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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docx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2017 年 6 月 1 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落实国家中长期科

2、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 大专项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 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 在一定时限内完 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 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 主要采取自上而下、 上下结合的方 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3、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 启动一项”的原则。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 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国家科技体 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第五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 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 领域跨越式发展。(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 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 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4、)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 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三) 厘清权责,规范管理。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 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 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四) 定期评估,突出绩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 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五) 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 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第六条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 中

5、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 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 责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有关管 理规定,以及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重大事项。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议题,须按程序由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第九条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 科技部

6、会同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 负 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 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 牵头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发展规划;(二) 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三) 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下同)编制论证;(四) 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制订重大专项年度指南,负责重大专项年度指南合规性审核;(五) 负责对各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一般按五年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和年 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进行综合平衡;(六) 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将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的总结报

7、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监督评估;(七)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 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的意见;(八)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 局的主要工作;、国家重大工程的关(九)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系;(十)组织做好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重大专项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等。第十条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与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 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

8、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向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承担重大专项日常 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负责协调重 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制订中央财政安排 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提出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的要求,牵头审核重大专项总概 算和阶段概算,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重大专项概预 算调剂。第十一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 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

9、会力量参与重大专项实施,保证 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同一重大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 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一)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重大专项实施的 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二) 负责组织制订本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 理方案等规章制度;(三) 负责组织制订本重大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四) 批复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专项, 联合行文批复);(五) 负责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 本重

10、大专项的实施;(六)负责加强对本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七)负责协调落实本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协调落实配套政策,推动本重大 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八)组织落实本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工作;(九)核准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专项目标、技术 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十)组织编制上报本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本重大专项任务 完成情况,提出本重大专项验收申请;(十一)负责本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

11、涉及国家秘密 的项目(课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密级评定和确定等。第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 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 位决策的重要依据。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全面负责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各专项 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一) 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重大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 进度提出咨询意见;(二) 负责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三) 对重大专项集成方案设计、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促进重大专

12、项成果的集 成应用提出咨询建议;(四) 参与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等。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重大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 本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本重大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 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总体专家 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三部门会同牵头组织单位等提出备选专业机构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 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13、)的具体管理工作。(一)负责制订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方案等规 章制度;(二) 参与制订本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指南,提出年度计划建议;(三) 负责组织受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含预算书,下同),落实资金安排;(四) 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五) 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六) 研究提出本重大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七)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八) 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

14、年度计划的建议;(九) 定期报告本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十)负责项目(课题)的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专业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 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 (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 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 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

15、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第十五条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 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 进行联络沟通。第三章实施方案与阶段实施计划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 三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 共同组织成立由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编制论证委员会,编制论证重大专

16、项实施方案。实 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重大专项目标。提出重大专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确定重大专项的具体目标和阶段 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提出重大专项重点任务等。(二) 重大专项启动条件。 确定重大专项实施需具备的科技、 产业、财力等基础和条件,提出启动重大专项的时机。(三) 组织实施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特点,按照部门职能,在充分考虑科技与产业结合、 与已有工作基础相衔接等基础上,明确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提出专业机构备选建议以及组织实施方式和相应分工。(四) 筹资方案。根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实施所需资金的概算及筹资方案。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批。三部门将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提交咨评

17、委咨询评议后, 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 国务院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审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各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 专业机构等编制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确定研究任务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与已有国家其他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情况;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条件的情 况;分年度概算建议的合理性等。第二十一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 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18、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 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 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 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 位按程序报三部门。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 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第四章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重大专项任务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包括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 、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阶

19、段实施计划,组织总体专家组、专业机构等编制年度指南。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指南报三部门合规性审核后, 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项目(课题)的指南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 (课题) 申报。 对于公开择优和招标的, 自指南发布日到 项目(课题) 申报受理截止日, 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课 题)。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采取视频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 组织开展项目 (课题) 任务和预 算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 或法

20、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 监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完成任务和预算评审工作后, 形成年度计划建议 (含预算建议方案) 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三部门将重点对立项 程序的规范性、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专业机构对经过综合 平衡的拟立项项目 (课题)(含预算) 进行公示, 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 报三部门。三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反馈正式综合平衡意见。牵头组织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

21、规 程将综合平衡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审核批复预算。科技部汇编形成重 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计划。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 向专业机 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 与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签订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 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对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 ,由专业机构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二条 专

22、业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 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专业机构在总结本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 执行 情况的基础上, 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 在每年 12 月底前 提交三部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国务院。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 ,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三部门按计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负责开展重大专项实施总体进展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划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实

23、施进行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 加强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抽查,并进行责任倒查;会同牵头组织单位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 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监督和评估意见建议。阶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阶段 实施计划的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调整的重要依据。三部门将阶段 绩效评估和调整结果上报国务院。第三十六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 负 责对重大专项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指南、 评审、立项及监督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 要根据相关规定,

24、客观、 规范地记录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 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 (课题)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 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专项项 目(课题)或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资格。第三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 渎职,弄虚作假, 截留、 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

25、章 总结与验收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 (课题) 总结验收 (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验收结果报牵头 组织单位,并抄送三部门。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 每个项目(课题) 在验收时向专业机构提交完整的、 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专业机构按季度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 送科技部。项目(课题)验收等相关情况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并记入诚信档案。每年 12 月底前提交项目 (课题)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和牵头组织单 位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

26、况,组织编制重大专项验收材料。第四十一条 阶段总结。各重大专项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 业机构编制形成重大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三部门。三部门将阶段总结及评估监督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第四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总结验收。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重大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 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原则上,应于重大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 限结束后 6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体验收工作,重点从目 标指标完成程度、

27、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等方面进行 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和整体验收结论,并将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 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 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四十四条 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 管理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重大专项审计, 保障资金 使用规范、有效。第

28、九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目 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形成知识 产权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考核和目标评估制 度。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 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重大专项成果与知识 产权的管理。第四十八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执行。对 承担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

29、) 形成的知识产权, 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与项目 (课题) 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使用、 许可等 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重大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第五十条 各重大专项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 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信息

30、、档案和保密管理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 并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各重大专项建立信息管理分平台,与管理平台衔接,保障信息畅通。第五十四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阶段实施计划、 年度计划、 项目 (课 题)立项、资金预算、监督和评估、科技报告、验收和成果等有关信息。第五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的有关信息、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信 息、项目(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随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五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按照国家和三部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建立和完善本重大专项档 案管理

31、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将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贯穿 于重大专项方案制定、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的全过程,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第五十七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建立层次清晰、 职责明 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第五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 在重大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认真开展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 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 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

32、行管理。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第六十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 要积极开展平等、 互利、 共赢的国际合作活动。 结合 重大专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定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 力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第六十一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负责重大专项国际合作的具体工作。第六十二条 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开展与重大专项有关的重大国际合作活动, 由专业机 构审批,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依照本规定, 结合重大专项特点, 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 报 三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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