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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x

1、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财教200734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第三条 从200

2、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第四条 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第五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

3、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第六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统一提高为: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50元/生.年。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

4、补助。对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3个迪庆州藏区县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每年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县寄宿学生数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补助人数,并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市)在接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连同省级资金一起下达各

5、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4l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人县级财政开设的“XX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资金调度方式拔人各州(市),再由各州(市)将省级和本级承担的资金下达各县开设的“XX县市财政局地方专项资金”特设转户;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由省级直接拨款到学校;迪庆州3个藏区县学生生活费通过年终决算补助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4l所民族中小

6、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列入“2300205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支出预算科目,通过转移支付列各地支出;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列人教育支出相关科,列省级支出,地州不记指标。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实行补助券管理,省级将统一印制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券(以下简称补助券,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补助人数分配各县(市、区)。学生(家长)持补助券回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学校。补助券正券由学校保管,副券由县(市、区)教育局保管,学校按学期凭补助券与县(市、区)教育局结算。第九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对享受生活费补助学生人

7、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受补助学生人数变动情况,逐月将应补助学生人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拔人的专款后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应补助学生人数,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逐月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生活费的及时发放。县本级若安排有补助资金,在拨付补助资金时,要连同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一并进行拨付。因个别学生人数变动造成的生活费结余可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学生。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生活费补助资金后,应于学期内每月10日前,连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确定的享生活费受补助的学生数、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下达的

8、补助人数指标和补助制度规定,确定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姓名、标准要按规定期限在学校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学校对生活补助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将补助资金如数发放给受补助的学生。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加强对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补助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包括州(市)、县承担资金到位情况,是否真正落实到符合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手中。第十三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生活费补助资金。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费补助资金、挪用生活费

9、补助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省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逐步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2006年,由省和州(市),以州(市)为主对农村寄宿制贫困学生进行生活费助(省级补助的重点为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和和少数民族贫困生),按小学150元/生.年,初中250元/生.年。2007年春季学期,我省全面推行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250元/生.

10、年,初中350元/生.年。2007年秋季学期起,按照中央政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750元/生.。2009年生活补助的特殊政策:一是藏区学生,按照牧区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补助;二是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小学75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三是充分利用中央“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我省25个边境县农村(不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2010年秋季学期,中央进一步步调整生活费补助政策,将生活费补助费标准提高到小学生75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年,进一步完善这一民生工程。学生补助发

11、放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将各种补助政策宣传到位。放假时或开学时必须为每位学生发放贫困生补助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这不仅是指义务教育段学校,也包括职中、高中,按要求完善各类申请表内容,该签章的地方必须齐全。2、学校要严格把关补助人员姓名与学生花名册上的一致性,不允许发生补助姓名与花名册不符、签名与发放名册不符的情况、不允许有涂改现象。不允许发生补习生领取补助的情况出现。3、发放贫困生生活补助时,要按上级补助的标准发放到学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60亿元资金,按每生每天

12、3元的标准,为680个试点地区的260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云南省,有85个县列入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天3元标准的营养膳食补助。在此基础上,云南省政府两次召开常务会研究,决定在其余44个非试点县的学校(除县城所在地学校),开展省级营养餐项目,补助标准不变、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筹措。从而,实现了云南省534万名学生全覆盖受益。与此同时,以同样的筹资方式,对未享受到寄宿生“一补”的农村义务教育151万中小学生,实行“一补”全覆盖。这意味着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每天将得到膳食补助和“一补”资金7至8元。这一标准基本可以解决吃饭问题并保证有一定

13、营养。由中央财政出资23亿元,加上云南省各级财政筹集的9.1亿元,从2012年起,全省用于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的吃饭钱已达到32亿元,如何用好这笔钱,已被列入各级财政、教育的重点工程来抓。为了把这一民生工程办好办实,云南省副省长高峰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所有学校的学生食堂今年内都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模式,改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零利润经营,确保国家和省、州(市)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学生伙食。省财政厅则强调,营养改善工程资金将成为云南省各地教育支出中最大的刚性支出,各县要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实名制公布受助学生名单。教育、财政、审计部门都有明确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等一经

