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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专业合作社章程 精品.docx

1、柑橘专业合作社章程 精品石门县柑橘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柑橘产业组织化程度,促进石门县柑橘产业做大做强,成立柑橘专业合作社。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柑橘产业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名称:合作社。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由(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

2、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柑橘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本社接受县柑橘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七条本社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

3、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第二章 股金设置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第九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第十条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第十一条本社注册资金为元,每股股金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或附后):。第十二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第三章社员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

5、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第十四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易权;(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八)享有本

6、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承担相应责任;(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

7、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社员(

8、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

9、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二)监事会(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七

10、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

11、、奖励和处分;(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

12、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理事长的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单数)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

13、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须有

14、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七条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九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股金;(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三)未分配利润;(四)金融机构贷款;(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六)其它资金。第四十

15、一条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第四十二条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账。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市场平均价预付。第四十三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四十四条扣除

16、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四十五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四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

17、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八条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第五十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18、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六)宣告破产。第五十一条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第五十二条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第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县柑橘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执行。社员(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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