组织(OIE)发展的方法,但不仅仅限于此,而且还说没有单一的风险分析模型,由于水生疾病研究的资料不多,在最终报告中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OIE则也没有规定要一个病一个病地分析评估。加拿大强调澳大利亚描写了每种病害可能定居发生的情形及相关因素,但没有对假设的情形作必要的概率推测。尽管最终报告中列举了五种检疫措施

23、,但没有就每种检疫措施所达到的风险保护水平进行评估。澳大利亚认为很难在这五种措施间量化风险水平。澳大利亚还认为1995年草案报告过低估计了风险水平,而最终报告中所列举的事实,(如美国进口冷冻对虾造成虾病流行;旋转病病原在澳大利亚改变宿主;加拿大发现ISA,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发现鲑鱼红血球坏死病毒;在加拿大大西洋鲑鱼发现VHS,)都是澳大利亚以前不了解的。 专家认为,澳大利亚1995年草案报告分析思路清楚,分析技术正确,有科学依据,是可以很好用作依据的定性风险分析报告。而1996年的最终报告是草案报告发表后的文件总结,与草案报告的不同部分应该清楚阐明在评估、结论和结论性政策建议等方面不同的原因。

24、然而风险分析专家认为1996年报告在实际风险评估方面远没有草案报告清楚,这份报告不仅在许多方面含糊不清,而且也改变了基本的风险评估方法,仅仅得出风险的可能性(Possibility),而不是风险发生概率(Probability),这既不是适宜的技术方法,也不是基于风险分析综合的科学结论。C新西兰风险分析同时,加拿大又列举了新西兰风险分析报告,哈氏报告,1995年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结论进行举证。然而澳大利亚则反驳说,新西兰的分析报告与本案无关。因为:a.此类型的风险分析不适合使用定量风险分析技术;b.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许多应考虑分析因素方面是不同的;c.新西兰分析报告没有考虑病害传入的后果;d

25、.新西兰专家的假设并不反映澳大利亚专家的分析方法和合适的保护水平;e.该分析报告的分析技术模型有缺陷。专家认为,这两个国家的自然条件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该报告的部分内容与本案有关,新西兰的风险分析报告对每一种疾病都进行了风险分析,得出的结论理由充分,技术专家肯定了新西兰风险分析技术的正确性,特别指出新西兰报告与澳大利亚报告中都提到鲑鱼气单胞菌是最容易引起传入的病源,这一病原在病鱼的肌肉中浓度高,新西兰对此进行了单独的定量风险评估。专家认为如果新西兰报告中所用数据是正确的,那么同样适用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在1994年的风险报告中得出结论:从北美进口去头和去内脏的冰鲜或冰冻鲑鱼没有可能传入鲑鱼气单胞菌

26、。专家组认为,澳大利亚措施不是根据合适的风险分析为依据制定,不符合SPS协议第5条第1款,也与第2条第2款不符。(6)SPS协议第5条第5款(5.5)A适宜的保护水平加拿大指证澳大利亚没有阐述清楚目前使用的措施所要达到的“适宜保护水平”。在草案报告中对进口美加未煮鲑鱼定性为“没有重大风险”,在最终报告中却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变成了“非常低风险”,用疾病定居的“可能性”作为禁止进口未煮鲑鱼的依据。这等于是实行的零风险政策。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既没有确定“适宜的保护水平”,也没有以“适宜的保护水平”为目的而制定检疫卫生措施,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5款。澳大利亚认为在最终报告中描述了“适宜保护水平”

27、。澳大利亚政府历来在“适宜保护水平”方面采用保守方法,是考虑到澳大利亚是一个岛国,它没有在其他地方已经发生的许多疾病,而且其农产品生产和出口是其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尽管发生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发生的后果对澳大利亚来说是无法接受的。70年代以来,鲑鱼在澳大利亚的分布和数量显著增加,消费生鱼产品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这样澳大利亚鲑鱼受外来病感染的机会大大增加,在不同时期采取的检疫政策是随澳大利亚社会对“适宜保护水平”期望的改变而改变的。B任意或不公正的不同保护水平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的不同保护水平是任意和不公正的,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已经确认,非种间特异性A.salmonicida 的宿主谱较广,包括太