14、查处要严肃处理。为确保膳食补助和“一补”资金足额用于提供等值食品,省教育厅还提出建议,各学校外聘工勤人员的工资由当地财政根据生活水平统一划拨解决,各地、各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学校食堂的餐价、菜价、肉价、食品采购等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将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已经外包的要收回经营,并实行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零利润制度。各校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加强营养餐的学习培训,要像在自己家里做一道可口的饭菜一样,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这盘菜做好。同时,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监测评估,让学生吃到嘴里,吃到肚里,吃出健康、吃出营养、吃出安全机制 八、理顺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责任。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15、障机制改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安排和管理水平,我们要划分并落实部门、学校之间的经费管理责任。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以及学校的职责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全运行和按规定合理使用,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管理;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分析,商财政部门提出结合本地实际的加强和改进资金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对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学校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再审计、再监督;组织编制年度教育部门预算,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学校下达预

16、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审核汇总各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认真做好基础数据核实上报工作;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按月向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2、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筹措本级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经费,确保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增长,严禁“挤出效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教育经费预算;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按照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按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及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7、检查;定期向人民政府报告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3、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以学校为基本单位,编制完整的年度部门预算,按国家和省、州的政策规定,将学校的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学校的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校长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负责,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对本辖区内所管属学校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九、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8条

18、要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强化学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直接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关系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新机制这一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体现。因此,就如何加强保障机制经费管理提出8条建议和意见,供大家参考。(一)认真组织学习,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障机制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也在调整和变化中,我们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内容。 深刻领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其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在每学期

19、开学前,利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并采用宣传卡、张贴画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国家有关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和家长。 (二)开设专户,资金直拨到县,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省级要求各县在财政部门开设了“中央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两个特设专户,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县级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及时。 需强调的是,补助公用经费、城市免杂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生活费补助资金无论是转移支付下达还是预算指标下达,各地均应将上述资金拨入两个特设专户。(三)认真做好基础数据核实上报工

20、作由于各项基础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是保障机制实施得好坏的关键,因此,各县市要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人数、校舍面积、危房面积等基础工作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坚决杜绝多报学生数冒领中央、省级资金的行为。(四)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资金预拨方式,在每学期开学前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和学生手里。州(市)政府要提高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视,在预算中对地方配套资金做出合理安排,及时划拨相关经费。县(区)级财政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运转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学校正常运作,保证学生补助能及时发放。

21、(五)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逐年得到大幅度保障和提高的基础上,执行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学校公用经费的预算、决算、每季度财务报表和代收费使用情况等应向师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监督。通过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六)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央和省安排的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补助已充分考虑了学校正常运转和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的基本经费需求。因此,学校所能提供的满足学生就学必需的服务,应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提供其他服务。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涉及到的所有中小学,一律不准再向学生预收学杂费,不能搞先交后免。

22、农村中小学在校期间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统一推荐和征订教辅材料以及任何形式的违规代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对教育乱收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七)严禁挪用专项资金,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偿还学校基建和设备购置等债务,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对以往一些地方和学校通过收费解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问题,要报当地政府另行统筹解决。要密切关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实施后农村中小学可能出现的失学、辍学、学生返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回原籍就读等

23、新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八)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经费管理水平一是建制度。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如: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等,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根据各学校的情况,对县镇、山区、边远学校分类别核定支出项目、支出标准,堵塞执行中的漏洞,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措施。特别要强化实行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阳光采购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突出把好“收、支、购、建、拨”五个关键环节,真正使学校财务管理做到收有据,支有度,购有章,建有规,拨有法。同时,要加强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与中小学

24、校的工作衔接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研究教育经费管理情况,为保障机制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抓监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完善有关的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构建全方位的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财政的监督、纪检的监督、审计的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要逐步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监督的体系,确保农村孩子的读书钱不被挤占、挪用。 三是搞培训。保障机制改革是中央实施的惠民政策,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政策的精神、对政策的把握,以及下一步在管理上、在队伍建设上、在方方面面的工作上,还需下大的力气

25、来抓。因此,培训工作就尤为重要。培训抓不好,就会影响到我们的工作质量。在吃透中央和省、州级政策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从我们检查和了解的情况看,乡(镇)中心学校缺乏专业财务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因此,要对学校校长、分管财务的校长和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加强财经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尤其是加强会计法、审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新机制相关制度的学习,使财务人员严格按制度办理支出,真正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心,提高理财水平,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四是讲绩效。财政资金使用一定要有效果。随着保障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各界对义务教育的关注从最初让孩子上得起学,转到让孩子上好学,再提高到要求孩子能够安全地上好学。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州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保障机制整体制度基本建立,资金筹集任务得到确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应该转移到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检查、评估、考核、奖惩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健康地推进我州义务教育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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