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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DXJS 008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docx

1、甬DXJS 008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甬 DX/JS 008-2020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and charging equipment for electric vehicles for 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2020-09-04 发布 2021-01-01 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前 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2、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技术要求,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 甬DX-05)进行了修订。原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等。修编后的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技术规定

3、,其内容扩展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设计、验收、运维较为完整的技术标准,全面指导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序、规范开展。本规定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电气系统、监控及通信、消防、其他专业、验收、运行和维护等。目 次1总 则1.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设计、验收、运维,制定本规定。1.1.2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自用桩、公(共)用桩及相关

4、设施的配置、设计、验收、运维, 不包括特定行业的(如专用桩)、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1.1.3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1.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验收、运维,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法规的规定。1.1.5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5、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 16A 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GB/Z17625.6建筑

6、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

7、计技术规定甬 DX/JS 007-20202术 语2.1.1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m2 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2.1.2电动汽车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2.1.3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电装置、计量装置、管线装置、监控系统等。2.1.4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

8、备,本规定指“慢充” 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 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用桩。2.1.5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本规定称为“慢充”。2.1.6非车载充电机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本规定称为“快充”。2.1.7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管理和安全防范的系统。2.1.8计量计费系

9、统用于实现充电桩(站)与电网之间,充电桩(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2.1.9自用桩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1.10专用桩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备。2.1.11公(共)用桩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包括经营性充电设备。3基本规定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3.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

10、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3.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的规定。3.1.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的要求。3.1.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3.1.6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规定。3.1.7充电设备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

11、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相关规定。3.1.8充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的相关规定。3.1.9室外型充电设备应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室内型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2。3.1.10当有大量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时,宜采用有序充电模式,实施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3.1.11销售文件应标明充电车位位置及属性。4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4.1.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不低于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47 号)的规定。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

12、, 再进行累加。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居住I-1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车位/100 建筑面积1.05I-2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0.5I-3 公租房、集体宿舍0.2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 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 3 个车位/户计算。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I办公II-1 行政办公25000 核心区车位/100 建筑面积0.6其他区1.025000 核心区0.8其他区1.2II-2 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核心区0.7其他区1.0新建建

13、筑面积25000 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 位总数的 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3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II商业III-1综合商业核心区车位/100 建筑面积0.7其他区1.0III-2大型超市核心区1.0其他区1.2III-3 专业市场1.2III-4 零售网点0.4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归入III-4 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且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归入III-1 综合商业类,大于

14、等于 3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2 大型超市类。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1 综合商业类,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4 零售网点类。4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V文体场所IV-1 大型体育场馆车位/百座6.0IV-2 中小型体育场馆3.0IV-3 影剧院6.0IV-4 会展用地车位/100 建筑面积0.9IV-5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0.8IV-6 娱乐性体育设施1.4注:1.本大类中,IV-1 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IV-2 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2.IV-1 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5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V宾馆、餐饮、娱乐V-1 宾馆车位/100 建筑面积0.8V-2 餐饮、娱乐1.5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 V-2 类计算后进行累加。6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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