28、平洋鲱鱼、黑线鳕、鲽鱼、日本鳗等等,澳大利亚允许这些品种的冰鲜产品(整条)进口,然而在不知道太平洋鲑鱼是不是A.salmonicida的宿主情况下,澳大利亚以该菌可能是太平洋鲑鱼的宿主而禁止未煮鲑鱼进口。在最终报告中,澳大利亚承认在成年野生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中从未发现过VHSV、IPNV,而澳大利亚却禁止进口未煮鲑鱼以防止这两种疾病传入澳大利亚。而已知VHSV的宿主包括太平洋鲽鱼、鲱鱼、大西洋鲽鱼、黑线鳕,IPNV的宿主有大西洋鲱鱼、欧洲鳗、日本鳗和鲽鱼,澳大利亚都没有禁止进口这些水生动物种类的冰冻产品;2)澳大利亚进口整条的冷冻鲱鱼用作澳大利亚水域的饵料,这样做的风险要比进口去头、去内脏作

29、为人类消费的冰冻鲑鱼大得多,我们已知鲱鱼是A.salmonicide,IHNV,VHSV的宿主;3)在澳大利亚检疫框架下,1988年-1997年间澳大利亚进口淡水、海水观赏鱼达5900万尾,已知这些观赏鱼是:A.salmonicide,耶尔禁氏菌、爱德华氏菌、IPNV和安圭拉弧菌的宿主,而且已有事实证明进口活的观赏鱼传入了国外病。1995年哈氏报告也指出,引进活鱼或无脊柱动物时传入国外病的风险是特别高的。然而还不知道加拿大成年野生海洋捕捞鲑鱼是不是这些病原的宿主却被拒绝进口。4)澳州维省的虹鳟鱼、大西洋鲑鱼发现EHNV,而西澳大量商业养殖鲑鱼和重要的运动渔业未发现EHNV的报告,然而其国内鲑鱼

30、产品的运输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澳大利亚没有举证解释国内保护水平和禁止冰冻鲑鱼进口所达到的保护水平之间不同的理由。技术专家支持加拿大的论点。澳大利亚反驳说,加拿大引用的一些证据或文章是过时的,加拿大没有考虑报告发出时的情况,而且所用的任何报告都不是进口风险分析的报告。澳大利亚进口观赏鱼和娱乐业鱼种是在考虑环境因素和联系野生动物保护法下评估后做出的决定。同时有严格的检疫措施。 专家组认为很多证据证明活的水生动物引进外来疾病的风险最高,尤其活的观赏鱼的风险更大。加工过程可以降低风险。风险高的观赏鱼能进口,而相同风险或更低风险的产品种类则要求更高的检疫要求。因此澳大利亚的卫生要求是任意和不公正的。C变相

31、限制国际贸易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是变相的国际贸易限制措施。澳大利亚反驳说以上要点不是事实,只是妄然推断。专家组认定这是伪装的、歧视的限制国际贸易的变相措施。(7)SPS协议第5条第6款(5.6)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比要获取适宜的卫生保护水平所需更具贸易限制性,因此澳大利亚措施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6款。澳大利亚允许非鲑鱼(整条不去内脏)作用饵料的水生产品进口,按澳大利亚的说法,这达到了一致的适宜保护水平,而风险比这小的去头、去内脏冰冻鲑鱼却遭拒绝进口,要进行热处理后方可进口,可见其保护水平的任意性。而且热处理消除风险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有时反而增加了风险。澳大利亚认为,风险是存在的,不用争辩的,至于用什么方法来控制风险达到合适的保护水平,目前除“禁止”以外还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澳大利亚有权采用比较谨慎的方法。况且SPS协议没有限制成员国采取何种方法。技术专家证实目前关于野生海洋鱼类疾病的流行病学资料不多,野生和养殖渔业之间的疾病传播流行病学资料更少。但专家们从以往的实践中一致认为去内脏产品能大大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通过人类消费的去内脏鱼产品侵入疾病还从未有过先例。欧盟、新西兰也都是采取了这一方法来控制疾病传播的。专家们举例证明了这些论点。如英国进口未去内脏鱼作为网箱养殖饲料结果引起V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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