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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xx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龚正xx年5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

2、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六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

3、、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第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

4、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

5、社会公布。第十条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第十二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

6、、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

7、、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五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第十七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二十条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

9、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

11、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5月21日印发第二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

12、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记载,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第五条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3、项目总监资格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等。(二)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三)全省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xx(年份)-xx(顺序号)设区市代码见附件一,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省质监总站备案。(四)监督机构按规定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第六条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经监督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批,结构复杂、大型或重点工程等项目应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七条监督交底监督交底由项

14、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及保存,并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交底。第八条监督抽查(巡查)及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并填写相关记录。(一)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二)现场监督抽测记录。(三)质量问题调查笔录。(四)建设工程不良质量行为记录。(五)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隐患)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建议书、建设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六)质量整改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15、(七)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等。第九条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填写相关记录:(一)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二)竣工验收监督重新申请竣工备案(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三)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四)其他附件。1、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报告;(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人员名单和验收方案;(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有关文件资料。(五)工程建设永久性标牌照片。(六)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第十条工程质

16、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编写,经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报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监督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实体抽查情况、主要材料设备抽检情况、发现质量问题与整改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第十一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应设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确保监督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科学建档、安全保管及合理利用。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所监督项目监督档案的建立、整理、立卷、移交工作。第十二条监督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签发

17、监督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归档。第十三条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顺序装订整齐,按统一格式装订封皮和目录。所有文字、表格、图片粘贴等应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室,配备档案柜。档案室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水、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设区市级监督机构档案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县(市)级监督机构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及山东省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特大工程长期保存。(二)大型工程保存十年。(三)一般中小型工程保存五年。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

18、推行质量监督工作计算机管理,并将监督档案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重要书面文件应同时转化为电子文件保存,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的考核内容。第十九条有关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19、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

20、实工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1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

21、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

22、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2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

23、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第八条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3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

24、要求)。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6.其他规划要求。(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2.其他规划要求。(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2.道路横断面布置。3.其他规划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

25、“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第十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26、%。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第十一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100

27、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平面位置

28、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6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

29、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职责,对经核实符合城乡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得超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前置条件或者增加核实内容。第十六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

30、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七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7第十八条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单位,由其业务主

31、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核实工作细则。乡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2月28日。第四篇: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xx年8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高我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竞争力,推进服务品牌建设,保障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和管理。第三条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服务行业率先开展的以建立符合某一服务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标准体系及按照标准体系运行的项目。第二章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第四条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主体,主要包括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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