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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管理制度.docx

1、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管理制度11、目的: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2、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3、内容:3.1安全管理办负责维持厂区内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3.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4、作业程序4.1、资格要求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4.2.1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4.2、驾驶前检查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

2、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缝产生。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4.3、驾驶规定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

3、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4.3.6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4.3.9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4.3.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

4、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4.3.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4.3.12严禁超载行驶。4.4、装卸规定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放可提升。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

5、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4.5、停放要求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4.5.2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4.6、保养规定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设备部或维修厂商来处理。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检修。4.6.3每

6、周清洗叉车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公司规定处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三条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第四条叉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

7、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五条严禁酒后驾驶。第六条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第七条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区域。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检查车辆(一)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二)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1.车辆外观是否保持良好。2.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是否加足。3.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4.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三)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四)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第九条起步要求(

8、一)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二)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三)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四)起步必须缓慢平稳。第十条行驶(一)公司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二)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三)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四)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五)叉车在行驶时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

9、全距离。(六)通过公司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七)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八)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第十一条装卸作业(一)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二)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三)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四)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五)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

10、事故。(六)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七)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它长时间停留作业。第十二条停车及注意事项(一)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二)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三)观察发动机是否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四)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指定地点。第四章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三条叉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按规定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十四条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叉车,不得驾驶、作业。第十五条叉车年检具体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11、。第五章保养及维修第十六条叉车维修与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以预防性保养为主,但不能以修代保,也不能以保代修。第十七条在日常检查或驾驶作业过程中,发现叉车异常情况必须及时维修,保持叉车处于良好状态。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叉车安全管理制度3为维护保养好公司机动设备正常良好运行,以保障生产运行需要,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要求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员遵照以下管理制度。一、所有车辆要做到定车定员使用。不得随意动用别人车辆。如有特出情况是,必须经请示公司有关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二、操作人员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应有操作证方可操作2.严格

12、按操作规程作业3.车辆作业前确认安全装置可靠xx车辆例行检查要仔细5.作业前要仔细观察作业环境,保证安全操作空间及场地6.配合库管员,做好质量控制xx人离机,车辆要熄火并带走钥匙7.控制车速,空、重载选用不同的车速,严禁超速行驶8.作业中要随时了解机械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9.铲货(夹货)要对中,做到慢起、轻放、严禁急刹车10.严禁坡道上掉头或者急转向11.作业过程中按固定路线行驶,倒车必须观查行驶路线是否安全xx车辆有异常情况则停止行车,严禁带病行车12.做好对xx接班工作,完整填写交接班记录13.合理使用车辆灯光、信号,过往道口、弯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三、日常规检查制度:1、检查叉

13、车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发动机冷却油油量是否足够。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叉车制动是否可靠,车辆转向是否灵活。3、检查叉车照明、喇叭能否正常使用。4、检查叉车发动机能否正常工作。5、空气滤清器每次交接班时清洗、吹扫。6、叉车发动机在工作中要勤观察水温是否正常。四、月维修保养制度(合力售后):1、更换发动机润滑油。2、发动机xx工作(更换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3、转向机构检查。4、离合器行程检查。5、制动行程检查。6、发动机加速性能检查。7、转向机构轮滑油加注。五、年定期报检制度:每年向xx市叉车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交年度检查申请,检验中心派出检验员对叉车整车检查、动力系检

14、验、灯光电气检验、传动系检验、行驶系检验、转向系检验、制动系检验、工作装置检验、专用机械检验九项系统检验。如果检验不合格,根据检验员检验出的问题作出整改。检验合格之后,给予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六、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叉车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叉车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叉车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3、叉车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xx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4、叉车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xx同意后,予以补发。5

15、、叉车作业操作证每xx年复审xx次。叉车作业人员在叉车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叉车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x年xx次。6、叉车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xx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叉车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7、叉车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8、叉车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叉车作业人员应当参加

16、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9、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叉车作业操作证。10、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叉车作业操作证失效。七、意外事故和事故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1、为了有效、及时控制叉车突发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救援预案。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恶化。2、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八、技

17、术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历史真实记录,它能反映整个活动的历史面貌。它不仅是对工作的总结,而且对今后发展也是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2、档案保管是指克服和限制损毁档案的各种因素以延长档案的寿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3、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4、档案接收按各类档案交接手续办理。5、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在于防止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对档案损毁。档案库房应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6、对受损和纸张老化,字迹消退的档案,要及时修复和抄录(复印)。叉车安全管理制度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

18、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

19、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

20、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第三章 叉车使用第十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第十一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一)特种设备注

21、册登记表(一式 2 份);(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

22、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第十五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

23、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

24、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 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条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25、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劳务安全管理制度04-27初中安全管理制度04-27机械安全管理制度04-26市政安全管理制度04-26财务安全管理制度04-26试验安全管理制度04-25课堂安全管理制度04-20用车安全管理制度04-17住宿安全管理制度04-12实验安全管理制度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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